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购股东股份
你要先看《公司法》,在看看你们《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
公司法 规定内,股东退出容的应当转让其股份,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
首先,这样做 明显侵犯了 其他股东的权益
其次 转让的 股份并不当然 由其他股东等额分配,除非公司章程有规定。
参考一下
《公司法》第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Ⅱ 大股东回购股份与增持股份有什么区别
1、两者是不同的概念。
回购与发行相对(包括IPO和增发等),回购就是上市公司利用现金等方式,从股票市场上购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一定数额的股票,并注销。
而增持是大股东出钱从二级市场买入,这时公司的总股本是不变的,大股东只是承诺一定时间内不卖,但过了时间,还可以再卖。
2、对每股盈利的影响不同:
回购增加每股盈利,在股价不跌的情况下降低市盈率,降低市场泡沫水平,回购是减少股票供应量,增持是增加了未来抛售的筹码。而增持不会改变上市公司财务数据。
3、对于股票影响不同:
回购是直接对股东的回报。回购更能得到市场的认可,股价反应直接、迅速。增持是大股东或高管对自家股价的一种认可态度,对其他股东没有直接回报。但是增持难敌下跌趋势的冲击,屡屡出现员工增持被套、大股东增持被套、高管增持被套,且深套,令市场信心严重受挫。
Ⅲ 公司回购股东股份该怎么记账
1、以面值回收: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转销股本:
借:股本
贷:库存股
2、回收价低于股本: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转销股本:
借:股本
贷:库存股
贷:资本公积
3、回收价高于股本:
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库存股
贷:银行存款
转销股本:
借:股本
借:资本公积
借:留存收益
贷:库存股
(3)回购股东股份扩展阅读:
库存股的主要账务处理:
①企业为减少注册资本而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②企业为奖励该公司职工而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做备查登记。
③企业将收购的股份奖励给该公司职工属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如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根据职工获取奖励股份的实际情况确定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按奖励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或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而要求企业收购该公司股份的,
企业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⑤转让库存股
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转让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为借方差额的,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
股本溢价不足冲减的,应借记“盈余公积”、“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⑥注销库存股
应按股票面值和注销股数计算的股票面值总额,借记“股本”科目,
按注销库存股的账面余额,贷记本科目
按其差额,同⑤转让库存股。
Ⅳ 公司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况下收购股东的股权。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