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付汇
A. 怎么样购买外国公司的股票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我们给予如下解答:
如果要购买国外的股票就需要开立国外的股票账户,你说的可口可乐是属于在美国上市的公司,你可以开立一个港股账户就能购买它的股票了。上市公司的资料你可以去交易查询或者上市公司的网站查询,一般都会有公告的。
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B. 国外资金在中国投资,资金该通过什么方式进入
境外资金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进入中国市场:
一、外商直接投资的合法途径。
二、利用我国经常项目可兑换进入中国市场。常见的方式有进出口价格虚报、预收货款、延迟付汇造假、平行贷款、提前错后及借用外债等。
除了企业,个人也通过个人外汇汇款,将资本项下的资金混入经常项目而流入境内,这种情况一度相当普遍,主要有三种情况:
(一)是境内居民将在外投资本金或收益以非贸易外汇形式汇入境内结汇;
(二)是境外投资者以本人或授权代理人的名义汇入款项,并以个人名义结汇;
(三)是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总公司以个人捐赠款等名义将资金汇入境内外资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成员,并采取化整为零的方法结汇作为企业的流动资金。
三、以在华外资企业为通道。
(一)是通过在华建立投资性公司或生产型子公司及合资公司,或者以建设合资及独资项目的名义,以企业注册资本金或增资等形式,从境外收取外汇并办理结汇。
(二)是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贷款,即外商投资企业以股东贷款方式进行对外短期借款并结汇。
(三)是境内外资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相互配合,以暂收应付款、预收货款、延迟出口等方式,为境外资金入境提供便利。四、通过境内企业进行外汇贷款并结汇。
五、境内中外资银行的自主资金调配。
六、资本市场渠道。
境内资本进行境外投资和境外融资有以下途径:目前国内企业主要通过直接投资、境外借款及贸易信贷等手段,进行境外投资。
企业境外投资除采用贸易信贷预收货款、延期付款方式外,还经常会选择境外股权融资、境外债务融资和境外上市等形式进行外汇融资。
(2)股份付汇扩展阅读:
常用融资方式
(1)融资租赁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
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C. 中外合资的股份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国家关于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国家鼓励举办的合作企业是:
(1)产品出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企业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创汇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技术先进的生产型合作企业。是指外国合作者提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的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合作企业。
2、设立合作企业的法律程序
(1)由中国合作者向审查批准机关报送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包括: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合作各方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资信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有关身份、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审查批准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2)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审查批准机关认为报送的文件不全或者有不当之处的,有权要求合作各方在指定期间内补全或修正。
(3)办理工商登记。批准设立的合作企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合作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作企业的成立日期。
以上所称审查批准机关,是指商务部或者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3)股份付汇扩展阅读:
合作经营企业一般可分为两类:
1、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是指合作各方共同设立具有独立财产权,法律上有独立的人格,能以自己名义行使民事权和诉权的合作经营实体。
这类企业为有效地实现合作开发的项目,经过合作方协商,订立企业章程,建立独立的企业组织,成立董事会作为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中外合作各方以其投资或者合作条件为限对企业承担责任。在国际上,这种合作经营的方式是属于合伙经营的范畴;合伙人以提供的合作条件为限承担责任,为有限合伙。
在我国,考虑到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责任形式,只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可以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
2、非法人的合作经营企业
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相反,不已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只有管理权和使用权。
合作经营企业一旦发生法律诉讼,合作经营各方以各自的身份承担法律责 任。不具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的合作各方,无论出资或是提供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作为合作条件。
均为合作各方分别所有,经过双方商定也可以共有(其中包括部分分别所有、部分共有)。该类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按国家法律规定归合作双方共有。
企业的管理可以双方共同成立联合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的形式,委托合作经营的一方负责、这类性质的合作经营,国际上通常为无限合伙,合作经营各方以无限责任的形式承担民事责任。
D. 在中国境内能投资外国的股票吗像美国的……
中国百姓可买外国股票了
http://www.bond-china.com 2006-4-19 13:50:00 中国国债投资网
从5月日起,中国老百姓的投资组合里,将可能出现美国股票、欧洲债券等洋玩意儿,中国老百姓购买外汇的额度,也将放宽到2万美元了。这是中国人民银行4月13日在新的外汇管理政策中宣布的。新政策大大放宽和简化了国内机构和公众购汇、投资的限制。美国《华尔街日报》评价说:这次的政策调整意义重大,“为中国居民进行境外投资开辟了一条通道……影响可能不亚于去年的人民币升值”。
每人每年可买2万美元外汇
新政策中,与老百姓直接相关的是,个人购汇额度提高,手续简化。新政策规定,对境内居民购买外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每人每年可购买2万美元或等值外汇,这个规定对于中国居民今后留学、旅游、投资都有好处。现在出国要拿护照才能买6000美元外汇,以后拿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向银行说明用途后就可购买2万美元了。
公众最关注的境外投资问题,根据已公布的政策,个人可以使用“自有外汇”,委托证券机构代理购买境外的股票、基金等,也可以通过银行,将自己的“人民币资金”换成外汇后投资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但具体额度是多少,如何操作,目前还不明朗。外汇管理局官员对媒体表示,将会在5月份以后陆续出台一些实施细则。金融专家普遍认为,对机构境外投资的真正放行时间应该“是下半年、接近年底的时候”。
企业:行政审批手续大大简化
对于企业用汇而言,变化来自于行政审批手续的简化,没有业务的延伸。新政策规定,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事前审批”改为“事后备案”,提高账户限额并可提前购汇;简化服务贸易售付汇凭证并放宽审核权限。
一位从业近30年、不愿透露姓名的外贸企业老总16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国家针对企业用汇的管理是“逐步放开的”。早些年,外贸企业贸易用汇手续很烦琐,要先拿合同到外汇管理局审批用汇额度,然后去银行办理购汇,全部手续办下来要花一个多月的时间,现在是一周左右,“五一”之后,就会更加便捷了。
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影响最大
相对来说,这次外汇新政策影响最大的还是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新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银行,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的人民币资金,在一定额度内购汇,投资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允许符合条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等证券经营机构,在一定额度内,集合境内机构和个人自有外汇,用于在境外进行包含股票在内的组合证券投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买外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但购汇额要控制在“一定比例”之内。
对此,业界简称为QDII(符合条件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政策。最近两年来,机构投资服务商一直在跃跃欲试,想用境内外汇到境外投资,国内高层也多次放话,将开放QDII政策。但参与国际资本市场可能带来的巨大风险,以及这些风险可能对国内经济带来的冲击等因素,是QDII政策延迟到现在才出台的重要原因。从目前的政策来看,还需要出台很多配套措施及实施细则。例如,现在的“一定额度”到底是多少?什么样的机构才符合QDII的条件?配套监管政策底线在哪里?在这些问题明朗之前,机构投资者只能“继续准备着”。
是国家“藏汇于民”政策的具体体现
外汇管理局的政策刚一出台,就受到海内外各方的密切关注。国内证券投资机构首先表达了“乐见其成”的积极态度。记者随机采访的三家国内知名证券公司都表示,“正在对政策进行研究”,分析相关细节和可能的业务模式。中国国际金融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哈继铭说,新政策可为国内机构和个人提供更多投资机会,资金的有序流出也可缓解人民币压力。来自银行业的金融专家谭雅玲认为,这是国家“藏汇于民”、释放外汇储备压力的具体政策体现,对国内金融改革有好处。
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周茂清研究员认为,这项新政策是中国实行外汇管理市场化的重要步骤,今后还要做更多的事情。针对中国外汇管理制度,周教授提出了四点建议:外汇币种结构合理化,适当减持美元;外汇储备实物化,如用于增加能源战略储备等;外汇管理市场化;国际收支平衡化。
在外汇管理市场化方面,周茂清建议,在目前的基础上,继续降低国内机构和个人持有外汇的门槛,增加机构和个人外汇投资工具,同时增加市场风险对冲工具,让原来由国家独自承担的风险,交给公众和机构共同承担,也就是由市场承担。另外,应该由政府和机构成立外汇基金,向公众开放,支持和鼓励国内企业到国外投资能源储备型、科技创新型项目。“这种基金也将为国人提供很好的外汇投资方式
E. 与外商开办合资企业股应该注意哪些方面
一、关于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1、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中国利用外资的产业政策,目前仅限于国家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国家禁止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和《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暂行规定》中规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的行业,不得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拟设立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如果拟上市的,要求为5000万元),其中外国(境外)股东认购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为外国(境外)股东,其他发起人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
如果以募集方式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除符合上述发起人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有募集股份前三年连续盈利的记录;该发起人为中国股东时,应提供其近三年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该发起人为外国股东时,应提供经该外国股东居所地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
4、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公司设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期限届满,发起人转让股份的,不得违反外方股东持有股份最低限额25%的规定,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关于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1、设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签署设立公司的协议后,可以共同委托一个发起人办理设立公司的申请手续。
2、申请人向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提交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
3、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主管部门批准后,再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的对外经贸部门。该等文件经对外经贸部门批准后,发起人可以正式签定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
4、发起人签订的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报省级或计划单列市对外经贸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45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5、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发起人按照设立公司的合同、章程的规定认缴股款,认购股份;发起人交付全部股款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设立公司的批准文件、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全部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必须起草招股说明书,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公开向社会募股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股票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发起人应当在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选举董事会,董事会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
三、国有企业发行H股后,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和程序
1、现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H股后,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要符合以下条件:
(1)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是经国家正式批准的;
(2)境外股东持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股份;
(3)经营范围符合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
2、发行H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转变为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送如下文件:
(1)股东大会对转变公司性质的决议;
(2)现存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
(3)申请转变公司性质的报告;
(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补充、修改协议;
(5)中国证监会批准H股境外发行、上市的文件;
(6)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批准H股上市交易的文件;
(7)H股在境外的交易情况。
上述申请文件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后,原公司持批准证书和公司股份证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四、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现有优惠政策
1、新设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进出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a.按照设立公司的合同规定,作为外国股东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b.公司用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及其他物料;
c.经审批机构批准,公司以增加资本所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供应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和其他物料;
d.公司以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
e.公司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减税、免税或退税。
2、新设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享受以下所得税的优惠
a.对生产性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两年免所得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
b.设在经济特区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c.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d.设立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将从公司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公司,增持股份,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额的40%税款。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外方股东,在公司分配所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
3、自设立之日起拥有经营进出口权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有权进口企业自用的非生产物品、企业生产所需的设备、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出口其生产的产品,勿须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额内进口的配额商品,免领配额证明,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设备、物料清单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特定商品,海关凭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特定商品清单验放,不再履行其他审批手续。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的商品,其中配额商品须纳入外商投资企业年度进口配额总量计划,企业凭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进口特定登记商品,企业须办理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进口登记证明验放,其他商品海关凭企业的进口合同和有关文件验放。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商品而进口的商品,由海关按照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数量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余商品的出口勿需配额,无须申领出口许可证。
4、外汇管理方面的政策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设外汇帐户保留外汇;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项目外汇收入,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保留一定数额的外汇现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的,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经主管机关批准后,按照国务院关于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资金汇出手续;借用境外贷款的,应当报外汇管理机关备案。
5、境内再投资的政策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在境内投资比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境内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其自身净资产的50%,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赠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经省级审批机关确认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且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资的比例不低于25%的,可以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给被投资企业,并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此类企业在中国中西部地区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6、工资总额方面的规定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发放工资的水平和工资总额由公司的董事会根据本公司的盈利水平确定,不受国家对工资总额的限制。但是,如果是发行H股后申请转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工资总额仍然由劳动部门核定备案,且在人均工资超过1200元时,超过的部分不计入成本,并调整企业所得税。在此情形下,与国有企业不同的是不受劳动部门对企业工资总额其他方面的限制。
F. 对公合同需要支付给外国公司外汇的,需要提供哪些凭证材料去银行购汇
进口单位要在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的,应该提交进口单位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版;进口付汇备案权表(如需); 进口合同、发票; 正本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方式)。
我国实行外汇管制,国内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受外汇局直接管理(其中资本金结汇授权银行操作),经常项目外汇业务银行直接办理。其中10万美元以上的特殊服务贸易购付汇、1万美元以上取现钞,同时超过10万美元、合同金额10%的佣金支付等业务需外汇局核准。
(6)股份付汇扩展阅读
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的6项禁令包括:
1、不得虚假申报个人购回信息;
2、不得提供不实的证明材料;
3、不得出借本人便利化额度协助他人购汇;
4、不得借用他人便利化额度实施分拆购汇;
5、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
6、不得参与洗钱、逃税、地下钱庄交易等违法违规活动。
G. 购付汇的办理流程
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1.1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方所得资金购付汇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清算情况、向投资各方分配剩余资金的方法及依据、实际汇出数额的计算方法、税务情况等);
(2)商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文件或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企业到期应清算的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3)清算委员会的清算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普通清算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供商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前1日银行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7)注销税务登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2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权转让购付汇
办理依据:
(1)《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银发〔1996〕210号);
(2)《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3)《关于授权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转股、清算外汇业务的通知》(汇发〔1999〕397号);
(4)《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股权结构、申请方企业的出资进度、出资账户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转股协议原件和复印件;
(4)商务部门关于所投资企业股权结构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5)所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后企业的营业执照、批准证书和经批准生效的合同、章程原件和复印件;
(6)所投资企业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所投资企业的审计报告原件或有效的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8)与转股后收益方应得收入有关的完税凭证或中介机构的纳税凭证;
(9)申请前1日购买股权方相关外汇账户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10)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购付汇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减资原因等);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商务部门同意减资的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4)验资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企业董事会关于减资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前1日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原件和复印件;
(7)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1.4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包括固定回报)购付汇核准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书面申请(说明合作合同约定偿还外方投资的规定、偿还金额、偿还投资所属年度、是否以自有外汇支付、若购汇其购汇的人民币资金、售汇银行、是否经主管财政部门批准等事项);
(2)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
(3)经批准生效的合作合同;
(4)验资报告;
(5)企业董事会关于偿还外方投资的决议;
(6)若以利润形式收回投资应提供利润产生年度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7)申请之日所有外汇账户余额对账单;
(8)偿还外资所属年度的审计报告;
(9)税前回收投资或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款回收外方投资的,应提供主管财政部门的批复;
(10)外方投资者通过提取合作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而先行回收投资的,如合作企业的债务包括银行贷款和外方股东贷款的,外方投资者应提供由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相应金额的担保函;如合作企业的债务仅为外方股东贷款的,由外方股东出具对合作企业债务无条件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函。
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汇资本金变动核准
2.1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股东转让股权购付汇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有关外汇管理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4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转股协议;
(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转股的批复文件;
(4)受让方当期所有外汇账户银行对账单;
(5)外方若有转股收益,受让方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2.2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外方股东减(撤)资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申请报告;
(2)公司董事会关于外方股东减(撤)资决议;
(3)中国证监会、商务部门同意减(撤)资的批复文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验资报告及审计报告;
(5)申请前一日公司外汇资本金账户银行对账单;
(6)外方若有减(撤)资收益,应出具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完税凭证。
3.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回购境外上市股份的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77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回购说明(包括回购资金来源、回购时间安排、股东大会决议、拟选择开户银行等);
(2)购付汇申请或资金汇出申请;
(3)境外开户申请;
(4)公司承诺函(承诺向外汇局所申报材料属实);
(5)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6)《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上市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4.非居民境内房产交易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关于外销房转内销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批复》(汇复〔2000〕246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境外法人和自然人以外汇购买境内房产的凭证,包括银行汇入汇款凭证或海关申报单、房产销售发票;
(2)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过户登记凭证、房产转让合同及完税证明;
(3)境外法人和自然人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
5.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付汇及额度核准
办理依据:《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年第9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保险公司从事外汇资金的境外运用,应当在公司上年末外汇资金余额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汇出境外的投资付汇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1)申请书,至少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拟申请投资付汇额度以及投资计划;
(2)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
(3)上一年度末和季度末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
(4)内设的专业资金运用部门或者相关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情况介绍;
(5)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6)从事境外投资的专业人员简历;
(7)境内托管人的有关材料和托管协议草案;
(8)境外受托人的有关材料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草案,没有境外受托人的除外。
6.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项下特殊情况的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境外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外汇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汇发〔2001〕150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外汇局开出的期货业务年度风险敞口登记确认函;
(2)证监会颁发的境外期货业务许可证;
(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7.跨国公司境外放款外汇资金汇出核准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跨国公司拟从事外汇资金境外放款的,应在放款协议签订后,由提供放款资金的境内成员公司通过所在地外汇局,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供审核:
(1)申请书;
(2)放款人与境外借款人签订的放款协议,或者放款人、境外借款人与境内受托金融机构签订的放款协议;境外借款人将所拆借外汇资金进一步用于对境外成员公司的股票、债券、期权等投资运作的,还应当在放款协议中列明放款人对境外借款人的投资委托条款;
(3)放款人最近一年含外汇收支情况表的财务审计报告;
(4)放款人的验资报告;
(5)已进行的境外放款及其偿还情况的说明;
(6)中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外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外成员公司的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证书复印件,以及境外借款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表、与境外借款人直接相关的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报告书;
(7)外资跨国公司另须提供其境内成员公司的名单、各境内成员公司的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以及其境外控股母公司出具的放款资金安全性保证函(保证境内放款人提供的该项境外放款及其进一步的投资运作能够足额回收本金)。经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具批准其从事境外放款的批复文件。
放款人所在地外汇局及参与放款企业所在地外汇局以上述批复文件为依据,向放款人及参与放款企业出具境外付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8.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从境内支付境外上市费用
办理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境外上市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108号)
办理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提交材料:
(1)《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境外股票外汇登记表》(发股前登记);
(2)无逃汇行为的书面承诺;
(3)有关费用的支付合同或协议等。
H. 向香港付汇
补充你的提问: 5%的预提税是税法和合资公司法规定的。但是,如果你们的分配利润来自2008年以前的经营结果的话,国家有优惠政策,可以免除企业所得税,但是分配时的预提税还是要付的(其他外国股东要代扣10%,香港公司股东5%)。
预提税不是一个税种,而是一种代扣代缴性质的,即按照预提方式课征的一种个人所得税或公司所得税。举个例子:比如在A国有甲B国有乙,而甲又为乙的股东,那么在甲收到乙分配的分红前,就要先在B国用甲的名义把甲应收的分红的税交了。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所得,均应就其收入全额(除有关文件和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征收预提所得税。
税率目前一般为10%,也有20%.
我国税法第十九条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百分之二十(国发200037号减为 10%)的所得税。预提税额的计算公式:
预提税额=收入金额×税率;或,支付单位代扣代缴所得税额=支付金额×税率。
你的问题可以分为两个小问题:
1、你2007年的支付股息(外方应得部分)给外方上海办事处的行为,已经构成股息分配,没有代表处向征税机关追索纳税证明问题;所以,从这个角度讲,税务部门不给你(上海办事处)提供税务证明是有道理的。
2、如果你把上次支付的股息,根据实际情况改成往来款项,而公司重新以发放2007年股息形式分红,并将有关分红汇出境外(到香港),如果外方公司是香港当地注册公司的话,汇出境外之前需要缴纳5%的分红预提税,之后可以正常汇出,这种情况下,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务证明”。
所以, 他们说得对,如果你们的资金性质不能说明白的话,不会给你们(上海办事处)出具税务证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