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車先抵押後
A. 我朋友把車抵押瞭然後又質押了,現在跑路了!
債務只是債務人個人的事情,與血緣無關,父母可以不用管,夫妻就有點麻煩。
債權人有權起訴,這是民事糾紛,所以不會判刑,但是如果質押or抵押在操作上存在欺騙隱瞞事實的話,債權人又不能在合同期內拿回錢財,報案的話,可能有詐騙的嫌疑,這就會涉及刑事犯罪,就麻煩了。
既然父母很擔心,要麼替他在合同期內了了這兩件事,要麼自己報失蹤,讓公安幫忙找人。
B. 在銀行按揭貸款的車輛抵押後又被質押可不可以
車貸款申請的條件:
購車者必須年滿18周歲,並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
購車者必須有一份較穩定的職業和比較穩定的經濟收入或擁有易於變現的資產,這樣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這里的易於變現的資產一般指有價證券和金銀製品等;
在申請貸款期間,購車者在經辦銀行儲蓄專櫃的帳戶內存入低於銀行規定的購車首期款;
向銀行提供銀行認可的擔保。如果購車者的個人戶口不在本地的,還應提供連帶責任保證,銀行不接受購車者以貸款所購車輛設定的抵押;
購車者願意接受銀行提出的認為必要的其他條件。
C. 抵押,質押,留置的優先權順序問題
首先,不同意樓上的觀點,動產抵押也需要登記,否則動產抵押的受償收到較大影響。
其次、留置權優先沒有異議
第三|質押權與登記的抵押權的受償全沒有高低之分,以時間先後而定,如先質押,後抵押,質押優先。
第四 受償順序還受是否善意,如明知已抵押未登記,仍設置重復抵押,則等級的抵押權遜於未抵押或質押的受償權
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解釋,就是有點晦澀難懂,我就不給你粘了,你可以去看看那。
D. 我的汽車先做了抵押還了半年 現在又做了質押還不上了要怎麼處理會被告嗎
不會被告,因為你做了質押,還不上汽車也不要了。
E. 車輛因民間借貸查封在先,質押在後,有償優先哪一方
1、車輛因民間借貸被法院查封,就不能再質押了。即使質押也是無效的,所以,不存在受償先後的問題。如果質押情況屬實,法院可能會對質押人罰款、拘留;情節嚴重的的,可能構成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
3、《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四條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於質權人佔有時生效。
4、《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5、《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6、《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罪】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F. 汽車質押和抵押的區別
如今在借貸市場中,車輛借貸深受廣大貸款者的關注,關於車輛借貸又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車輛質押,另一種是車輛抵押。質押和抵押只有一字之差,那麼質押車和抵押車有何不同。今天,就來告訴大家,車輛抵押和質押的區別有什麼?要承擔什麼風險?
車輛質押和車輛抵押的業務風險
1.質押業務風險
風險一:由於車輛質押權的設立沒有辦理登記手續,存在車輛質押後再次抵押給他人的風險。而法律上規定在質押和抵押權同時存在的情況下,一般會認定抵押權優於質押權,現實中要打贏這場官司並非容易,時間和精力也消耗不起。
風險二:如果質押車輛僅僅是借貸機構控制了車輛,未能控制車輛所有權證或行駛證等證件,借款人將車輛賣給第三人的可能性非常大。
風險三:借款人背負其他債務,導致該車輛被查封,同樣會面臨一定風險。
風險四:由於質押車輛未進行車管所登記,很難確認車輛本身是否存在盜搶車或黑車的風險,信息查詢不全會導致面臨法律風險,嚴重的涉嫌協助銷贓等犯罪。
風險五:被抵押車輛已經登記其他人的名字,辦理車輛質押機構未進行查詢,導致車輛實際所有權人與登記的所有權人不一致的風險。對於這種情況,應當要求借款人提供購車發票等取得所有權的依據,並可以要求借款人辦理完登記手續後,再簽訂質押合同。
2.抵押業務風險
風險一:車主身份虛假、事故車、套牌車、租賃車輛、查封車,此類客戶多以各種故事理由(經常選擇傍晚、周末來申請貸款,借口是車管所下班、急用錢)不去車管所設定抵押登記。
風險二:信用管理體系和信用評估技術本身不科學,信用管理維度缺失、不合理,車輛價值、信用狀況、工作及經營狀態、家庭穩定性、負債狀況、有無惡習等核心信用管理維度沒有落實到位。
風險三:很多公司沒有獨立的風控線,部分風控流程業務人員參與,風控流程執行不到位很容易產生操作風險,如車輛價值評估失誤、GPS安裝不合格、備用鑰匙遺漏、保險過期等。更有甚者審批人員明知該類客戶風險較大,依然選擇放款。
風險四:單獨強調是因為具有普遍性,很多跑了的高危客戶都是非理性過度負債狀態,很多公司對借款人同行負債評估不重視,借款人最後把車輛二次抵押給不正規的公司,最後甚至被倒賣黑車,結果人車兩空。
風險五:很多公司貸後管理沒有採用業務系統進行數據化管理的方法,執行力欠缺,追車不果斷。其實客戶在出現系統性風險之前是有表現的,如利息支付拖沓、車輛軌跡反常、經常關機等。
抵押車與質押車的區別
質押車: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車輛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車輛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以車輛優先受償。其中,債務人或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車輛為質物。
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對債權人以車輛作為清償債務擔保的法律行為。提供抵押車輛的債務人或第三人稱為抵押人;所提供車輛稱為抵押車;債權人則為抵押權人,因此享有的權利稱為抵押權,為擔保物權的一種。
抵押設定之後,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車折價或以抵押車輛的變賣價款較其他債權人優先受償。這里我們要了解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強制執行的車輛不得作為抵押物。
抵押與質押最大的區別就是:抵押不轉移抵押車輛,而質押必須轉移佔有質押車輛。
通俗一點講大家可以理解為:車輛抵押業務,車只辦手續,不入庫,車輛可以照開。車輛質押車輛必須留下。
還有就是大家要了解的抵押是需要登記才能生效的,而質押只需佔有就可以了!
抵押只有單純的擔保效力,而質押中質權人既支配車輛,又能體現留置效力。
不管是抵押車還是質押車其實都存著很多的風險,比如車輛是否多次抵押,GPS追蹤是否存在問題,按揭是否付完,存在不存在糾紛等等!所以在我們選購時一定要仔細再仔細。
G. 車輛質押在先未登記,第三人申請法院查封在後,怎樣處置抵押物
車輛必須想抵押登記,才能合法有效。質押無論是否登記都是無效的,因為版車輛不屬於動產權,所以在第三人申請法院查封在後,法院可以依法對該處理進行拍賣。
《擔保法》: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條 辦理抵押物登記的部門如下:
(一)以無地上定著物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為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
(二)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
(三)以林木抵押的,為縣級以上林木主管部門;
(四)以航空器、船舶、車輛抵押的,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
(五)以企業的設備和其他動產抵押的,為財產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十三條 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H. 先抵押後質押的車,現雙方搶車(現寄存在當地派出所),此車如何解決,有辦法過戶嗎
車輛做了所有權抵押登記,車管所上面的系統是有記錄的,沒法正常過戶
通常在抵押過程中會有抵押合同,也會辦理抵押登記,以便能有對抗善意第三人,也是為了受償順序的需要,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只能依照擔保法規定的方式來實現,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
這就是抵押登記的優先受償權。
I. 辦理質押後的車輛又被抵押了怎麼辦
根據《擔保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財產抵押後,該財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余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物權法》未對余額部分再次抵押和超額抵押作出禁止性規定。登記在先的抵押權先於登記在後的抵押權受償。債權到期,可以要求對方清償債務,不履行債務的,可以起訴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執行階段可以要求法院拍賣車輛,先登記的抵押權優先受償。
J. 抵押車再質押違法嗎
借款人肯定是違法的,銀行真追究起來判刑都有可能,質押公司視具體情況而定,明知故犯肯定不行。
車輛被抵押給了銀行之後車輛的所有權就歸銀行了,借款人再拿去質押貸款那就相當於盜竊了,還是數額較大的那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