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官司会否胜诉
㈠ 原承包合同是否有效,我们现有的承包时否有效,若是打官司,能胜诉么
我们通常所说的这土地是我的,说的其实是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归我们,任何个人都不会是土地的所有权人。平常我们所说买卖的都只是土地的使用权,并非所有土地所有权。
从你的描述,可以看出你们已经取得了这些地的使用权,使用权人就是你的父母(承包书上也是我父母的名字)。不过这一点我还是要你确认下,看看合同的效力和内容。如果没有书面合同,在举证方面会有点难办。但如果你们能够确定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是合法取得且登记的是你们的名字也可以占据很大优势。
打官司不用怕他们。你们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涉及房屋买卖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你们只要能证明你们之间存在一个这些的合同,合同的约定也是如此就肯定能够胜诉。所以建议你们可以先向律师咨询下,因为当面聊比较有效果。这样你们也会心安点,不至于因为证据不足被打个措手不及
㈡ 宏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能胜诉吗
宏达股份经营范围:(你按f10就可以看到)化肥(磷铵、肥料级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钾、过磷酸钙、复合肥|||、硝酸钾、硫酸钾、氯化钾、硫酸铵、氯化铵等)、工业级磷酸|||一铵、饲料级磷酸氢钙、氯碱、氟硅酸钠、工业硫酸、塑料编织|||袋、锌锭、锌合金及其废渣中提取的稀贵金属(钼、铟、锗)、|||氧化锌的生产销售;建工建材、化工原料批发零售,饮食娱乐,|||矿产品(国家限制经营的除外)销售,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实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的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甘洛县新915-I、新915-II、埃岱铅锌矿|||探矿、采矿。(以上经营范围国家限制或禁止经营的除外,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必须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按照许可的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㈢ 打民事官司,手中有证据会一定胜诉吗
打民事官司,手中有证据也不一定就胜诉。
第一,有证据,不一定能够被法院采纳。因为证据必须符合“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与案件有关联性。缺少任何一性,法院都不会采纳的。
第二,你有证据,对方也有证据,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确定哪一方证据更有理,法院就支持哪一方。
第三,有证据,必须按照法院规定和要求进行举证。如果不向法院提交、延迟提交,或者不按时去开庭举证,都可能会败诉。
㈣ 如果打官司的话胜诉的可能性大不大
晕了,我一起答很多题的,你说的是哪个题的啊。
㈤ 如果法院有熟人,打官司会胜诉面大些吗
您好,官司能否打赢关键看事实和证据,如果你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想打赢,除非你的熟人敢枉法裁判。
㈥ 公告费交了官司能赢吗
案件是否胜诉取决于证据,诉讼都是有风险的,公告费如果不交,法院不会继续处理。
㈦ 官司败诉是否承担胜诉方所有诉讼费用(开庭费,律师费)
民、商事案件中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律界一直在争议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结论,但是“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这是审判实践中的一贯做法,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为诉讼当事人、律师以及法院法官所认可。现在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这一“习惯做法”渐渐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一部份律师也在一部份案件中将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方式向被告方提出。有的法院也将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失的一部份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绝大部分法院均不支持该项请求。对此项费用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法学界与审判实践中有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律师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全部承担。理由是:败诉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包括一方为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如果在审判实践中胜诉方要求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势必会助长义务方拒不履行义务,故意引起诉讼,造成讼累,也不利于及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给权利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律师代理费应当是“谁聘请或委托律师代理民事案件诉讼,由谁承担诉讼代理费 ”。理由是:1、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代理费的承担原则,如果法院判决一方的律师代理费由另一方承担,是缺乏法律依据的。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由此看出,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并非法定的,而是自愿的,是否委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取决于当事人本人的意愿,因此,其要求律师提供法律服务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理应由本人承担。3、法律服务本身就是一种有偿服务,因此谁需要这种服务谁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是法院处理的范围。理由是,律师代理费的承担,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正是由于法无明文规定,因此在审判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或不作处理。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才能依法作出判决。
法学理论界认为,对于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应当在具体的个案中确定代理费的承担。
首先,律师代理费应当由败诉方全部承担的理由不正确。因为,有些案件虽然确定了责任的承担比例或确定了义务的承受人,但并不能据此认定他便是本案的败诉方。简言之,败诉的对象具有不确定性或模糊性,在这类案件中,要求败诉方承担对方当事人的律师代理费就有失公平。比如在人身伤害案件中的混合过错中的一方当事人,又如离婚案件中的双方当事人中任何一方提出;这样就不能判决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
其次,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在法律关系非常明确的情况下由败诉方承担是可以得到支持的。因为,在诉讼中,特别是侵权之诉及合同违约之诉中,将代理费的损失视作损害事实的范畴,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精神。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要求保障权利人完整的合法权益,并非部分权益。当事人通过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其权益的完整性,是完全合乎情理的,也是有法可依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其合理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的损失作为损害事实的一部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比如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无过错方,原、被告双方的责任经交警责任认定确定了,按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也应当由责任方及时向对方进行赔偿或给付抢救费,但是责任方却往往一拖再拖,即使是受害人在医院抢救需要救治的费用也不给付,同时这类受害人也不懂法律规定,其委托律师要求加害人赔偿所用费用也应当由责任方承担。又如在合同纠纷案件中,有的被告恶意逃债,故意不履行债务或转移财产,造成债权人不能及时实现债权或债权人无权到有关机关收集证据而只能委托律师对债务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取证,而债权人为此支出的律师费完全是由债务人的恶意行为造成,因此该项损失就应当由债务人承担。
第三,对于胜诉方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在审判实践中也应当特别注意下列情形。因为我国律师制度起步晚,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对律师收费缺乏有效、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律师多收费、不合理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确定由相对方承担律师代理费的做法有失公平。
1、律师收费的标准是各不相同,虽然名义上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但是在实践中却是由律师首先同委托人协商好代理费用后,再到律师事务所开收据,这样就算是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了。如同一标的的案件每个律师事务所收费不同,即使是同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同一标的其所收的代理费也是不同的。
2、特别是要注意那些进行风险代理的案件,他们订立的代理费至少是标的的10%,有的居然是标的的50%,这样的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有失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这类案件我个人观点是不能支持其请求。
3、有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收入按各个律师所收律师代理费进行提成即多收多得,这种情况律师代理费就造成了律师代理费居高不下,其收费全部按照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进行收取,这样如果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有失公平公正的。
4、特别注意有的律师收了代理费的同时也收取了委托人高额的差旅费,有的居然达到标的的5%,对于差旅费也不应当由败诉方承担。
所以,在审判实践中如果确定应当由败诉方承担律师代理费,其给付代理费的具体数额应由法院审核确定,法院可以要求请求方提供律师代理费收取的标准与依据,不能仅凭请求方提供的律师事务所所开具的发票或其他凭证,还应当审核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但是在判决由败诉方承担代理费时,不得适用律师代理费收取的最高标准,这样既能保障败诉方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加重败诉方的民事责任,确保司法公正。
㈧ 对方公司欠我们的工程款,官司胜诉一定能拿回钱吗
300万的标的执行费用大约要3万元.诉讼是解决纠纷的不得已途径,也是最后的途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对不履行判决的一方,法院应当予以强制执行,但实际执行起来会障碍重重,尤其是有势力的大企业,再则,执行法官也不是吃素的。
实话实说,祝你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