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專利
1. 眾籌財務特徵是什麼呢 謝謝大神們
一、眾籌的定義
眾籌,翻譯自國外crowdfunding一詞,即大眾籌資或群眾籌資,是指用團購+預購的形式,向網友募集項目資金的模式。眾籌利用互聯網和SNS傳播的特性,讓小企業、藝術家或個人對公眾展示他們的創意,爭取大家的關注和支持,進而獲得所需要的資金援助。
現代眾籌指通過互聯網方式發布籌款項目並募集資金。相對於傳統的融資方式,眾籌更為開放,能否獲得資金也不再是由項目的商業價值作為唯一標准。只要是網友喜歡的項目,都可以通過眾籌方式獲得項目啟動的第一筆資金,為更多小本經營或創作的人提供了無限的可能。
二、眾籌的特徵
1、低門檻:無論身份、地位、職業、年齡、性別,只要有想法有創造能力都可以發起項目。
2、多樣性:眾籌的方向具有多樣性,在國內的眾籌網站上的項目類別包括設計、科技、音樂、影視、食品、漫畫、出版、游戲、攝影等。
3、依靠大眾力量:支持者通常是普通的草根民眾,而非公司、企業或是風險投資人。
4、注重創意:發起人必須先將自己的創意(設計圖、成品、策劃等)達到可展示的程度,才能通過平台的審核,而不單單是一個概念或者一個點子。
三、眾籌的構成
發起人:有創造能力但缺乏資金的人;
支持者:對籌資者的故事和回報感興趣的,有能力支持的人;
平台:連接發起人和支持者的互聯網中端。
四、眾籌的規則
1、籌資項目必須在發起人預設的時間內達到或超過目標金額才算成功。
2、在設定天數內,達到或者超過目標金額,項目即成功,發起人可獲得資金;籌資項目完成後,網友將得到發起人預先承諾的回報,回報方式可以是實物,也可以是服務,如果項目籌資失敗,那麼已獲資金全部退還支持者。
3、眾籌不是捐款,支持者的所有支持一定要設有相應的回報。
五、 興起和發展
眾籌最初是艱難奮斗的藝術家們為創作籌措資金的一個手段,現已演變成初創企業和個人為自己的項目爭取資金的一個渠道。眾籌網站使任何有創意的人都能夠向幾乎完全陌生的人籌集資金,消除了從傳統投資者和機構融資的許多障礙。
眾籌的興起源於美國網站kickstarter,該網站通過搭建網路平檯面對公眾籌資,讓有創造力的人可能獲得他們所需要的資金,以便使他們的夢想有可能實現。這種模式的興起打破了傳統的融資模式,每一位普通人都可以通過該種眾籌模式獲得從事某項創作或活動的資金,使得融資的來源者不再局限於風投等機構,而可以來源於大眾。
眾籌自2009年成立以來,在國外已經發展了三年多,業內認為他們經歷過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用個人力量就能完成,支持者成本比較低,在最初更容易獲得支持,第二階段是技術門檻稍微高的產品。第三階段則是需要小公司或者多方合作才能實現的產品,這個階段的項目規模比較大、團隊最專業、製作能力最精良,因此也能吸引到最多的資金。
六、眾籌在中國
國內眾籌與國外眾籌最大的差別在支持者的保護措施上,國外項目成功了,馬上會給項目發錢去執行。國內為了保護支持者,把它分成了兩個階段,會先付50%的資金去啟動項目,項目完成後,確定支持者都已經收到回報,才會把剩下的錢交給發起人。眾籌網於2013年2月正式上線,是網信金融集團旗下的眾籌模式網站,為項目發起者提供募資、投資、孵化、運營綜合眾籌服務。
七、眾籌平台風險分析
法律風險
眾籌平台是一種創新性的以互聯網為依託的經營模式,其嶄新的運營模式為其帶來廣闊的前景,但也正由於其是一種嶄新的經營模式,立法速度無法與之企及,導致諸多法律問題與之相伴而生。目前這些問題主要集中在眾籌平台是否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代持股的風險、項目發起人知識產權權益易受到侵犯、是否突破《證券法》關於禁止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監管制度缺失所引發的問題等。
(一)非法集資的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非法集資應當同時滿足四個條件,即(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從形式上看,眾籌平台這種運營模式未獲得法律上的認可,通過互聯網向社會公開推介,並確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以回報(募捐制眾籌除外)——其中股權制眾籌平台以股權方式進行回報給出資者,獎勵制眾籌平台主要以物質回報的方式,借貸制眾籌平台以資金回饋方式回報給出資者,且均公開面對社會公眾。所以,單從這一條文來講,眾籌平台的運營模式與非法集資的構成要件相吻合。
但是,除了要考慮眾籌平台是否符合「非法集資」的形式要件,還要深入考察眾籌平台是否符合對「非法集資」犯罪定性的實質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立法目的中寫道「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就審理此類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可見,該司法解釋的出台是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是為了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反觀眾籌平台,其運營目的包括鼓勵支持創新、發展公益事業及盈利。良性發展的眾籌平台並不會對我國市場經濟產生負面影響,不符合非法集資犯罪的實質要件。但我們也要嚴防不法分子以眾籌平台或者眾籌項目騙取項目支持者和出資人資金的行為。
(二)代持股的風險
憑證式和會籍式眾籌的出資者一般都在數百人乃至數千人。部分股權式融資平台的眾籌項目以融資為目的吸收公眾投資者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但根據《公司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那麼,眾籌項目所吸收的公眾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冊成立的不能被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注冊成立的,超出部分的出資者不能被工商部門記錄在股東名冊中享受股東權利。目前在中國,絕大部分對股權式眾籌項目有興趣的出資者只願意提供少量的閑置資金來進行投資,故將股東人數限制在五十人以內將導致無法募集足夠數額款項來進行公司運作的後果。因此,在現實情況中,許多眾籌項目發起者為了能夠募集足夠資金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普遍採取對出資者建議採取代持股的方式來規避《公司法》關於股東人數的限制。採用代持股的方式雖然在形式上不違反法律規定,但在立法精神上並不鼓勵這種方式。當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之間發生股東利益認定相關的爭端時,由於顯名股東是記錄在股東名冊上的股東,因此除非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隱名股東的主張,一般會傾向於對顯名股東的權益保護。所以這種代持股的方式可能會導致廣大眾籌項目出資者的權益受到侵害。
(三)知識產權權益受到侵犯的風險
獎勵制眾籌平台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在於挖掘創意、鼓勵創新;其上線眾籌項目的發起者的主要目的在於實現其創意,販賣其創意;而出資者的投資出發點在於支持創意、購買新穎的產品。但是發布在獎勵制眾籌平台的眾籌項目大都是還未申請專利權的半成品創意,故不能依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保護其權益。與此同時,幾個月的眾籌項目預熱期給了盜版商「充分的」剽竊時間。所以從保護知識產權利益的角度出發,許多眾籌項目的發起者只向公眾展示其創意的部分細節。連帶下來,具有出資意願的創新愛好者由於無法看到項目全貌而無法對產品形成整體、全面的印象,也就大大降低了其投資興趣和投資熱情。所以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在創新性眾籌項目方面的缺失降低了創意發布者創新積極性,也使眾籌項目出資人對創新項目的支持力度大打折扣,嚴重桎梏了眾籌行業的發展。
(四)存在「公開發行證券」的風險
《證券法》第十條第一款「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兩百人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眾籌平台在募集資金過程中毫無疑問是面對不特定對象,且人數常常超過兩百人,很容易觸犯《證券法》關於公開發行證券的規定。獎勵制眾籌平台為了規避這一風險採取不以現金回饋的方式回報出資者,將投資行為演變為團購、預購行為,從而使整個眾籌法律關系與《證券法》撇清。股權制眾籌平台對這一問題則是採取成立有限合夥的方式,即由眾籌出資者成立有限合夥,再由合夥企業對眾籌項目發起者進行投資。然而根據《證券法》第十條第二款「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股權式眾籌平台的這種方式即屬於變相公開的一種形式。
(五)監管制度缺失引發的風險
目前成立一個眾籌平台只需進行工商登記和網站備案,對於眾籌項目的審核由眾籌平台全權負責。也就是說,目前並沒有專門針對眾籌平台的監管部門,沒有專門針對眾籌平台的監管規定,或者我們還可以說,目前眾籌平台基本是在一片監管真空的地帶上大行其道。眾籌平台涉及大量的公眾資金和社會群眾,一旦發生失控,會產生大量爭訴,容易引發社會經濟問題和社會穩定問題。所以,監管制度的缺失使眾籌平台的出資者面臨投資風險,亦不利於眾籌平台整體行業的發展和規劃。
八、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眾籌行業面臨的共通性問題,也是眾籌行業要想在中國得以壯大發展最急迫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按照眾籌法律關系的主體進行劃分,眾籌平檯面臨的信用風險包括項目發起者信用風險和眾籌平台的信用風險。
(一)項目發起者信用風險
項目發起者的信用風險主要包括眾籌平台對項目發起者的資格審核不夠全面引起的問題以及項目發起者在募集資金成功後不能兌現其承諾的問題。
首先,關於項目發起者的資格問題,現行法律並沒有專門性規定,根據民法上「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原則,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均可以在眾籌平台上發布眾籌項目。在現實操作層面上也確實如此,眾籌平台可以接受任何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在其上線網站加以注冊、發布項目。眾籌平台對項目發起者的資質並無過多要求和硬性審核。那就會因此產生以虛假身份發起項目的信用風險問題。一旦該項目成功募集資金,出資者可能無法再次與項目發起者取得聯絡,更無法獲得應有回報。這不僅損害了出資者的利益,也給眾籌平台造成信用風險。
其次,關於項目發起者在募集成功後不能兌現承諾的問題。目前通過眾籌模式進行籌資的項目大多為創意類項目,一定程度上相當於預售,項目支持者看好某種創意,通過資助的形式使其有足夠的資金來將創意變為實物。但出資者和項目發起者雙方沒有任何實際的接觸,出資者僅僅是通過在眾籌平台上掛出的項目介紹決定是否對其進行資金支持。對於成功募集資金的眾籌項目,眾籌平台通常會一次性將款項撥付到眾籌項目發起者的賬戶,在這之後,將不再負有對眾籌項目監督的義務,後期的監督缺乏會導致權力的濫用。
取得款項的眾籌項目發起者有些會按照項目發布時的公告對出資者兌現承諾;有些由於其項目計劃不周或其他原因,雖然極盡全力,但仍然無法兌現承諾;更有甚者,將籌集到的款項挪作他用。對於第一種情況,是成功的眾籌項目。對於第二種情況,項目發起者具有違約責任,出資者可以通過訴訟等手段努力取回出資,但將花費大量成本,甚至再次付出的資金會超過最初對眾籌項目的出資,得不償失。對於第三種情況,項目發起者不但具有違約責任,還可能具有詐騙的動機,但是出資者對其目的動機難以取證,也難以證明項目發起者將款項挪作他用,故難以取得勝訴。
對於此類風險,眾籌平台均聲明不承擔任何責任。也正是眾籌平台無法控制項目募集成功後的資金流向及項目發起者是否會兌現承諾的缺陷給籌資者以跳票的機會,即項目拿了錢卻延遲交貨或者項目中途夭折。因此,能否很好的解決這一問題,將會直接影響草根階層根植在眾籌投資的熱情。
(二)眾籌平台的信用風險
眾籌平台的信用風險主要在於資金託管。眾籌平台在目前屬於普通的互聯網線上平台,其注冊為普通工商企業。根據傳統的《支付結算辦法》第六條「銀行是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和其他單位不得作為中介機構經營支付結算業務。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可知只有銀行可以作為支付結算和資金清算的中介機構,而眾籌平台並不具有銀行牌照。再根據《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這是在「支付寶」發展起來後,立法與時俱進地針對互聯網支付服務所做的新規,其中第三條第一款「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應當根據本辦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第三款「未經中國人民銀行許可,任何非金融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或變相從事支付業務。」可知,目前只有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金融機構才能從事支付服務,而眾籌平台並不具備這種資格。但在實際操作中,出資者將出資撥付到眾籌平台的賬戶,再將資金打到成功募集的項目上,眾籌平台實質上在其中擔當了支付中介的角色。整個資金流轉過程並沒有資金託管部門,也未受到監管機構的監督。也就是說,眾籌平台完全在靠著自己的信用經營著如此龐大的資金量。那麼,一旦眾籌平台出現信用危機,投資者的出資將難以追回。此外,從項目開始到結束的一段時間內,被託管的資金是會產生收益的,而資金在託管期間所產生的收益應該如何分配也尚無法律作出明確規定。諸多投資者因為以上諸多問題對眾籌平台持懷疑和觀望態度。
2. ipo涉及到哪些法律
iPO即initial public offerings(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者說新股上市)
「IPO」是新股票上市的意思。未上市的企業,通過股票上市,可以使股票所有的創業者資產得到膨脹,當股票賣出去時,可以得到一筆收益,用來擴大再生產。美國IPO劇增的背景是創業家精神、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他們為風險企業提供開發性資本、財務、稅收、法律等業務和經營法規,以及人事管理服務,形成一套完整的IPO體制。這些股務參與到風險企業建立到股標公開上市的整個過程,形成IPO產業。
據「日興調查中心」調查資料顯示,美國的風險企業成長,一般經過三個階段。風險企業成立之初,先由「安琪兒」(個人投資者)進行1~2年的研究開發性投資;風險企業運行2~5年後,產品出廠,這時風險資本進行投資;待產品銷售上了軌道,投資企業想擴大生產,這時可以通過IPO籌措大量資本。這一過程能否盡快完成?風險企業能否成功?關鍵取決於創業家精神和IPO產業的支援。與美國相比,我國在這些方面還非常欠缺。
首先,充滿企業家精神。美國人是不會讓官僚機構和大企業的巨大組織妨礙自己前途的,他們當中很多人進入大機關或大企業後,不久就轉到創業家的行列。美國人的理想,想成為一名創業家,作為一名創業家就要干出成績。
其二,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挖掘並發現風險企業,努力支援IPO。在美國,安琪兒對企業進行初期投資,風險資本不單純向企業投資,而且參與企業經營、銷售計劃、財務戰略和人才招聘。美國的會計法律事務所,也參與風險企業的IPO經營,除收取一定的服務費之外,還收取一定的顧問費。服務費一般非常便宜。在美國,不僅像梅里爾林契等大投資銀行家擁有對高科技、生物、電子通信、網際網路等很多大風險企業,而且,一些中小投資銀行家也擁有上千人以上的風險企業投資者,有的還擁有候補企業名單。這些投資銀行家在全美到處挖掘發現風險企業,並著力把他們培養成上市企業。
在我國,情況大不一樣,一項風險技術很難找到「安琪兒」,即使有,也是國有企業或國有研究機構,雖然有時政府給予一定的補貼。風險資本和會計法律事務所幾乎不參與IPO經營,他們只是在企業開始成立或申請上市,或遇到法律糾紛時,才與企業發生關系。我國風險資本的投資理念是短期的,很少注重企業的成長,這可以從A股市上的「基金內幕」「股票違規炒作」現象上得到體現。我國投資基金還很不完善,直到現在《信託法》和《投資基金法》還未出台,一方面大量的散戶投資者在技術、信息非對稱環境下進行非理性炒作;另一方面,投資基金數量少、規模小,難以滿足投資人的投資需求。我國的投資銀行家就更少了,中國人的投資理念是很難將自己的錢委託給別人管理的,這與缺乏信託責任與約束有關。在美國,投資銀行家到處挖掘收集風險企業,並對他們進行IPO培養,而我國,只是風險企業到了上市的時候才聘請投資銀行家進行「上市包裝」。
就是在這樣的情況下,風險企業向會計法律事務所、券商以及投資銀行家等付費是相當昂貴的,特別是尋租費大大高於服務費。為建立我國的創業板市場,現在迫切需要的是樹立創業家精神,培養風險人才;建立我國自己的「風險資本、會計法律事務所、投資銀行家」等IPO機制,形成自己的IPO產業。我們知道,風險企業高風險來自於技術、市場、管理三個方面。
中小投資者由於技術、信息等非對稱性,直接投資風險企業,很難抵禦市場風險。因此,需要培養一大批機構投資者,比如,成立各種專業化的高科技投資基金,如網路股投資基金、新材料股投資基金、生物工程股投資基金等,由這些投資基金進行風險投資。投資基金由於投資規模大,客觀上需要培養一批專家對所投企業進行深入研究與策劃,而投資基金強大的實力也有可能養一大批層次較高的專家,由這些高層專家去判斷和選擇IPO企業就能夠做到理性投資。各種投資基金持有風險企業股票一定年限後,被允許在股市上流通轉讓,實現投資基金退出。這樣在專家理財的基礎上,逐步形成我們自己的IPO體制和產業。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IPO)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國有企業改制上市法律問題系列(二)
• 法律法規體系
• 改制上市條件及程序
• 企業改制上市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 律師在改制上市中的工作
四、企業改制上市涉及的法律問題
1. 公司架構的設計
2. 獨立性
3. 規范運作
4. 員工持股
5. 稅務問題
6. 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的處理
問題一:公司架構的設計(1)
公司架構的設計需注意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上市主體需有可連續計算的業績,主營業務突出,非主營業務應予剝離。
(二)上市主體的實際控制人在最近三年內不能發生變更,主營業務和管理層基本未變,否則會影響業績連續計算。
(三)改制前的重組工作應控制在一定的幅度內,避免構成重大重組行為,否則將影響業績連續計算。
(四)上市主體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存在同業競爭,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業經營與上市主體相競爭業務的,應將有關業務重組進上市主體,或將有關業務轉出給非關聯方。
(五)上市主體的業務體系完整,有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業務經營和利潤不能依賴於關聯交易。
(六)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確定改制是以發起設立、募集設立或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進行。以整體變更方式改制的,應首先通過股權重組(包括股權轉讓、增資等方式)使上市主體在改制前擁有適當數量的發起人(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且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上市主體的發起人具備適當資格,工會、持股會不能作為發起人。
(七)股權清晰,不存在潛在的權屬糾紛。代持股、信託持股都是不被接受的。
問題二:獨立性(1)
上市主體要做到資產完整、人員獨立、財務獨立、機構獨立和業務獨立,在獨立性方面不得有嚴重缺陷。
(一)資產完整。
上市主體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資產權屬清晰,領取了相應的產權證書。
(二)人員獨立。
上市主體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和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擔任除董事、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領薪;財務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中兼職;上市主體有獨立的人事聘用和任免制度,獨立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員工社保、工薪報酬等方面與股東單位分賬獨立。
(三)財務獨立。
上市主體應當建立獨立的財務核算體系,能夠獨立作出財務決策,具有規范的財務會計制度和對分公司、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制度;不得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共用銀行賬戶;獨立繳稅。
(四)機構獨立。
上市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合署辦公的情形。
(五)業務獨立。
上市主體應獨立擁有業務經營有關的資質;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業務經營和利潤不得依賴於關聯交易。
問題三:規范運作(1)
(一)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秘書等相關機構和人員要能夠依法履行職責。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並有效執行,以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生產經營的合法性、營運的效率與效果。
(三)通過章程及其他法人治理文件明確對外擔保的審批許可權和審議程序,不得為他人(尤其是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提供違規擔保。
(四)不得有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佔用的情形。
(五)不得違規進行委託理財,並應注意防範相應的財務風險。
(六)最近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存在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的行為;有關違法行為發生在三十六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的,需要進行清理。
(七)最近三十六個月內不得存在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
(八)業務經營中存在明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情形(盡管是行業內的通行做法)的,需要進行清理。如部分商業企業發行代幣券、購物卡問題。
問題四: 員工持股問題(1)
擬上市企業在上市前實施員工持股或管理層持股方案的,需注意以下問題:
(一)持股主體
工會、持股會不能作為持股主體,以代持股、信託持股等方式實施也是不被接受的,比較恰當的操作方式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或持股公司持股。如上市主體為外商投資企業,不可由自然人直接持股。
(二)持股管理方案的設計
在法律允許的前提下,通過適當的安排,對員工持股涉及的有關事宜進行管理(包括限制轉讓、離職強制轉讓、未上市回購等)。
(三)審批
涉及國有資產的,須履行必要的審批程序。
問題五: 稅務問題
稅務問題一直是審核的重點,主要涉及以下幾方面:
(一)上市主體享受的各項稅收優惠是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地方政府給予的稅收優惠政策不符合國家規定,是不能接受的。
(二)上市主體應依法納稅,包括不存在因稅務違法而受到處罰,且情節嚴重的情形;不存在非正常的大額欠稅;以適當的身份獨立繳稅(如已達一般納稅人標准但仍按小規模納稅人繳稅的問題)。
(三)上市主體的經營成果對稅收優惠不存在嚴重依賴。
問題六: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處理
無形資產的處理亦是上市過程中的關鍵問題,涉及到對上市主體資產權屬是否清晰、持續經營是否存在不確定風險等方面的考量。
(一)土地使用權的取得主要採取出讓、股東出資投入、租賃和授權經營等方式,不可以採取劃撥方式。
(二)上市主體一般應自行擁有其業務活動所使用的商標、專利和專有技術,但在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也可以採取許可使用的方式進行處理。
(三)以租賃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及以許可使用方式取得其他無形資產使用權的,應注意需要有適當的使用期限以及許可使用的獨占性問題,不能存在不確定性和潛在不利變化的風險。
五、律師在企業改制上市中的作用
公司股份制改組、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到法律、審計、資產評估及承銷等多家中介機構以及大量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公司的改組上市其實就是各中介機構共同合作的結晶。
1、盡職調查
對公司納入上市架構范圍內的有關公司、資產和業務進行盡職調查。包括:
• 審核公司設立、變更等歷史沿革過程中的全部法律文件,並確認設立、變更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重大資產權屬的所有文件,並確認其合法性;
• 審核公司全部的重大合同;
• 審核公司的全部對外投資項目的合法性及擬上市公司對其享有的產權的真實性;
• 審核公司所取得的經營方面的許可,並確認生產經營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的重大債權、債務關系;
• 審核確認公司在適用稅率、享受稅收優惠及繳納稅款方面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在商標、專利和版權方面的有關文件;
• 審核公司與雇員所簽訂的勞動合同,並確認有關勞動關系的合法性;
• 審核公司未了結的訴訟仲裁情況,並判斷是否有發生進一步訴訟的可能性。
2、討論和確定改制上市方案
根據盡職調查中發現的法律問題,提出解決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方案。與有關各 方討論確定本項目的股份制改組和上市方案。
3、負責起草、審閱重組過程中的相關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
• 股份改組的系列文件,包括董事會決議、發起人協議、股份公司章程、創立大會文件等;
• 股權並購、重組協議;
• 關聯交易協議;
• 呈報給有關政府部門的系列文件;
• 其他有關的董事會和/或股東大會決議。
4、協助公司與有關政府主管部門(包括中國證監會、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和其它有關政府部門)就本項目所涉及的政府審批事宜進行溝通和協調。
5、根據中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協助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董事會、監事會的設置,股東大會、董事會的議事規則等,並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向貴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培訓。
6、出具有關的法律意見書,包括(但不限於):
• 向中國證監會出具關於本項目的整體法律意見書;
• 根據中國證監會的反饋意見,就本項目的相關法律事項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
• 應公司的要求,就公司或保薦人關心的某些特定法律事項出具專項法律意見。
7、協助公司與保薦人訂立保薦協議,與主承銷商及承銷團訂立承銷協議。
8、就保薦人、會計師和評估師(如有)出具的文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9、協助審查招股意向書、招股說明書及招股說明書(概要)、上市公告書等一系列文件。
10、隨時答復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提出的有關法律問題,並協助貴公司和其它中介機構答復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的其它問題。
11、幫助公司起草上市所必需的其他各種文件。
12、協助公司處理股份制改組和上市過程中隨時可能出現的其他各種法律問題。
3. 眾籌中包含的經濟知識有哪些
眾籌的潛在風險主要為法律風險、信用風險、經濟風險三類,體系內包括項目發布者的實際執行能力、營銷能力、誠信水平,眾籌平台對眾籌項目的審核控制、信用狀況、技術水平(抗入侵能力)。體系外包括非法集資、公募資金、監管法律的缺失、知識產權(原始專利)流失以及市場需求的變化等。
在實際運作中,眾籌與非法集資二者之間的距離並不遠,且很容易突破上限200人的規定(超過200人則為公募資金,需要依法核准和備案,難度較大)。同時,關於眾籌的對口的法律缺失,目前的金融和企業主管部門只能運用已有法律進行「模糊判斷」,這樣眾籌就容易「撞槍」。目前,由於眾籌出現不久,國家和行業尚無明確的規則制度,因而「模糊判斷」形成的「模糊地帶」的潛在風險較大。
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四個方面:非法集資的風險、代持股的風險、知識產權權益受到侵犯的風險、「公開發行證券」的風險。信用風險主要來源於三個方面:監管制度缺失引發的風險、項目發起者信用風險、眾籌平台的信用風。一般來講,由於投資者是在平台和項目已經制定了「游戲規則」的前提下參與的,因而由投資者導致的風險很少見。經濟風險主要是對投資者而言。因非法風險和信用風險產生的損失最後往往主要直接體現在投資者投資的「失敗」。同時,項目發起者因項目實施的失敗也會面臨一定的經濟風險。
眾籌的法律風險主要集中在股權模式和債券模式中。要想迴避這些潛在的風險,一方面需要對眾籌項目的預算進行准確核准,合理設定投資額度和人數(如50人以內或200人以內);另一方面對可拆解的項目分期眾籌,對於某些不能分解的較大的項目及時向相關主管部門的備案和明確的批復,防範風險。實在不符合眾籌條件的,則可考慮放棄眾籌,改用其他方式的融資,如項目招標,在平台上發布消息,減少投資者的數量,轉向天使基金或風投公司。
眾籌是一種創業和投資的方式,參與需謹慎,特別是對項目不夠了解和投資數額較大的項目。眾籌是一個近期才興起的事物,市場、法律、監管相對滯後,尚不夠完善,但是其蘊藏的巨大優勢和強大的潛力會漸漸顯現出來,成為「創業夢工廠」。
4. 創業型公司如何進行股權分配
你好,一家創業公司是如何進行股權分配的呢?公司的股權分配應該怎麼做才好呢?小編為你帶來了「公司怎樣分配股權」的相關知識,這其中也許就有你需要的。
創業公司如何分配股權
股權分配的本質牽扯到兩個根本性問題:一個是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一個是獲取更多資源讓公司成功,從而創始人獲得巨大經濟回報(讓有能力的人來幫你,包括找有實力創始人和投資人)。
絕大多數情況下,對於一個創業公司的創始人,保持控制力和獲得經濟回報難以兩全其美。因為一個初創公司需要獲得外部資源來創造價值,而獲取外部資源通常要求創始人削弱其控制力(例如,不做CEO,讓別人加入董事會)。創始人需要坦誠面對自己,回答自己創業的原動力到底是什麼。是獲得巨大經濟回報?還是按自己的意願做事情?沒有對錯,只有是否忠於自己。答案清晰,就更容易達成自己的目標。
股權分配問題對於創業企業是不得不面臨的問題。而且,在最開始如果沒有處理好,很可能為今後的創業失敗埋下隱患。有的人認為該平均分配,事實上,最錯誤的做法是股權五五分,五五分的結果是沒有分配決定權。在開始的蜜月期可能不會產生爭執,正所謂可以共患難,難以同甘苦。到了一定階段,出現分歧的時候,如果有沒有一個人擁有絕對的控制權,可能誰也不服氣誰,最終的結果就是分道揚鑣,創業失敗。基於公司法規定的的股權1/2的決議規則和2/3的特別決議規則,相對理想的股權分配是持1/2以上股權,更理想是2/3以上。本文試圖解釋實際中有些具體的操作問題。本文分為三個部分。
一是創始人的股權。
二是員工的股權。
三是眾籌的股權。
1.創始人的股權
1.1確定創始人。創始人是承擔了風險的人。判斷創始人的簡單方法是看,拿不拿工資,如果在最開始,都不能支付工資給你,那你就是創始人。
1.2創始人的身價如何確定。
1.2.1初始(每人均分100份股權)。
我們給每個人創始人100份股權。假設加入公司現在有三個合夥人那麼一開始他們分別的股權為100/100/100。
1. 2.2召集人(股權增加5%)。
召集人可能是CEO、也可能不是CEO,但如果是他召集了大家一起來創業,他就應該多獲得5%股權。假設A是召集人。那麼,現在的股權結構為105/100/100。
1. 2.3創業點子及執行很重要(股權增加5%)。
如果創始人提供了最初的創業點子並執行成功,那麼他的股權可以增加5%(如果你之前是 105,那增加5%之後就是110.25%)。
1. 2.4邁出第一步最難(股權增加5%-25%)。
如果某個創始人提出的概念已經著手實施,比如已經開始申請專利、已經有一個演示原型、已經有一個產品的早期版本,或者其他對吸引投資或貸款有利的事情,那麼這個創始人額外可以得到的股權,從5%到 25%不等。
1. 2.5CEO,即總經理應該持股更多(股權增加5%)。
CEO作為對公司貢獻最大的人理應擁有更大股權。一個好的CEO對公司市場價值的作用,要大於一個好的CTO,所以擔任 CEO職務的人股權應該多一點點。
1. 2.6全職創業是最最有價值的(股權增加200%)。
如果有的創始人全職工作,而有的聯合創始人兼職工作,那麼全職創始人更有價值。因為全職創始人工作量更大,而且項目失敗的情況下冒的風險也更大。
1. 2.7信譽是最重要的資產(股權增加50-500%)。
如果創始人是第一次創業,而他的合夥人里有人曾經參與過風投投資成功了的項目,那麼這個合夥人比創始人更有投資價值。在某些極端情況下,某些創始人會讓投資人覺得非常值得投資,這些超級合夥人基本上消除了「創辦階段」的所有風險,所以最好讓他們在這個階段獲得最多的股權。
1. 2.8現金投入參照投資人投資。
很可能是某個合夥人投入的資金相對而言多的多。這樣的投資應該獲較多的股權,因為最早期的投資,風險也往往最大,所以應該獲得更多的股權。
1. 2.9最後進行計算。現在,如果最後計算的三個創始人的股份是為200/150/250,那麼將他們的股份數相加(即為600份)作為總數,再計算他們每個人的持股比例:33%/25%/42%。
1.3創始人股權的退出機制。
作為創業企業,如果創始人離開創業團隊就涉及股權的退出機制。如果不設定退出機制,允許中途退出的合夥人帶走股權,對退出合夥人的公平,但卻是對其它長期參與創業的合夥人最大的不公平,對其它合夥人也沒有安全感。
對於退出的合夥人,一方面,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股權;另一方面,必須承認合夥人的歷史貢獻,按照一定溢價/或折價回購股權。對於如何確定具體的退出價格,涉及兩個因素,一個是退出價格基數,一個是溢價/或折價倍數。可以考慮按照合夥人掏錢買股權的購買價格的一定溢價回購、或退出合夥人按照其持股比例可 參與分配公司凈資產或凈利潤的一定溢價,也可以按照公司最近一輪融資估值的一定折扣價回購。有些退出價格是當時投入的本金,加合理利息回報。至於選取哪個退出價格,不同公司會存在差異。
1.4股權與分紅權的分離
分紅權和股權可以分離,表決權理論上也可以分離。對於出資較大的合夥人,可以給與較大的分紅權,但對於承擔風險較大的,應給與較大的股權。具體做法可以參照最後一個案例。
1.5 股權協議的約定
一些公司出現擁有股權的合夥人在創業過程中出現了,違背創業企業利益的行為,比如泄密或者攜帶知識產權另立門戶等,為了保護創業企業其他合夥人的利益,最好在協議中約定這些對股權的限制條款。
還可制定股權實現的考核標准,不達到考核標准不擁有股權。
2 員工的股權
什麼是員工?誰是員工的判斷標準是看其是否是具有員工心態的人。在創業企業,有些合夥人希望把員工當做合夥人,也給與股權激勵。這樣的做法,一個負面作用是,過早的分散了股權,另一個負面作用是,擁有員工心態的人,希望得到的是穩定的現金收入,而不是未來可能增值的股權,因此得不到滿足。因此,即使是作為激勵作用的股權也不應當份額過大。員工管理問題不應單純利用股權解決。一般來說,VC會要求員工持股計劃在VC投資進來之前執行,這樣VC就可以減少稀釋。不過不能認為這是A輪VC自私,要知道B輪VC到時候也會要求在他們進來之前再執行一次員工持股計劃,這時A輪VC和創始股東將一起稀釋。 員工的期權比例應該留多少?一般來說是5-15%。
3眾籌的股權
眾籌從概念逐漸變為實踐,「股權眾籌是否構成非法集資」已經不再是法律角度的焦點。股權眾籌,既然是「眾」籌,就說明股東數量非常多。不過,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超過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不超過200人。法律對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導致大部分眾籌股東不能直接出現在企業工商登記的股東名冊中。這一問題的解決方案一般有兩種:
3.1委託持股,或者說是代持股。一個實名股東分別與幾個乃至幾十個隱名的眾籌股東簽訂代持股協議,代表眾籌股東持有眾籌公司股份。在這種模式下,眾籌股東並不親自持有股份,而是由某一個實名股東持有,並且在工商登記里只體現出該實名股東的身份。中國國內法律已經認可了保護真實股東的合法利益,也就是即使股東名冊裡面沒有出現眾籌股東的名字,只要有協議證明真實股東是真實的出資人,其權益也是被保障的。
3.2持股平台持股。比如,先設立一個持股平台,五十個眾籌股東作為這個持股平台的投資人,把資金投入持股平台;然後,持股平台把這筆款再投入眾籌公司,由持股平台作為眾籌公司的股東。這樣五十個眾籌股東在眾籌公司里只體現為一個股東,即持股平台。持股平台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也可以是有限合夥。兩者對於眾籌股東來說都是有限責任的。按照合夥企業法,通常有限合夥人不參與管理,由普通合夥人負責管理。這樣,眾籌發起人就可以其普通合夥人的身份,管理和控制持股平台,進而控制持股平台在眾籌公司的股份,也就實際上控制了眾籌股東的投資及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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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初創企業如何應對股權糾紛
按照法律實務將其分為三個類型。第一類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第二類是控制權類糾紛,第三類是其他因違反股東義務而產生的糾紛。
1、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
第一種為「有實無名的股東」。「有實無名的股東」,指的是投資協議或者是股權轉讓協議已經簽署,投資款已支付,當事人在公司行使著股東的權利、履行著股東義務,只是因為某種原因沒有進行工商登記。這種情況下,一旦發生糾紛,因為沒有在工商部門登記為股東,對他個人來說風險非常大,對他的股東身份確認就是一個風險點。為防範此類糾紛,建議盡量不要拖延工商登記。一旦希望以股東身份來參與公司的管理,當事人務必要求公司盡快辦理工商登記。
第二種為「糊塗賬股東」。指的是以下情況:當事人支付了投資款,但是由於與其他股東的私人身份關系或者基於其他特殊原因,沒有簽署股權轉讓協議或者是投資合同,也沒有寫進章程或工商登記。這種情況對當事人來說風險是最大的,對於他是否具有股東身份將存在爭議,而對於當事人來說,要查證支付的款項到底是股東出資還是借款、或者其他生意往來賬款,舉證難度非常大。
另外一種「糊塗賬型股東」的表現形式是,難以確認是項目股東還是公司股東。什麼是項目股東?舉例來說,公司本身運行著多個項目,當事人只是投資在其中一個項目里,並不擔任公司股東,而整個項目由公司來操盤,投資人無法以股東的身份對項目進行監督和審查。事後項目發生虧損,投資人無法以股東身份保障自己的權益。
「糊塗賬股東」是我們實際經營當中一定要避免的。一旦支付了投資款,一定要把所有的工商登記流程都走完,至少要留存一些書面的證據。關於證據,我們稍後進一步討論。
第三種類型是股權代持類的。包括普通的代持股(如當事人因身份不便讓其他人代持,或者股東人數過多,為管理方便而讓其他人代持的情況),以及員工股權激勵性質的代持股等。員工股權激勵一般採用先由原來的股東代持,後分期授予員工的方式處理。
股權眾籌一般也採取代持方式。眾籌類公司股東人數很容易突破我國公司法規定的50人的限制,則通常採用代持方式規避。
前一陣比較火的「西少爺(肉夾饃)」案件,當事人簽訂的文書並沒有披露出來,根據網上的各種報道來看,他的股權不夠透明是引起糾紛的一個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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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類是所謂持乾股的股東。通常此類股東能夠給公司帶來一定的利益或者資源,但是不參與公司實際管理,一般不實際出資而由其他人墊付。建議大家,盡量少採取乾股的形式,如果必須採取乾股的形式的話,看能否安排現有的股東代持,而不是直接登記在他名下。這樣可以便於公司管理,有利於防範將來可能發生的風險。
第五類為掛名性質的股東。指公司在最初登記的時候,為了湊足人數,達到兩個股東的起點,請親戚朋友來掛名。當事人在最初的工商登記之後,疏忽了,未能及時辦理股權轉讓,產生了長期掛名股東的問題。我這邊有個案例,某人的公司設立至今發展的非常好,想上新三板,我們聊著聊著就發現,目前他公司有一個掛名股東,是他的前女友,在他剛設立公司的時候,幫忙給他擔任了個掛名股東。現在前女友已經出國,幾年沒有聯系。我們建議他趕緊找到前女友,盡快把她的股權變更到自己名下,否則是非常麻煩的。
關於掛名股東的問題,建議大家,如果最初不得不採取掛名股東的形式,在這方面的需求已經消失之後,一定要盡快把掛名股東的股權轉移到實際股東名下,來防範未來各種不確定因素和風險。
基本上,以上幾類就是以股東身份為核心爭議點的糾紛。建議各位:
首先,從思想上要確立對工商登記等法律程序的重視。不要認為把錢打給對方了,你就已經成為了公司的股東。一定確保辦理工商登記,避免將來的變數。
其次,注意證據的積累。針對之前提到的幾種不太正規的形式,提醒大家,尤其是股權代持這類,必須要做到簽署書面的法律文件。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依賴雙方的記憶和口頭約定,一定要把書面的文件簽好。涉及到款項支付的,如果是在銀行辦理的,一定要把財務憑證留好;如果是網銀辦理的,每一步要在網銀上留下記錄。
另外,文件一定要採用實體形式簽署。具體方式的建議是,把文件手寫或列印在紙張上,雙方簽字甚至按手印。一定要避免使用微信、QQ,也不建議採用電子郵件的方式簽署。郵件除了會發生郵件刪除、伺服器不再提供服務等隱患外,電子數據類的證據在訴訟方面也會有一些特別的要求,流程更復雜,並會給當事人增加成本。沒有什麼比拿出一張紙簽字蓋章按手印更有利於保障雙方利益。
簽署後注意把原件保存好
涉及到付款,建議採用網銀支付,不建議採用當面支付現金的方式。付現金的,當時如果簽收手續不完備,事後舉證會有難度。採用網銀轉賬方式的,不要讓別人代收代付,要用本人的賬戶轉到最終賬戶。轉賬時候的備注相當重要,轉賬用途要填好。我曾經手過多個案件,都有網銀轉賬備注沒有寫清楚導致舉證困難的問題。
在取證方面,最後建議大家,發生糾紛的時候,通過快遞發出催款函、公函、律師函等,及時把訴訟時效阻斷。
2、控制權的糾紛
第一種類型是股權分配不合理。不合理的一個突出表現是股權分配過於平均,如五十對五十或者是四個人每人各持四分之一。每個人的地位過於平等,各方意見不一致的時候,會產生一個決策上的難點,容易產生僵局。現實當中此類案例非常多,北京的朋友可能知道新光天地改名事件。據媒體報道,其背後的一個原因是新光天地跟北京華聯的股權按五十對五十的分配,股權上的對等就導致了管理上的困難。建議最初設立股權的時候就不能含糊,股權的大小主次就一定要分明,這樣在決策上對於某方的優勢地位有一定的認同感,比較容易達成一致。
第二類控制權類糾紛與上一類正相反,不是過於平均,而是大的過大,小的過小。大股東通常是在四分之三以上,小股東一般僅持有三五個點的股權,大股東認為小股東只是名義上的股東,視其為公司的高級打工仔,對小股東不是特別尊重。而小股東平權意識特別強,心態比較強勢。此類情況下股東之間很容易發生糾紛。即使大股東成功把小股東趕出公司的決策層,如果不能解除其股東身份,未來的經營管理上,仍將受到小股東的制約,對公司經營管理造成影響。我們現實中不止處理過一個這樣的案例。
第三類情況是,一方股東跟另一方股東關系惡化之後,強行佔有公章、財務章、保險櫃、鑰匙和公司賬戶等各種證照和重要資產之後,把對方架空。在這種情況下,對實際佔有公司的一方貌似是有利的;但是,公司未來運行中,隨時可能需要另一方股東的配合,如果對方蓄意阻撓,對佔有一方也是很麻煩的,他並不能永遠佔有優勢。
最後一種表現形式,是所謂的退股問題。一般來說,不掌握控制權甚至不參與公司管理的股東,有可能在公司運行過程中想要退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想要退出的,如果符合司法74條規定,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股權。如果不符合74條規定的情形,一般情況下,無法向公司要求退股,正常的處理方式是向其他股東轉讓股權,或者是在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將股權出售給第三方。
3、違反其他股東義務類型的糾紛
第一種是股東怠於出資。除了現金出資沒有支付到位,還有土地使用權或者技術專利沒有過戶等等。這種情況下,股東構成了違約,要按照協議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種表現形式是股權轉讓過程中出售方違反優先購買權規定的。公司法第71條對優先購買權有明確的規定。《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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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種表現是知情權類的糾紛。當股東不參與實際經營時,或已被其他股東趕出公司時,可能會提出此類訴訟。此類訴訟對原告來說勝率較高。公司法第33條明確規定,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股東會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身為股東,無論是否實際參與經營,均有權利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要求查閱上述資料。如果公司拒不配合查閱的話,股東可以通過訴訟來主張權利,並在勝訴後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種類型是股權回購糾紛。所涉規定是公司法第74條,前文已經列明。
第五類是股東會決議無效類糾紛,如果股東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是它的召集程序、表決方式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股東有權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法院撤銷。
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4.損害股東權益和損害公司權益類的糾紛
常見形式是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或者競業禁止義務。
6. 股權眾籌為什麼首先納入監管
原因是眾籌本身從在一定的風風險,所以必須納入監管。
具體的風險如下:
1.非法集資的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的出台是為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犯罪活動,是為了維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反觀眾籌平台,其運營目的包括鼓勵支持創新、發展公益事業及盈利。良性發展的眾籌平台並不會對我國市場經濟產生負面影響,不符合非法集資犯罪的實質要件。但我們也要嚴防不法分子以眾籌平台或者眾籌項目騙取項目支持者和出資人資金的行為。
2.代持股的風險
眾籌項目所吸收的公眾股東人數不得超過五十人。如果超出,未注冊成立的不能被注冊為有限責任公司;已經注冊成立的,超出部分的出資者不能被工商部門記錄在股東名冊中享受股東權利。
3.知識產權權益受到侵犯的風險(盜版投機的存在)
獎勵制眾籌平台成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在於挖掘創意、鼓勵創新;其上線眾籌項目的發起者的主要目的在於實現其創意,販賣其創意;而出資者的投資出發點在於支持創意、購買新穎的產品。但是發布在獎勵制眾籌平台的眾籌項目大都是還未申請專利權的半成品創意,故不能依知識產權相關法律保護其權益。
4.非標准化風險
眾籌在國內正處於剛剛興起的階段,發展不成熟,沒有建立一個行業的標准。
5.欺詐行為
當下多數出資參與者對眾籌項目的收益形式和風險點還缺乏必要的了解。
6.法律、監管機制不完善
還是因為眾籌剛剛興起的原因,國內缺乏針對它的相關法律條文和相應的監管監督機制,相應的眾籌平台自身也缺乏管理經驗。
7. 親屬代持專利可以嗎
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是指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發明創造者或其權利繼受者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因此,如果其親屬被專利權人授權繼受,是可以代持專利的。
8. 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將一項專利權轉讓給乙公司,作為取得乙公司持有的丙公司80
1、專利轉讓:雙方須簽署專利轉讓協議,並按國家知識產權局的要求辦理專利轉讓登記;
2、代持股:雙方須簽署合法有效的代持股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