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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質押權

發布時間: 2021-03-30 04:42:48

㈠ 動產質權人行使質權的方式為哪幾種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變賣質物。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可以看出,質權的實現方式有以下三種:(1)折價,就是當債權到了清償期而沒有被清償時,質權人與出質人訂立協議,由質權人出價購買質物,從而取得質物的所有權。(2)拍賣,在實踐中這是動產質權實現的最主要的方式。質物的拍賣不同於抵押物的拍賣,不需要申請由法院為之,而是由質權人自行為之,一般也稱為自行拍賣。

㈡ 在工商局做完股權質押登記後,質權人可以行使什麼權利,出質人行使什麼權利

擁有股權的股東,即出質人,在經企業其他投資者同意的情況下,有資金方面的需求時,可以通過股權質押,以股權為擔保,從而獲得銀行在經濟方面的支持和援助。而如果到達了債務清償期已滿的情況,而債務人沒有辦法,也沒有能力清償債務,那麼債權人,也就是質權人可以通過處分債務人所擁有的股權而獲得應有的賠償。而在質押的這段時間,股東(出質人)作為投資者的身份是不會改變的,正常行使股東權利(特殊規定的除外,比如商業銀行規定會在股權質押期間暫停該股東的投票權)

㈢ 債權人同時擁有抵押權和質押權在行使的時候有順序要求嗎

1、債權人同時擁有抵押權和質押權在行使的時候沒有順序要求。
2、根據國家《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3條:(1)同一債權有多個抵押權的,抵押財產所擔保的債權份額或者順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抵押權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財產行使抵押權。如果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擔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減輕或者免除其應當承擔的擔保責任。抵押人承擔擔保責任後,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償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擔保法司法解釋》第75條)
(2)同一債權上數個擔保物權並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㈣ 抵押權和質押權如何行使

乙應首先在甲提供的車輛范圍內行使「質押權」,不足部分,再向並主張房屋抵押權。 因房產抵押未辦理抵押登記,對於抵押的房產乙無優先受償權。

㈤ 抵押權與質押權的區別

1.擔保標標的不同

(1)質權提供擔保標的有動產和權利。

(2)抵押權提供擔保標的有不動產、不動產用益物權及動產。

2.成立要件不同

(1)質權以質物轉移佔有為必要,質物的佔有移轉,既是質權的公示方法,也是其成立要件。

(2)抵押權的成立,一般須經登記才成立,不需要登記的是簽訂抵押合同,不需要抵押物的移轉佔有。

3.擔保的機制不同

(1)質權,除有優先受償的效力外,尚具有對標的物或其權利憑證法人佔有、留置效力,由質權人直接控制標的物,從而造成出質人的心理壓迫,以促使債務如期歸還。這種留置效力為抵押權所不具備。

(2)抵押權為非佔有性擔保物權,以優先受償效力來發揮擔保作用

4.實行方式不同

(1)質權人於債權期限屆滿或約定事由發生而未受清償時,因其已經事先佔有標的物,可不經司法程序而徑直參照市場價變賣質押財產或者其他方式處分質押財產並就其變價價值受償。出質人如果認為變價不公,可另行通過訴訟解決。

(2)抵押權人行使其抵押權時,在達不成協議時一般需要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並就其價款優先受償,而不能強行奪取抵押財產並變賣。

(5)行使質押權擴展閱讀: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

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網路-質押權

網路-抵押權

㈥ 動產質權人行使質權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當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權人未受清償時,可以與出質人協議以質物折價,也可以依內法拍賣、變賣質物容,質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後,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出質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質權的實現。 動產質權的實現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第一,必須是債務人履行其屆滿,而債務人未履行債務,不論債務人主觀上是否有過錯;第二,必須債權人的債權沒有得到清償,並且未得到清償的原因不在債權人一方;第三,質權人必須佔有質物,如果質權人在實現質權時,與他人共同佔有質物的,有單獨佔有質物的權利,要向共同佔有質物的他人行使單獨佔有的請求權。

㈦ 質押權和質押權人有什麼區別,什麼是留質權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佔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

質權人行使質權只有在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仍不履行債務的情況下才能進行,在此之前,質權人直接佔有質物的應盡對質物妥善保管的義務。
留質權是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佔有債務人的動產,於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時,有留置該動產並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百三十條【留置權的一般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留置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並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權人為留置權人,佔有的動產為留置財產。 第二百三十一條【留置財產與債權的關系】債權人留置的動產,應當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系,但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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