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回购股份
1. 博通欲回购股份已获得董事会批准了吗
据消息,半导体制造商博通于上个月刚刚放弃了收购竞争对手高通的计划,该公司4月13日表示,公司董事会批准了他们回购120亿美元股份的计划。
上个月博通刚刚将其总部从新加坡搬至美国。他们原本计划对最大的竞争对手高通进行收购,但是美国总统唐纳德·特朗普(Donald Trump)以“有可能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叫停了这笔交易。
在宣布股票回购计划之后,博通的股价上涨大约4%,当前股价为每股239.43美元。按照当前价格计算,博通的市值为983亿美元。
2. 关于公司回购股票的几个简单问题
1.上市公司可以用自有资金以公司的法人地位身份回购股票。
2.公司回购股票专可以提高自身资金利用率属,增加资本收益,提高公司管理层话语权,维护股票市值稳定(主要从影响人们对该公司低买高卖、经营自信等方面的心理预期达到此目的)等方面产生有利影响。
3.至于“如果一家公司只持有少量的自家股份,而绝大部分股份是分散在大众手中的,那这家公司的董事会应该听谁的?”,董事会听股东大会的,股东大会一般是指拥有股份比例高的大股东商议,也有重大事宜由全体股东投票决定的情况。
3. 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力回收职工的股份
首先,员工入股后公司是否改制成了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对员工股的回购需经股东大会决议,以公司自由资金回购。回购后的股份称为”库存股“或称”库藏股“。
股份回购有很多动机,具体问题具体解释吧。
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不能通过回购股份的形式回收,要么是大股东受让员工股权,要么是减少注册资本。
4. 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董事会决定回购的消息好吗
从A股的表现看,此类消息不属于利好。
股票回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股票回购需要大量资金支付回购成本,容易造成资金紧张,降低资产流动性,影响公司的后续发展。
(2)股票回购无异于股东退股和公司资本的减少,从而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而且忽视了公司的长远发展,损害了公司的根本利益。
(3)股票回购容易导致公司操纵股价。
6. 00621坛金矿业董事会同意回购股权了吗
当然需要。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一般观点认为,以股权为质权标的时,质权的效力并不及于股东的全部权利,而只及于其中的财产权利。换言之,股权出质后,质权人只能行使其中的受益权等财产权利,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非财产权利则仍由出质股东行使。
经邦郑重指出,判断股权质押的标的,要从事实上来判断。
首先,当股权出质的时候,出质的究竟是什么权利呢?无论出质的是财产权利还是全部权利,权利都不可能向实体物那样转移占有,只能是通过转移凭证或者是登记的做法来满足。因此究竟转移了什么,我们从设质的活动中无法辨明,但可以从质权执行进行考察。
其次,当债务清偿期届满,但是设质人无力清偿债务,就涉及到质权执行的问题。《担保法》对于权利质押的执行没有规定,但允许比照动产质押的一般规定。对于动产质押的执行问题,《担保法》[1] 第71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因此权利质押的质权人也可以与出质人协议转让质押的权利,或者拍卖、变卖质押的权利。
无论协议转让质押的股权还是拍卖、变卖质押的股权都会发生同样的结果,就是受让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否则受让人如果迅速腾空取得的是所谓的财产权利,但是既没有决策权,也没有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空间,而这些权利却由一个与公司财产都没有任何关系的当事人来享有,这不是非常荒谬的吗?因此这也就众多创造反证出从一开始设质的就是全部的权利,而不是仅仅为财产权利。因为一项待转让的权利如果开始就是不完全的,但是经过转让却变成了完全的,这是不可能的。有作者亦指出,作为质权标的的股权,决不可强行分割而只能承认一部分是质权的标的,而无端剔除另一部分。
再次,当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出质股份时,实际上就已经蕴含了允股权债务则应当需要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许届时可能出现的股份转让,其中包括了对于公司人合性的考虑。中国《担保法》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于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而《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和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
比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份设质也应当分为两种情况,其一质权人为公司的其它股东,此时以公司的股份设质无须经过他人同意。其二,当以公司股份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设质的,。因为如果届期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质权人就可能行使质权,从而成为公司的股东。鉴于有限责任公司一定的人合性,需要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公司股东的过半数同意,就意味着实际上公司股份的设质是不与公司的人合性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