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賬款質押如何確權
❶ 如何實現應收賬款質押權
1、應收賬款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是《物權法》的新規定,屬於權利質權。 2、但以應賬款出質,現實中還沒有太多的實例可作參考,只是《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即: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應當注意的是:以應由賬款出質,必須要訂立書面合同,而且必須經過「 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你方才能依法享有對應收賬款的質權。如果不登記:質權合同成立、但質權沒有設立,你們到時無法行使質權、只有權按照質權合同的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4、說實話,《物權法》中要求的辦理登記的「信貸徵信機構」各地是否已經設立、設立在什麼單位或機構內我不清楚(有的地方是設在人民銀行),對於您提問中的問題我也不是太了解,只根據自己的理解回答,僅供您參考: (1)「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質押,既然是質押他們應該提供給我們什麼東西呢?」:他們應將應收賬款的權利憑證交給你們。 (2)「合同中如何約定應收賬款將來質權的實現,他們的應收賬款總不能拿過來拍賣或者變賣吧?」: A、可以約定如果他們將來無法還款,由你們來代替他們收取那筆應收的賬款:收取後在優先償還完你們的款項後剩餘的還給他們。 B、應收賬款是一種權利,也可以拍賣或轉讓。 (3)「如果約定將來對方不還錢的話,這部分債權歸我們所有好像又違反了擔保法的歸定」:確實是違反了《擔保法》、《物權法》的規定,屬於法律所禁止的「流質條款」了。正確的約定應是:如果他們將來不還錢,你們有權將應收賬款中與你們的債款數額相應的部分自行收取,或者是將這個收款權利拍賣或轉讓後從價款中優先受償。 5、最後,再次提示:應收賬款質押,應訂立書面合同、並且必須登記。
❷ 非確權的應收賬款質押,法院支持嗎
應收賬款質押能為第三方擔保。因為在法律上,應收賬款是一種債權,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就擔保法第七十五條承認的可以用於質押的權利品種看,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所代表的也是一種債權。
❸ 應收賬款質押的質權如何實現
1、應收賬款可以作為質權標的是《物權法》的新規定,屬於權利質權。
2、但以應賬款出質,現實中還沒有太多的實例可作參考,只是《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有一個原則性的規定,即: 「以應收賬款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3、應當注意的是:以應由賬款出質,必須要訂立書面合同,而且必須經過「 信貸徵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後你方才能依法享有對應收賬款的質權。如果不登記:質權合同成立、但質權沒有設立,你們到時無法行使質權、只有權按照質權合同的約定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4、說實話,《物權法》中要求的辦理登記的「信貸徵信機構」各地是否已經設立、設立在什麼單位或機構內我不清楚(有的地方是設在銀行),對於您提問中的問題我也不是太了解,只根據自己的理解回答,僅供您參考:
(1)「合同中約定應收賬款質押,既然是質押他們應該提供給我們什麼東西呢?」:他們應將應收賬款的權利憑證交給你們。
(2)「合同中如何約定應收賬款將來質權的實現,他們的應收賬款總不能拿過來拍賣或者變賣吧?」:
A、可以約定如果他們將來無法還款,由你們來代替他們收取那筆應收的賬款:收取後在優先償還完你們的款項後剩餘的還給他們。
B、應收賬款是一種權利,也可以拍賣或轉讓。
(3)「如果約定將來對方不還錢的話,這部分債權歸我們所有好像又違反了擔保法的歸定」:確實是違反了《擔保法》、《物權法》的規定,屬於法律所禁止的「流質條款」了。正確的約定應是:如果他們將來不還錢,你們有權將應收賬款中與你們的債款數額相應的部分自行收取,或者是將這個收款權利拍賣或轉讓後從價款中優先受償。
5、最後,再次提示:應收賬款質押,應訂立書面合同、並且必須登記。
❹ 對應收賬款在設定質押後如何處置
應收賬款實質上是出質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未清償債權,以應收賬款出質屬於權利質押范疇中債權質押,但應收賬款這種質押標的既不同於動產質押中的動產,也不同於權利質押中的股權、基金份額、知識產權等標的,這種差異的原因在於:無論質押的動產還是質押的股權、知識產權等均屬於具有絕對性的物權或類物權,而應收賬款具有相對性,不屬於絕對權。正因此,應收賬款的實現,既要受到其債權人(即出質人)對應收賬款的不同處置的影響,而且應收賬款還要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制約,甚至可能受到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抗辯權、追索權的制約。因而,需要在應收賬款質押的操作中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應收賬款的轉讓問題。應收賬款屬於債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本身具有可轉讓性。《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因而,應收賬款在出質後,出質人即不得再轉讓所質押的債權,除非經質權人同意,並須將轉讓所得支付給質權人以清償債務或在公證機關等機構進行提存。但是,應收賬款雖然在質押時進行了登記,但應收賬款的轉讓具有隱蔽性,出質人可能在應收賬款出質後再將應收賬款轉讓,這不但需要在簽署質押協議時約定相應保障措施,在簽約後進行相應監督,並在必要時由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出具相應法律文件予以保障。
二是,應收賬款的清收與使用問題。應收賬款是出質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債權,那麼應收賬款的相應債務人會在到期時清償或未到期時提前予以清償,對於債務因清償應收賬款而向出質人支付的款項應當如何處理,《物權法》和《登記辦法》及《操作規則》均未予明確規定。但從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本質來看,應收賬款因債務支付清償款而消滅時,質押的標的滅失,此時作為質押標的的替代物——所收取的款項應當用於清償應收賬款所擔保的債權或充當擔保物。如果放任出質人支取和使用應收賬款的相應債務人所支付的款項,那麼質權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應收賬款的質押擔保就會失去保障功能。在法律法規未明確的情形下,就需要在設立應收賬款質押時對此予以約定,即出質人應在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支付清償款項時,支付給質權人用於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三是,應收賬款在質押後的管理問題。質權人雖在應收賬款質押後對其享有質押權,但應收賬款仍處於出質人的管理之下,並且出質人是否有效管理應收賬款會影響應收賬款的有效性。這包括:出質人應在應收賬款訴訟時效屆滿前,積極採取措施催要應收賬款使訴訟時效得以重新計算,從而使應收賬款得到法院司法強制力的保護;出質人應履行其與應收賬款債務人的相應協議的約定,如按約定供應貨物、提供服務或者履行退換貨等售後服務,避免因重大違約導致應收賬款債務人解除合同或依法、依約拒絕付款。對於這些管理義務,質權人應當在與出質人的應收賬款質押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以免因其未適當履行管理義務或採取法律措施導致應收賬款喪失訴訟時效或喪失追索性。
❺ 應收賬款質押需要什麼資料,應收帳款質押的設立程序
應收賬款質押所需資料:授信申請人向銀行提供申請資料、欲質押的商務合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情況介紹等。
銀行進行貸前調查,審核授信申請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質,商務合同的合法合規性,取得應收賬款債務人出具的應收賬款確認函等;銀行根據相關材料進行業務審批;審批通過,簽署相關法律文本,辦理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手續,發放貸款。
應收賬款是經濟生活中大量存在的一項債權,例如,根據福建省統計局的統計,2007年福建省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產成品的應收賬款凈額(兩金)達1875.61億元,比上年同期增長23.8%,占流動資產平均余額比重為40.0%,其中,應收賬款1313.84億元,增長23.0%,占流動資產平均余額28.05%。在中國,大約一半的中小企業資產是以應收賬款和存貨的形式存在,中小企業融資難集中體現在中小企業的貸款難和銀行對中小企業的放款難。(P22)在國外,應收賬款、存貨等被看作最有價值的擔保物。在美國,動產擔保的70%是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在中小企業的企業資產中占據較大比重,在其它可供擔保的財產較少的情況下,應收賬款質押制度的設立有利於打破中小企業融資難的困境。《物權法》實施前,基於物權法定原則,銀行不能開展應收賬款質押業務。
《物權法》對應收賬款質押的規定拓展了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同時也為銀行的質押業務提供了一個新的業務增長點,有利於銀行金融創新的發展。
❻ 應收賬款質押如何操作
辦理流程
(1)授信申請人向銀行提供申請資料、欲質押的商務合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情況介紹等;
(2)銀行進行貸前調查,審核授信申請人和應收賬款債務人的資質,商務合同的合法合規性,取得應收賬款債務人出具的應收賬款確認函等;
(3)銀行根據相關材料進行業務審批;
(4)審批通過,簽署相關法律文本,辦理應收賬款的質押登記手續,發放貸款。
在法律上,應收賬款是一種債權,應收賬款質押是一種權利質押。就擔保法第七十五條承認的可以用於質押的權利品種看,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所代表的也是一種債權。
❼ 應收賬款質押是債權設置還是物權設置
這種情況可以設置浮動抵押。我國物權法中直接規定浮動抵押制度的條文為:第一百八十一條 經當事人書面協議,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可以將現有的以及將有的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抵押,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實現抵押權時的動產優先受償。第一百八十九條 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的動產抵押的,應當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過針對流通性較強的動產,我國物權法對浮動抵押權人保護不足,應當在設定浮動抵押時候綜合運用各種制度,以保障抵押權人權益。如抵押權人以企業產成品設定浮動抵押後,再行設立應收賬款質押,即可全面掌握企業的生產、銷售狀況,確保債權實現。並且設定浮動抵押之後,應當繼續關注抵押物的變化,如果有所變化,可以及時採取措施。
❽ 對應收賬款在設定質押後如何處置
應收賬款實質上是出質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未清償債權,以應收賬款出質屬於權利質押范疇中債權質押,但應收賬款這種質押標的既不同於動產質押中的動產,也不同於權利質押中的股權、基金份額、知識產權等標的,這種差異的原因在於:無論質押的動產還是質押的股權、知識產權等均屬於具有絕對性的物權或類物權,而應收賬款具有相對性,不屬於絕對權。正因此,應收賬款的實現,既要受到其債權人(即出質人)對應收賬款的不同處置的影響,而且應收賬款還要受到訴訟時效制度的制約,甚至可能受到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抗辯權、追索權的制約。因而,需要在應收賬款質押的操作中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應收賬款的轉讓問題。應收賬款屬於債權的一種表現形式,本身具有可轉讓性。《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應收賬款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應收賬款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因而,應收賬款在出質後,出質人即不得再轉讓所質押的債權,除非經質權人同意,並須將轉讓所得支付給質權人以清償債務或在公證機關等機構進行提存。但是,應收賬款雖然在質押時進行了登記,但應收賬款的轉讓具有隱蔽性,出質人可能在應收賬款出質後再將應收賬款轉讓,這不但需要在簽署質押協議時約定相應保障措施,在簽約後進行相應監督,並在必要時由應收賬款的債務人出具相應法律文件予以保障。
二是,應收賬款的清收與使用問題。應收賬款是出質人對其債務人享有的已到期或未到期的債權,那麼應收賬款的相應債務人會在到期時清償或未到期時提前予以清償,對於債務因清償應收賬款而向出質人支付的款項應當如何處理,《物權法》和《登記辦法》及《操作規則》均未予明確規定。但從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本質來看,應收賬款因債務支付清償款而消滅時,質押的標的滅失,此時作為質押標的的替代物——所收取的款項應當用於清償應收賬款所擔保的債權或充當擔保物。如果放任出質人支取和使用應收賬款的相應債務人所支付的款項,那麼質權人的利益就會受到損害、應收賬款的質押擔保就會失去保障功能。在法律法規未明確的情形下,就需要在設立應收賬款質押時對此予以約定,即出質人應在應收賬款的債務人支付清償款項時,支付給質權人用於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三是,應收賬款在質押後的管理問題。質權人雖在應收賬款質押後對其享有質押權,但應收賬款仍處於出質人的管理之下,並且出質人是否有效管理應收賬款會影響應收賬款的有效性。這包括:出質人應在應收賬款訴訟時效屆滿前,積極採取措施催要應收賬款使訴訟時效得以重新計算,從而使應收賬款得到法院司法強制力的保護;出質人應履行其與應收賬款債務人的相應協議的約定,如按約定供應貨物、提供服務或者履行退換貨等售後服務,避免因重大違約導致應收賬款債務人解除合同或依法、依約拒絕付款。對於這些管理義務,質權人應當在與出質人的應收賬款質押協議中予以明確約定,以免因其未適當履行管理義務或採取法律措施導致應收賬款喪失訴訟時效或喪失追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