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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股东出资

发布时间: 2021-03-06 00:41:13

㈠ 初创公司两个股东,一个股东出30万资金,负责运营公司,另一股东只出20万资金不出人,如何分配股权

1-观念意识
在过去,如果公司启动资金是100万,出资70万的股东即便不参与创业,占股70%是常识;在专现在,属只出钱不干活的股东“掏大钱、占小股”已经成为常识。

在过去,股东分股权的核心甚至唯一依据是“出多少钱”, 「钱」是最大变量。在现在,「人」是股权分配的最大变量。
2-股权分配
很多创业企业的股权分配,都是“时间的错位”:根据创业团队当下的贡献,去分配公司未来的利益。创业初期,不好评估各自贡献,创业团队的早期出资就成了评估团队贡献的核心指标。这导致有钱但缺乏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的合伙人成了公司大股东,有创业能力与创业心态、但资金不足的合伙人成了创业小伙伴。
因此,全职核心合伙人团队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人力股要占大头。

在企业初创期,合伙人的股权分为资金股与人力股,资金股占小头(通常占10-20%之间),人力股占大头(80%-90%之间),人力股至少要和四年服务期限挂钩,甚至核心业绩指标挂钩。

㈡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如何有效出资

股东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2013年《公司法》第27条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一)以货币形式出资的
以货币资金出资,无需进行任何评估作价,并且公司可运用该货币资金购买所需要的财产物资、专利技术,用于投资及支付各项费用、偿付债务,具有极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资金出资一般不会出现出资溢价问题,可以简化财务处理手续。因此,货币资金是出资者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直接的出资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各出资人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投入资本金的,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进帐单原件。各出资人应当按各自认缴出资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资金。此外,出资人应为章程中所规定的投资人。因此,股东在银行临时帐户投入资本金时,最好经由自己账户划出,或者以现金交割;若是他人代为缴纳出资的,在银行单据“用途/款项来源/摘要/备注”一栏中注明“某某股东的出资款”或要求公司出具相关收据。若涉及到以非本位币(即人民币)出资的,则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折算汇率和手续费的承担可避免出资的损失和纠纷的发生,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若涉及到他人代为出资的,则需要另行签订协议对出资款予以说明,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在缴纳出资后,应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
(二)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
1.以债权出资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定债权出资有效:
(1)在一般情况下发起人不得单纯以其对第三人的债权出资,即发起人不得以对拟设立公司以外的债权出资。若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债权转股权协议,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应当确认债权转股权协议有效。
(2)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经批准或者与债权人协商,可以实施债权转为股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a.经国家批准的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债权,可以实行债权转股权,原企业相应的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经银行以外的其他债权人协商同意,可以按照有关协议和公司章程将其债权转为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b.改建企业经过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给予全部豁免或者部分豁免的债务,应当转作资本公积。
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根据2011年《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已失效)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第7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目前的司法主流观点依然认为,这里的“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仅限于针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如果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依然会被认定为出资无效。但是笔者认为,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相关规定,债权属于可以评估作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资产,无论其是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还是对第三人的债权,都可以进行债权转让,债权人用所得的债权转让款出资,视为使用货币出资。
2.以股权出资的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近年来,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
可否以股权出资以及什么样的股权可以用来出资,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股权出资不符合前款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股权出资不符合本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规定第9条的规定处理。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股权出资。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1)已被设立质权;(2)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3.以不动产出资的
在使用不动产出资的情况下,应当确定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不动产,比如对于划拨土地进行的出资,就会受制于划拨土地用途及转让的限制,而需要在投资之前确定其可行性。同时,在确定出资金额方面,需要以评估作为基础,并不能故意的高估或者低估不动产的价值,而应当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作价并评估,其作价额可以小于或者等于评估额,为了维持资本充实这一基本原则,不能大于评估额。
根据《公司法》第28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不动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以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出资的情况下,出资股东应当及时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至所设立的公司名下。在以机械进行出资的情况下,也需要及时的将机械交付于所设立的公司,因此,凡有产权登记证照的应当将出资资产的证照过户到所设立的公司名下。
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相关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变更的属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作价入股协议;(2)作价入股协议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4.以无形资产出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与《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以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2)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3)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5)应评估作价。
5.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生产经营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同时,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2)实物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价折股。
(3)实物资产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应同时将与该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一并投入公司。
(5)以海关监管货物出资,必须补税或过监管期之后。
6.以保险资金出资的
保险公司以保险资金出资的,根据2010年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管理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两种投资形式——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即保险公司直接向投资对象进行投资并以出资人名义直接持有投资对象的股权,此与券商直投业务的概念相似;间接投资形式下,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来实现投资目的,保险公司并不直接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而是与具备丰富投资经验的管理机构开展投资合作,以充当股权投资基金财务投资人的身份获取投资回报。
在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不同投资形式下,《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设置了不同的门槛准入要求。根据《暂行办法》第9条和2012年,保监会出台《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以下简称“《2012年通知》”)的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2)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3)建立资产托管机制,资产运作规范透明;(4)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5)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6)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7)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而在间接投资形式下,则不再强制要求符合上述第(1)条和第(6)条,第(四)条投资专业人员要求亦放宽到拥有2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即可。
根据《暂行办法》第12条的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3)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4)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5)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6)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7)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8)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在直接投资形式下,投资范围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而《2012年通知》则将该范围扩大至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目前,从《暂行办法》的立法精神来看,直接投资形式下的可投资范围显示出相对保守的态势,其限于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业务主要是考虑到直接投资下投资风险相对较高,而通过业务联动来实现风险控制和保险资金反哺相关行业发展的目的。
而在间接投资形式下,如保险资金对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要求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2)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信息披露真实完整;(3)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㈢ 初创期创始人和其他股东同样出资如何分配股权

1、创始人和投资人的合作双方所占股份是常见的股权分配问题,得根据具体情况版通过双方磋权商确定,一般很难一概而言。通常,创始人至少占51%的股份,才能保持在公司遇到危机时具有决策权。在成立公司时的制度中约定明确创建公司,是根据前期每个人的出资额与准备注册公司的注册资金的比例来确定所占的股份比例,等到公司成立之后,就由出资高的做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谁出资的额度高就多一些。
2、股份代表对公司的部分拥有权,分为普通股、优先股、未完全兑付的股权。股份一般有以下三层含义:
①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成分;
②股份代表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③股份可以通过股票价格的形式表现其价值。

㈣ 创业开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几个朋友合伙创业,如何分配股权?
关于股权的具体分配其实一方面得根据所扮演的角色,另外一个就是贡献值
举例:
杨某在国外留学多年,拥有扎实的设计功底和开阔的审美视野,回国后在一大型建筑公司做建筑设计师。做了三年,杨某的设计受到客户高度认可,在业界总算是闯出了的名堂。后来和市场部的李某一起辞职创业,合伙开一家建筑设计公司。

两人商定按出资比例分配股权,杨某出资20万,持股20%,李某出资80万,持股80%。杨某专业能力强,但是性格孤僻,幸而李某热情开朗又擅长营销推广,对市场的敏感度非常高。

两人双剑合璧,不久公司走上正轨,吸引到了天使投资人,并为公司估值4000万。杨某和李某两人都被这突然地幸福砸昏了头,尔后在这幸福中,杨某冒出了一个想法:为什么我只能享受20%的果实?

杨某认为,最开始公司的发展确实是李某的贡献大,但是后来口碑形成,客户认同的是他的设计,营销的难度大大降低,他的持股比例这么少太不公平。

2/动态股权,让干活的人分到大块蛋糕

案例中的情况在创业过程中很常见的,比如创业前期贡献很大,但是后期贡献变小了等。如果一直是静态股权,干活的人会感到委屈不满,而创业公司能够生存下去主要就是靠这些人,怎么能让真正干活的人不会心存不满呢?

针对案例中的问题,提供2个解决方案:
1、约定项目年订单或者季度订单在XX元时,杨某:李某=5:5分配,项目年订单或者季度订单在XX元时,杨:李=6:4或7:3。

2、每个项目完成后建立“项目价值认定表”,约定每个人在项目中的具体价值,2年后,按照每个人的累计价值,形成股权分配。

或许李某不是那么容易让出手中的股权,毕竟前期他的贡献非常大,6:4或7:3的分配总有点儿过河拆桥的意思。

人们通常会有一个误区,那就是过分看重手中持股比例,而不是股权的价值。把股权分给真正干活的人,这家公司就会一直在成长,股权也会更值钱,反之如果股权分配论资排辈,公司将会停止生长,甚至死亡,那么你手中的股权再多也值不了多少钱。

你想持有价值500元的50%的股权,还是想持有价值10000元的10%的股权呢?

只有把股权分给干活的人,才能让所有人手中的股权升值。如果想通了这个道理,那李某接受这两个方案就会比较容易了。

3/如何确定每个人的贡献值?

动态股权分配的一个难点即确定每个人的动态贡献值,有哪些因素可以作为贡献值呢?

1、时间
时间是重要的衡量贡献值的指标。一个久经职场的技术总监的1小时和初级程序员的1小时价值明显是不同的。通过往期数据,计算出每个人单位时间的薪水价值,再乘以他的年度工作总时间,就是他的时间贡献值。

2、资金
创业,当然需要投入真金白银,能把钱拿到公司的,当然是真爱。不同时期的出资所占比重不用相同。具体比例需要合伙人自行协商。

㈤ 新《公司法》下初创公司注册资本多少合适以及如何出资

新的《公司法》最大的亮点就是进一步降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内资者负担。容实缴资本改为认缴资本,公司设立过程中公司设立也不再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出资金额可以由股东(发起人)自行确定,可以设立出资额为1元的公司,也可以认缴出资额为1000万的公司。

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股东仍旧要在认缴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承担有新责任,认缴出资的范围仍旧是决定固定承担责任范围的决定因素。对于创业者来说,设立公司时,仍应理性、客观地协商确定注册资本及出资期限。切忌不可实际地认缴出资及毫不忌讳的违反出资义务,以免加重自身的责任及承担不必要的违约责任。如果是注册轻资产类型的公司,比如广告设计、网络科技公司,认缴出资额50—100万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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㈥ 创业公司股权有哪些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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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正文,小公司如何进行股权分配?

首先,公司由员工、创始人、合伙人、投资人 4类人组成。

以往的股权分配,基本以资金占股作为企业占股来分配的,出的钱多占股就大。

但是在互联网尤其是移动互联网产业冲击的热潮下,很多投资人“掏大钱,占小股”已经成为常识。

股权分配从过去的金本位演化为现在的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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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初创公司几个投资人,各占多少股份合适

股东分配机制是公司运行下去的前提,所以必须开始就制定清楚。初创公司股东数以及每个股东具体占多少股份要视每个团队的具体情况,但是有几个原则: 1. 股权的分配除了投资额因素外,其实和股东在公司中的精力投入有关,比如四个股东平分股份,但是只有两个全职投入到公司来工作,矛盾就慢慢显现,导致公司瓦解,这是我见过的现实例子。 2. 初创公司的股东数可以多(像马云的十几人团队),也可以少(像邹胜龙的二人团队),但是股东的能力和资源一定要互补,这样才能持久合作下去,且有利于公司的长久健康发展。 如果独营游戏的话,推广的钱也得投资人出,那么更需要控股了。 很多人有一个误解就是每次融资的时候给那么少量的10-20%个投资人,还期望能几百万地砸进来。 这都是受到一些案例的影响。事实上除非你已经证明了你在行业里的领先地位, 你一般是不可能拿到庞大的足以代表月亮消灭对手的资金。 国外有很多融资给出51%的, 绝对的数字值并不一定代表收购。有很多初创公司为了那几万到十几万美金,给出30-35%股份的,最后依然做大了。 补充两点:1、过分分散且平均的股权使公司治理结构层面的风险增大,面对难以抉择的决策局面时(比如盈利用来滚动投资还是分红、是否同意购并等),往往会造成内部的裂隙并导致团队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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