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债务豁免税
㈠ 豁免的债务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版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权,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资产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㈡ 豁免关联方的债务 可以税前扣除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也就是说,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和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和所得,可以分别作为损失和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本例中,双方存在关联关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2003年颁布的《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规定,关联方之间发生的不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对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业务的处理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实务中各地的处理也不同。《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虽然失效,但就本例而言,相关规定仍具有借鉴性。同时,在证监会公告[2010]37号等文件中,对应按照权益性交易处理的债务豁免,也是将其作为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直接或间接捐赠行为之一,这样更能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另外由于该业务是存在关联关系的双方并非基于正常商业目的进行的市场化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如果按照债务重组业务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税务部门也会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进行特别纳税调整处理。
㈢ 股东债务豁免是进资本公积还是进实收资本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要求,“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
债务豁免的交易行为虽然根据会计准则可以计入资本公积,但是应该按照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豁免是指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出于及时回收账款,减少债务风险的目的,给与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
㈣ 新企业会计准则是否规定,股东豁免债务是否计入资本公积那个法规文件规定的
股东豁免债务计入资本公积,新会计准则规定
㈤ 外资企业歇业时借股东的外债所豁免的利息是否要缴所得税
外资企业歇业时,借股东的外债所豁免的利息,要缴所得税。
实际上没有必版要讨论这个问题。权如果豁免的利息记为收入,哪这部分利息也要计入财务费用的;如果豁免的利息不记为收入,哪这部分利息相应也不需要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所得税以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这部分豁免利息在收入与成本费用里面同时出现,也就互抵了。与不确认收入和费用的结果是一样的。
㈥ 债务豁免可否计入资本公积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的要求,“企业接受的捐赠和债务豁免,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符合确认条件的,通常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如果接受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的捐赠,从经济实质上判断属于控股股东对企业的资本性投入,应作为权益性交易,相关利得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 )“。
债务豁免的交易行为虽然根据会计准则可以计入资本公积,但是应该按照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债务豁免是指企业在进行债务重组过程中,债权人出于及时回收账款,减少债务风险的目的,给与债务人一定的债务减免。
㈦ 豁免的债务是否还要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会计抄制度》规定袭, 债务人被豁免的债务发生时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单纯从会计处理来看,表面上被豁免的债务涉及不到税收。但是,由于税收与会计处理在债务重组业务方面存在差异,就形成当债务人得到债务让步时必须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企业债务重组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资产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 债务重组损失 ,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㈧ 豁免的债务是否还要缴企业所得税
需要。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六条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8)股东债务豁免税扩展阅读: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三条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第五条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