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固股份老板逃了
⑴ 公司涉嫌诈骗,老板逃了,不知情员工被抓关了40天了,材料还在公安,没有递交检查院,正常吗
行政拘留最长十五天。刑事拘留最长37天。
你如果说关了四十天,那就已经逮捕了。如果逮捕,就不是你说的不知情了!
⑵ 公司老板被举报偷逃税款严重要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首先不论对于何种形式的企业来说,企业出现偷税漏税的违法行为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都应该负主要责任,这是无需置疑的。其次结合本案来说,合伙经营企业的,出资按份共有,则责任和义务也是按份共有的。大老板在明知偷税漏税行为而不加制止且有意放纵的也应承担刑事责任。(虽然它不是法人代表)。但是如果有明显证据证明其并不知道也不应该有违法事情的情况下,其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应承担罚金(如二老板无力交付罚金时,大老板和三老板承担连带责任,应替其交付罚金)。
⑶ 中国老板犯了罪为何总想逃跑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加快,老板进监现象多了起来,但是,另一种现象更多了,就是犯了法的老板总想跑。 《中国企业家》杂志2001年第九期还为此专门发表了主编牛文文的文章,题目是《失踪的董事长》,里面列举了不少的例子,比如,武汉长动董事长于志安出逃,同创老总王荣之出逃,北京仪科慧光科技有限公司高层领导因涉嫌诈骗集体失踪。牛主编还在文章中分析了出走的原因,列举了四条:第一、转轨时期,法与非法界限模糊,今天不合法,明天可能就合法了。于是36计走为上;第二、社会和政府对企业家的社会角色和贡献认知不够,法律对自然人责任和法人责任区分不清,刑事与民事界限含糊,激励不足,追究偏严;第三、中国经济法律尚未进入“全球化俱乐部”,出逃其他国家后,被追回的概率低于发达国家;第四、我国的老板缺少“船长精神”等等。 这篇文章,我是在看守所内看到的,我认识牛主编,也喜欢他的这篇文章,深受启发不说,还自我感觉良好,觉得说出了自己想说得话:是男人,就要敢于承担责任。触犯了神圣的法律,就应该接受法律公正的判决。“逃跑”,没资格做男人! 巧得很,这里关押了几个出逃后,又被抓回来的老板,出于好奇,我专门了解了他们出逃的原因和现在的感受。 他们的回答几乎是一样的。 问:“当初为什么非要逃跑?” 答:“害怕监狱生活,觉得这里就像地狱一样,其实,我也知道逃跑以后的日子不好过,但想来想去总比在监狱强吧?” 接着我又问了他们现在的感受。 问:“现在感觉如何?”
⑷ 我是入股人,老板偷税逃税被抓了,我有责任吗我要赔钱吗
想你这种的一般只抓法人代表,主要经营人!入股的算不上,应该配合调查!
⑸ 澳华老板出逃事件真相
政府那些猪头都死了吗,公安部那些白痴老百姓白养活你们了吗,都是些废物,一群伤尽天良的畜生,祖国的大好河山让政府这些该死的玷污了。
⑹ 在投资公司打工,老板逃了我家的钱也没还把我按非吸罪逮捕怎么办
看你在公司的角色。是投资合伙人还是纯打工族?如果是纯打工的,应该不追究你的什么责任。如果明知道是非法集资;即使是打工的,也要追究刑事责任。
⑺ 老板逃跑会计会不会坐牢
这取决于老板是骗取贷款、贷款诈骗还是单纯逃债
如果是骗取贷款或者贷款诈骗,那么就需要提供假的账目证明企业的经营状况,这样的话你作为会计就逃不了责任。
如果只是单纯逃债,那就和你没有关系。或者虽然是骗取贷款、贷款诈骗但是和财务部门无关,没有让财务部门提供假账,你也没有牵连。
当然,如果上面来查的话,指不定会查出更多问题,那就不好说了
⑻ 企业倒闭,老板逃跑会有什么后果
1、企业倒闭,老板逃跑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有关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规定:
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 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2)逃跑、藏匿的;
(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4)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1)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行为人逃匿,无法将责令支付文书送交其本人、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的,如果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应当视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第五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符合本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1)造成劳动者或者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的;
(2)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的;
(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条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对于免除刑事处罚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赔礼道歉。
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造成严重后果,但在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七条 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实施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8)金固股份老板逃了扩展阅读:
恶意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侵犯,严重破坏了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之一。如果这种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惩罚,那么法律的权威和社会公众对稳定生活的向往将会受到巨大影响。
因此,在刑法中增设“恶意欠薪罪”,对规范劳资关系、稳定社会公共秩序和增强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无疑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而且“恶意欠薪罪”应单独设立。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人保部四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通知。为了解决行为人逃匿后相关证据无法获得的问题,通知规定,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供有关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
人社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认定事实。
对于行为人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后“逃而不匿”的问题,通知规定,人社部通过书面、电话、短信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但其在指定的时间内未到指定的地点配合解决问题或明确表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视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⑼ 老板出逃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老板跑路了是否被刑拘?那要看他是什么性质的企业,私企就负民事责任,国企就双规。看你的情况是私企,就付民事责任,除非洗钱呀,非法集资啊才负刑事责任。
打工仔,营业部经理,团队经理,业务员等等都是如何处理的?从本质上说他们也是受害者,也没有什么责任可付,你为难他们也没啥用。家属倒是可以去要要债。
那怎么办?很难办。报警,要看受骗金额,而且跑了还不好抓。告到法院,人都没有,抵押财产?也很漫长。前提是抓到人。然而这些人大多跑到国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