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質押物
『壹』 納稅抵押和納稅質押的區別是什麼
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可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為抵押人,稅務機關未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納稅質押,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
納稅人提供質押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並簽字蓋章。納稅擔保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數額、所屬期間、稅種名稱、稅目;
(2)納稅人履行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的期限;
(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值、狀況、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4)質押擔保的范圍及擔保責任;
(5)納稅擔保財產價值;
(6)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納稅擔保財產清單應當寫明財產價值及相關事項。納稅質押自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經稅務機關確認和質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以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出質的,稅務機關應當與納稅人背書清單記載「質押」字樣。以存款單出質的,應由簽發的金融機構核押。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兌現日期先於納稅義務履行期或者擔保期的,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約定將兌現的價款用於繳納或者抵繳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
『貳』 什麼是納稅質押其有哪些形式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請問什麼是納稅質押?其有哪些形式?
專業解答
根據我國《專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稅質押,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
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動產質押包括現金以及其他除不動產以外的財產提供的質押。權利質押包括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等權利憑證的質押。
『叄』 房屋被納稅抵押了,房屋下的土地是不是也一起抵押了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們廠的兩間廠房被納稅抵押了,請問,該廠房下的土地是不是也一起抵押了?
專業解答
我國《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佔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由此可見,您廠的廠房抵押了,房隨地走,廠房下的土地使用權也會同時抵押。
『肆』 什麼是納稅抵押哪些財產可以進行抵押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納稅擔保方式之一就有納稅抵押,請問,什麼是納稅抵押?內哪些財產可以進行抵押?
專業容解答
根據我國《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為抵押人,稅務機關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
根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5)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財產。
『伍』 未經登記的納稅抵押有效嗎抵押登記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說,我們提供的汽車抵押,還要進行登記才算有效。請問,未經登記的納稅抵押有效嗎?抵押登記時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專業解答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的說法是正確的。根據我國《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納稅抵押財產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納稅抵押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由以下部門出具的抵押登記的證明及其復印件(以下簡稱證明材料):(1)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提供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2)以船舶、車輛抵押的,提供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3)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提供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或者納稅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陸』 什麼是納稅抵押,哪些財產可以進行抵押
根據我國《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納稅抵押,是指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不轉移對抵押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財產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納稅人或者納稅擔保人為抵押人,稅務機關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物。根據《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下列財產可以抵押:(1)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2) 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4) 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5) 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的其他可以抵押的合法財產。
『柒』 納稅擔保的具體方式包括哪些
納稅擔保的具體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納稅擔保,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或確認,納稅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經濟組織以保證、抵押、質押的方式,為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及滯納金提供擔保的行為。
納稅擔保人包括以保證方式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納稅保證人和其他以未設置或者未全部設置擔保物權的財產為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第三人。
第三條納稅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適用納稅擔保:
(一)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在規定的納稅期之前經責令其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納稅人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收入的跡象,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的;
(二)欠繳稅款、滯納金的納稅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而未繳清稅款,需要申請行政復議的;
(四)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提供納稅擔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扣繳義務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需要提供納稅擔保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納稅擔保人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需要提供納稅擔保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抵押、質押方式,以其財產提供納稅擔保;納稅擔保人已經以其財產為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提供擔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擔保。
第五條納稅擔保范圍包括稅款、滯納金和實現稅款、滯納金的費用。費用包括抵押、質押登記費用,質押保管費用,以及保管、拍賣、變賣擔保財產等相關費用支出。
用於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值不得低於應當繳納的稅款、滯納金,並考慮相關的費用。納稅擔保的財產價值不足以抵繳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向提供擔保的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繼續追繳。
第六條用於納稅擔保的財產、權利的價格估算,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稅務機關按照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的方式,參照同類商品的市場價、出廠價、或者評估價估算。
(7)納稅質押物擴展閱讀
《納稅擔保試行辦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質押,是指經稅務機關同意,納稅人或納稅擔保人將其動產或權利憑證移交稅務機關佔有,將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作為稅款及滯納金的擔保。納稅人逾期未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有權依法處置該動產或權利憑證以抵繳稅款及滯納金。納稅質押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包括現金以及其他除不動產以外的財產提供的質押。
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等權利憑證可以質押。
對於實際價值波動很大的動產或權利憑證,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機關確認,稅務機關可以不接受其作為納稅質押。
第二十六條 納稅人提供質押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並簽字蓋章。納稅擔保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數額、所屬期間、稅種名稱、稅目;
(二)納稅人履行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的期限;
(三)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值、狀況、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
(四)質押擔保的范圍及擔保責任;
(五)納稅擔保財產價值;
(六)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納稅擔保財產清單應當寫明財產價值及相關事項。
納稅質押自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經稅務機關確認和質物移交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以匯票、支票、本票、公司債券出質的,稅務機關應當與納稅人背書清單記載「質押」字樣。以存款單出質的,應由簽發的金融機構核押。
第二十八條 以載明兌現或者提貨日期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出質的,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兌現日期先於納稅義務履行期或者擔保期的,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約定將兌現的價款用於繳納或者抵繳所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納稅人繳清稅款及滯納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質物,解除質押關系。
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抵繳稅款、滯納金。
第三十條納稅擔保人以其動產或財產權利為納稅人提供納稅質押擔保的,按照納稅人提供質押擔保的規定執行;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須經納稅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並經稅務機關確認。
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將質物返還給納稅擔保人,解除質押關系。
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未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納稅擔保人自收到納稅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擔保的稅款、滯納金。
納稅擔保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滯納金,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在15日內繳納;繳清稅款、滯納金的,稅務機關自納稅擔保人繳清稅款及滯納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質物、解除質押關系;
逾期仍未繳納的,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稅務機關依法拍賣、變賣質物,抵繳稅款、滯納金。
『捌』 質押後納稅人繳清稅款的,稅務機關稱5個工作日後返還質押物,合法嗎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因欠稅而將一幅名家字畫進行了質押。後來,我們在規定內的期限內容如數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但是,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稱5個工作日後返還質押物。請問這合法嗎?
專業解答
我國《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繳清稅款及滯納金的,稅務機關應當自納稅人繳清稅款及滯納金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返還質物,解除質押關系。」由此可見,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對您所稱的5個工作日後返還質押物是不合法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返還質物,解除質押關系。
『玖』 納稅質押的擔保書包含哪些內容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納稅人提供質押擔保時,要填寫納稅擔保書。請問納稅質押的擔保書包含哪些內容?
專業解答
根據我國《納稅擔保試行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質押擔保的,應當填寫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並簽字蓋章。納稅擔保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1)擔保的稅款及滯納金數額、所屬期間、稅種名稱、稅目;(2)納稅人履行應繳納稅款、滯納金的期限;(3)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價值、狀況、移交前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4)質押擔保的范圍及擔保責任;(5)納稅擔保財產價值;(6)稅務機關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此外,納稅擔保財產清單應當寫明財產價值及相關事項。納稅質押自納稅擔保書和納稅擔保財產清單經稅務機關確認和質物移交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