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法規定哪些權利可以質押
1. 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嗎
當然包括!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債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2. 擔保法規定哪些權利可以抵押
擔保法
第三十四條 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三)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著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物權法
第一百八十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一)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四)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運輸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並抵押。
3. 哪些財產權利可以質押
權利質押,是指以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並非所有的財產權利都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可以質押的財產權利應當是以其價值作為擔保,在這一點上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之間,並無差異,不因客體是有體物或無體物,而有性質不同,只是質權設定及實行的方法,有較大差異。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這些都是可靠的債權的權利憑證。為防止三角債的惡化,其他主合同債權尚不能出質;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這項規定,是為了今後逐步擴大權利質押的范圍而設定的。 除擔保法規定的以上這些財產權利以外,其他權利均不得質押,均不得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
4. 哪些權利可以質押
浙江孫律師:
質押的對象一般為動產,權利在部分情況下可以設置質押:
《物權法》回第223條規定,答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5. 哪些權利可以質押,權利質押的生效條件有哪些
一、哪些權利可以質押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二、權利質押合同生效的條件
根據《擔保法》和《擔保法若干問題解釋》,不同的權利質權設定和生效的條件是:
(一)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以匯票、支票、本票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未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不能以票據出質對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債券出質,出質人與質權人未背書記載「質押」字樣,也不能以債券出質對抗公司和第三人;
(二)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從登記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關於股份轉讓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三)以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其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6. 根據《擔保法》規定,可以作為權利質押合同標的的權利包括( )。
E必須是對的!!!應當書面簽訂 而且需要辦理出質登記
7.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可以質押的有_______。
我覺得D也正確,不要鑽牛角尖。
4、股權質押股票雖然也屬於有價證券的一種,但股權既非單純的債權,也非單純的物權,而是一項新型權利。這里應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討論:
(1)依《擔保法》78條第1款規定,以股票出質人,質押合同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登記時生效。這里的規定過於籠統,例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股票分為記名股票和無記名股票,記名股票的轉讓自交付時起發生轉讓的效力(公司法146條)。如果不對此作出區分顯然不妥。《擔保法解釋》作了變相修正,按照103條的規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質的,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有關股份轉讓的規定。
根據上述規定,以無記名股票出質,質押合同自交付時其生效,但不過不經背書記載,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某些特定的股票不具有完全流通性,因此也禁止在這些股票上設定質押(參見公司法145、147、149條)。
(2)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擔保法78條第3款)。也就是說,有限責任公司股份出質,在股東內部沒有限制,但對外出質則需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必須購買其股份,不購買又不同意,視為同意出質,在質權實行時,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8. 權利質權客體那些權利可以質押
權利質押,是指以出質人提供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定的質權。並非所有的財產權利都可以作為權利質權的標的。可以質押的財產權利應當是以其價值作為擔保,在這一點上權利質押與動產質押之間,並無差異,不因客體是有體物或無體物,而有性質不同,只是質權設定及實行的方法,有較大差異。按照擔保法的規定,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這些都是可靠的債權的權利憑證。為防止三角債的惡化,其他主合同債權尚不能出質;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這項規定,是為了今後逐步擴大權利質押的范圍而設定的。
除擔保法規定的以上這些財產權利以外,其他權利均不得質押,均不得成為權利質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