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股份公司同业竞争
① 区域公司用不用和集团公司签订同业竞争禁止协议
拒签就是了。如果被辞退,属于非法辞退,依法可以要求辞退无效或者赔偿。
② 请问什么是同业竞争,有什么危害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包括绝对控股与相对控股,前者是指控股比例%以上,后者是指控股比例30%以上50%以下,但因股权分散,该股东对上市公司有控制性影响)、实际控制人及其所控制的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与在通常情况下,同业竞争的形成与未进行“完整性重组”有直接关系,在公司改制时,发起人未能将构成同业竞争关系的相关资产、业务全部投入股份公司,最终导致股份公司现有的经营业务与控股股东形成竞争关系。大型国有企业、跨国集团以及民营企业作为主要发起人的情形下,比较容易出现同业竞争的问题。
同业竞争的影响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原则上要求上市公司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对于中国证监会而言,要求是(原则上)禁止同业竞争。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③ 同时持有两家公司的股份,两家公司又属于同行业!有可能涉及同业竞争。
中小投资者交易不受限制。公司高管及重要亲属要公告。
④ 股份制公司、集团公司、有限公司三者之间的区别
从产品的研发、制造乃至销售的过程中,由于企业生产规模大、人数众多、范围广、产品工序复杂,为便于管理,按照产品形成的过程特点分成多个不同的部门来管理,这些部门可能大多数没有法人资格,隶属于一个企业,行政上归一个企业管辖。这个企业就是集团公司,其构架上和一般的公司差别不大,与一般公司区别主要在于人数的多寡。好比一个家,孩子多了,结婚后自然分家,单还是一个家族。
有的企业联合体也称集团公司,集团内的成员企业结盟是为了经营的需要,可以增加企业的竞争力。成员均为法人,之间独自核算。集团公司长官由成员中规模大的企业领导兼任,不具备对其他企业的管理决策权
所谓的有限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我们国家的两种公司组织形式。有限代表着负有限的责任。根据我们的投资的多少就以这部分资金负责任而不用用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有限公司可以宣布破产而不是有限公司要对债务负连带责任。所以有限公司有这样的好
⑤ 已经上市两个公司间的同业竞争
定位年会,可能会给你点建议....
⑥ 一PE同时持有两家拟上市公司5%~10%股份,且两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是否存在上市障碍
从法规层面,限制的是发行人与持股5%以上股东的同业竞争,而对于财务投资人投资同类上市企业,是否构成同业竞争,并未明确规定。但是这种同业的投资对被投企业来讲是有利益冲突的。所以理解是证监会考虑这个问题还是会个案分析,看这种持股同类企业对发行人的实际影响程度。 查看原帖>>
⑦ 请教:上市公司同其子公司也会存在同业竞争吗
我个人理解,上市公司是一个集团,子公司是这个集团旗下的一个专门做某一块的部门分离出来,应该是不存在同业竞争。但是掌控力这个就不好说了,你参考下格力集团和格力电器
⑧ 同业竞争的同业竞争
同业竞争主体的判断,应从实际控制角度来划分,第一类包括公司的第一大股东、通过协议或公司章程等对上市公司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实际控制权力的股东、可以控制公司董事会的股东、与其他股东联合可以共同控制公司的股东;第二类包括上述股东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并行公司。
同业竞争内容的判断,不仅局限于从经营范围上做出判断,而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业务的性质、业务的客户对象、产品或劳务的可替代性、市场差别等方面进行判断,同时应充分考虑对拟上市企业及其股东的客观影响。例如华润集团下的华润超市和深万科下的万佳百货,一个是立足于生活小区的小型超市,一个是综合性的商场,从市场定位、客户对象等还是有区别的,并且华润集团和深万科一直以来就在各自的商品零售业发展,无论要谁兼并谁都有一定的困难,因此深万科在公告中这样表述:“华润万方和万佳业务虽然同处零售行业,但因双方业态和经营模式及商品种类存在很大差异,并没有构成直接对立的利益冲突,华润将按照有利于万科长远发展和有利于万科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避免在零售业务方面与万佳发生冲突,并将就零售业务的发展,与万科探讨多种合作的可行性”。因此不能简单判断同业竞争关系,也不能一味简单的要求避免任何层面上的同业竞争关系。在能够通过解释、说明的方式取得监管机构认可的情况下,可以避免花大量的精力去解决同业竞争的问题。 在企业实际经营中,同业竞争的存在必然使得相关联的企业无法完全按照完全竞争的市场环境来平等竞争,控股股东利用其表决权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经营,如果其表决是倾向于非上市公司,对中小股东来说是不公平的。
各国立法例均规定了禁止同业竞争,以防止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在同业竞争中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这样,如果一个拟上市公司与其发起人存在有同业竞争的事实,那么在证监会便很难获得通过。所以发起人与拟上市公司一定要做好对同业竞争的处理。 在同业竞争不得不解决的情形下,拟发行人应与中介机构制定出解决方案,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
(1)竞争方股东或并行公司将竞争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2)通过收购、委托经营等方式,将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拟上市公司,但不得运用首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来收购;
(3)拟上市公司放弃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4)拟上市公司与竞争方股东协议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竞争方股东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书面承诺;
(5)拟上市公司应在有关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中规定避免同业竞争的措施,并在申请发行上市前取得控股股东同业竞争方面的有效承诺,承诺将不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或参与和拟上市公司竞争的任何业务活动。
⑨ 在股份制企业如有一方股东又单独经营与股份企业相同业务违法吗
如果该股东在公司中持股达到20%的话,就是触及“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
竞争对手
同业竞争是指上市公司所从事的业务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关联企业特指一个股份公司通过20%以上股权关系或重大债权关系所能控制或者对其经营决策施加重大影响的任何企业,是以会出现20%是重大同业竞争警示线的说法。
虽然不是违法行为,但是这样子的股权结构,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如果在上市前,这样的股权结构也必须先行解决,方能通过审核,成功上市!
⑩ 同业竞争问题具体怎么的处理
一、同业竞争的不利影响
同业竞争,通常是指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大股东控制的企业(以下简称“竞争方”)从事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
如果存在同业竞争问题,一方面会造成利益冲突,不利于公司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容易出现竞争方转移公司利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二、委托经营的逻辑及释义
同业竞争问题具体怎么的处理,常见的有收购竞争方、竞争方股东转让/注销竞争方、改经营范围、划分经营区域、硬/软解释竞争方与公司不构成同业竞争等种种手段,其主要原理是说明不构成竞争关系,因而不会产生本文第一段所述不利影响。
除前述的手段外,委托经营方法解决同业竞争的逻辑是:竞争方确实构成是同业竞争,但是委托公司经营,因而不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影响。
委托经营,也有称为托管经营或托管,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解释。从其字面意思看,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双方约定,对委托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
委托经营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及被委托企业/资产。实践中,受托人不仅控制了被委托企业/资产的经营权,往往会出现先委托经营后并购的行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委托经营权限范围需要结合委托经营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
三、案例分析
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大体了解下委托经营的操作。
(1) 德邦股份——IPO(2018上市)
德邦股份通过收购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广东德邦下属 36 家子公司 100%股权的方式承继了原广东德邦下属子公司的全部物流业务。
前述股权收购完成后,广东德邦尚有部分车辆由于存在抵押担保事项无法办理转让手续,且广东德邦仍有一定数量的直属营业部(分公司)尚未进行注销。
为了保证发行人业务运营的完整性及有效性,发行人在完成对广东德邦经营性资产收购前与广东德邦签署《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广东德邦将自身及其分公司的经营管理不可撤销地独家委托给德邦股份;
并且委托管理的费用应相当于广东德邦及其分公司的全部利润所得,委托期限自协议签署日起直至广东德邦及其分公司全部被合法注销之日为止。
同时,双方通过签订《规范和减少关联方交易协议》的形式,规范发行人与广东德邦之间的关联交易及避免同业竞争。通过协议的签订及执行,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发行人实质上取得并承继了广东德邦的全部物流业务,并已对外独立经营。2011年6月,广东德邦注销。
在该案例中,广东德邦因为抵押等问题无法彻底转让可能产生同业竞争的资产,在这种情况下,广州德邦将该部分资产委托德邦股份经营,且委托管理费相当于该部分资产的全部利润,并通过进一步签署协议规范该部分资产的使用,实际上形成了产权的实质转让。
2011年6月,随着广东德邦注销,发行人同业竞争问题得到了彻底的解决。
(二)天润乳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17年)
2015年7月上市公司向二股东兵团乳业购买天澳牧业后,兵团乳业旗下其余乳业资产与上市公司业务形成同业竞争关系,收购之时兵团乳业承诺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方案包括:
(1)对于培育成熟、天润乳业愿意接受的资产,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重组、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整合进入天润乳业;
(2)到 2017 年 12 月 31日依然未培育成熟或天润乳业明确拒绝接受的资产,将选择其他合理方式对该等资产进行安排,方式包括在上市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与本公司就业务培育事宜进一步予以约定、托管给上市公司或无关联第三方、出售给无关联第三方等。
但是到2017年12月,上述乳业资产未达到盈利预期,天润乳业公告受托管理竞争方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100%股权,并签署《股权托管协议》。
在托管期间,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收益及/或亏损均由兵团乳业按照其在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所享有的权益比例享受及/或承担,天润乳业作为受托管理人不直接享有或承担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的经营成果。
兵团乳业在托管期间内每年按如下方式向天润乳业支付托管费用:
(1)若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未盈利之前,托管费用为天润乳业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天润乳业因行使托管职责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2)若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盈利之后,托管费用为除天润乳业委派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天润乳业因行使托管职责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外,分别按照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取得净利润的30%收取托管费。
在托管期间,在相同市场条件下,天润乳业对于澳利亚乳业、润达牧业所生产的产品有优先购买权。
在此案例中,竞争方所有者与公司约定了特别的托管条款,被托管公司产生的收益仍由其所有人享有,公司在竞争方盈利前不收取额外托管费,竞争方盈利后按照净利润30%收费,同时公司拥有了对竞争方产品的优先购买权。
(三)恒逸石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2018)
为避免上市公司承担破产资产的资产交割风险、恢复生产风险、资产瑕疵风险等不确定性风险,恒逸石化控股股东恒逸集团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的并购基金成立项目公司太仓逸枫,项目公司通过竞拍获得同行业破产公司相关资产。该等资产经修复、重整后可从事化纤原料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业务。
2017 年 8 月 18 日,恒逸石化控股股东控制的项目公司太仓逸枫与恒逸石化签署《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主要内容为:
(1)太仓逸枫委托恒逸石化自身或指定公司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服务;
(2)恒逸石化自身或指定公司将协助(但不保证)前述公司处理存在的各项重大法律和财务问题及瑕疵,以确保其具备被公司收购的条件;
(3)自该协议签订后 18 个月内且前述公司具备被上市公司收购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瑕疵问题得到解决、项目公司可以独立正常经营、实现盈利等),上市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拥有以市场公允价格优先收购公司的权利,具体交易价格将以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师事务所出具的专业评估报告为参考依据。太仓逸枫每年向恒逸石化支付120 万元的固定委托管委托经营理费。
经培育后,太仓逸枫具备被上市公司收购的条件,2018年上市公司以发行股份的方式进行收购,目前该项目正在进行中。除太仓逸枫外,恒逸石化采用同样方式继续受托管理杭州逸暻化纤有限公司,通过委托管委托经营理的方式规范潜在同业竞争。
2018年恒逸石化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有三个标的,其中两个标的都是其受托管理的项目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成立并购基金收购资产并由公司受托管理,培育成熟后公司再行收购,一方面能减少破产资产交割及盈利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可以提前锁定意向标的,在操作流程上节省审批时间,此外还通过了并购基金的形式减轻资金支付压力。
在这个案例中,委托管理已经不单是被动解决同业竞争的手段,更是交易方案不可或缺部分之一,达到了多重目的,很值得学习。
四、小结
除本文提及的案例外,还有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广夏(银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案例均涉及委托经营情况。
财务顾问业务中,受托经营方一般是上市公司或者其指定的主体。上市公司治理相对较规范、信息披露相对及时、受监督情况多,通过委托经营向竞争方所有人利益输送的难度较大;
通过受托经营可以约定优先购买等权利,可以将竞争方培育至时机成熟时再购买,实际上有利于上市公司。
同时,为避免通过委托经营方式规避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已经将上市公司受托经营资产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时纳入监管。
所以在财务顾问业务中,委托经营作为同业竞争的解决方式之一,进可攻退可守,值得在交易方案设计中予以考虑,但须关注是否因委托经营而触及重大资产重组标准。
保荐业务中同业竞争的案例较少,个人认为原因如下,拟上市公司运行会存在较多不规范地方,保荐业务的审核较严,实际处理中为满足监管要求项目组会进一步从严。
相比于竞争方被注销或者被拟上市公司收购,委托经营毕竟还是存在同业竞争的主体及业务,存在无法彻底清除利益输送的空间。
从列举的例子中也可以看出,IPO项目涉及的委托经营实际上被当做产权转移的一种替代手段,委托经营费是被委托企业的全部利润,一旦条件成熟则迅速结束该委托关系。
所以在保荐业务对于同业竞争要求彻底清理的背景下(近期未彻底清理同业竞争的特殊案例不具备参考价值),委托经营方式的认可度不是很高,但是还是可以在竞争方主体暂时无法注销、转让等特别情况下作为补充手段使用。
五、一点思考
委托经营是经营者与所有者相分离的思维结果。在公司法学习的过程中,法人人格思想深入内心,以致于个人眼中的公司即便没有铜墙铁壁也有外在框架。
打破这种思维的一种理论是法人人格否定,主要应用在由特定的公司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义务和责任。
此外分离还体现在股份公司三会(股东、管理层分离),海外上市VIE架构设计(所有权、收益权分离)等情形中。
同样的,民法中类似的有用益物权(所有者与使用者分离),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也有担保物权(不以标的物的实体利用为目的,而是注重交换价值),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