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的區別
『壹』 簡述抵押權和動產質權的區別
質權是債權人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占內有或經登記而供容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貳』 抵押和質押的區別在哪裡
質權是復債權人於債務人制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約定的情形時,得就債務人或第三人轉移佔有或經登記而供擔保的動產或權利之變價價值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轉佔有,而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財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情形發生時,予以變價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權與質權有以下區別:1.擔保標的不同(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2.成立要件不同(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3.擔保的機制不同(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叄』 動產浮動抵押和動產質押的區別
區別:
1.設定主體不同
設定動產浮動抵押的主體限於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而設定動產抵押的主體可以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擔保權的客體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權的客體是抵押人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不包括其他動產;而動產質權的客體可以為任何有交換價值的動產。
3.擔保權生效時間及公示方式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設押財產在抵押人的佔有之下,債權人無佔有設押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浮動抵押未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動產質權自質物交付時起設立,以債權人佔有入質財產為公示形式,債權人須妥善保管質物,因保管不善致質物損毀或滅失須承擔賠償責任。
4.實現方式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權須待出現約定或者法定的浮動抵押固定化事由之後方可實現,在此之前抵押物尚未具體,確定抵押權處於睡眠狀態,抵押人保有抵押物的經營處分權;動產質權則在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即可實現。
5.擔保權實現的風險不同
動產浮動抵押在固定化之前由於抵押人在經營過程中有權佔有並處分設押財產,在市場主體誠信缺失和財產監管缺位的情況下,債權人的抵押權較易受到侵害;動產質權則因債權人佔有質物,質權的實現較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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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有何區別
質押就是把質押人把動產交給質押權人保管,抵押就是抵押人自己依然保留著動產。
『伍』 動產抵押典當業務和動產質押典當業務有什麼區別
抵押的話要去登記,但動產不受債權人控制。質押的話一般受控制,所謂人質,就是控制的。舉個例子,
汽車典當。
1.
抵押:去車管所做個抵押登記,但車子還是債務人在用。
2.
質押:車子直接放在債權人那裡。
對於債務人來說,抵押好,因為他的車子還可以用,可以賺錢或運營。對於債權人來說,質押好,因為債務人跑了的話,車子都在的。
『陸』 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一、名稱不同
抵押:抵押的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
質押:質押的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二、生效條件不同
抵押: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
質押: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三、擔保方式不同
抵押:抵押不轉移抵押物。
質押: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
『柒』 動產質押和動產抵押的區別有哪些
1. 質押屬於擔保物權中的一種。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佔有,而是登記。
(1)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捌』 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有什麼區別
首先,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動產質押業務,是指企業將動產(包括商品、原材料等)存放在銀行指定或認可的倉庫作為質押物,質押物在銀行監控下流動,據此向銀行申請貸款(或辦理銀行承兌匯票)的融資方式。其次,動產質押在法律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設定動產質押,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根據中國《物權法》的規定,質押合同是諾成合同,並不以質物佔有的移轉作為合同的生效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