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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同质业务

发布时间: 2021-03-06 14:16:06

『壹』 股东家属与他人经营与公司相同业 务,是否违反公司法

如果存在股东利用职务之便等情形违反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贰』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神马意思

因为董事和经理对本公司的经营有较大的权利
如果董事或经理不经其他股东同意,私自专与本公司发生交易,就可属能会使利益流出公司,导致利益冲突,构成关联交易。
打个很简单的比方,你跟另外一个人各出50万元成立一家公司,那个人是董事,结果他不经过你同意,就和公司签了个合同,要求公司买他一个东西,花100万元,你的那50万元不就被他套走了

『叁』 公司法规定股东能从事与公司同性质的工作吗

《公司法》只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但对于公司上市,要求业务独立,其中一条为发行人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有同业竞争或者显示公平的关联交易。

『肆』 为什么要规定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

道理很简单啊。

打个比方说有一家上市公司是卖电视机的。
如果这家公司的控股股内东(实际控制人容)又新设立一家和上市公司并列(兄弟公司)的新公司,也是卖电视机的。

那你认为,假设这两家都是卖电视机的子公司在原材料采购、销售等各个环节产生了冲突怎么办,抢客户怎么办?从控股股东的角度是维护上市公司的利益呢,还是维护另一家公司的利益呢?

以前很多情况下,控股股东往往偏向于新公司,为什么?因为新公司的利益100%都是控股股东的,而上市公司的利益是和其他股东(包括股市投资者)分享的。

所以,为了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法律规定,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关联企业不得从事与上市公司有同业竞争的业务,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

你要做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那就要一心一意扶持上市公司的业务。不能另立山头。

『伍』 公司股东是否可以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

个人认为,是否还得看一下章程,是否允许股东的这种行为。

『陆』 股东从事与公司同类的经营产生纠纷,如何处理

公司以租赁经营为主,除少量汽车、电脑外,没有其他大宗固定资产。经过2年的经营,公司迅速壮大,现在公司已经发展到4家分店。A担任总经理,B、C分别担任分店经理。由于开设分店的需要,B、C被派到南京拓展业务。B、C在南京的2年里,南京地区的业务一直是差强人意,没有什么新的进展。但是B、C却私下里与他人合作、合资在南京开设了数家独立品牌的酒店。今年公司以开拓市场不利为由,将B、C召回。公司在南京的分店也就此关门。 3、如果B、C要求退股(或被迫对其进行股权清算)的话,是按照公司固定资产总值进行划分还是按照最初注册资金进行划分,或者其他什么方法进行划分(请指明)。广州甘律师解答:1、B、C私下与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营业的业务,违反了公司法关于的竞业禁止条款,是违法行为。如果证据确凿的,可以起诉B、C,其自营或与他人经营同类业务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其行为有结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2、解散公司须代表2/3以上股权的股东通过,B、C的股权达不到数额,无法通过正常的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但如果B、C能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经营下去会重大损害股东的利益时,其可以起诉要求解散公司。 3、一般按现有资产划分,或股东自行协商确定。本案虽然A仍能凭借60%的持股优势控制公司,但有限公司侧重人合性,如果失去了人合的基础,对公司的发展也是不利的。个人认为,鉴于B、C的态度,或者A可和B、C协商,由A收购B、C的股权,重新登记公司为A的个人有限公司。小马过河再咨询:按照现有资产清算,是否包括预期收益?因为公司是租赁经营,固定资产很少,但是盈利能力比较强。其实在这个问题上BC很有病,因为虽然说他们所占股本少,但是每年的分红并不少,而且主要的工作基本上集中在A身上,(他们主要是忙乎自己的产业了),但是他们却认为自己应该能够挣更多的钱。现在的问题是,如果A要求收购B、C的股份,他们也不愿意,因为每年毕竟有可观的分红,而且他们自己开的公司据说一直在惨淡经营(个别的赔钱),基本上是这边分红、那边赔钱。上海马建荣律师解答:有限责任公司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就是如果公司不赚钱各股东尚能同舟共济或和平收场,如果公司有较大盈利,如果公司没有规范的制度和程序保障,则反而容易引起股东间的纠纷。一般通过公司法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约定来处理,由于新公司法放开了对公司章程的约定范围,许多规则需要通过约定来解决,且合法的约定大于法定,由于不清楚公司是否有特别的约定,故从法定的角度来分析。针对你的问题,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管在公司任职期间对公司负有忠诚勤勉及竞业禁止的义务,如有违反可以其因违反义务而获得的盈利或公司的损失来主张赔偿,但实践中一般对此存在较大的举证困难,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解散公司分股东会决议解散及法定解散,股东会决议解散的必须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同意方可,由于对方股权比例不够,所以只要你不同意无法通过;法定解散的,公司法规定了几种情形: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其中第二点是公司法新增的规定,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审慎处理,需要对方举出明确的证据来证明。如果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价格没有规定,一般参照公司净资产来确定,主要由双方协商。如果按净资产来计算的,不包括预期没有发生的收益。公司毕竟需要各股东精诚合作才能顺畅运营的,如果对方愿意出让股权,建议你引入新的可靠的投资人,不建议采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方式,一办理手续较为繁琐,最重要的是一人公司法律对其有特殊的严格要求,操作不当将给你带来不可预计的麻烦。如果对方不愿意出让股权的,你作为大股东,本身具有先天的优势,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重新整合一下公司的结构及盈利分配方式,以此来间接达到重整公司的目标,呵呵此问题不便过于展开。供你参考。广州辛巴哥哥律师解答:同意上述两位律师的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仅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并不适用于股东。

『柒』 请教各位老师;怎么限制公司股东不得在公司外从事与本公司有竞争或相关的业务

三人合伙干,必须把技术方在法律形式上拉入到股东序列,在章程中明确竞业禁止和关联行为。但技术方以何种资产出资必须加以明确,如果是无形资产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使技术成为公司合法化的资产而不是某个股东个人的东西。
可以在章程之外,签订个投资协议,违反协议,赔偿条款必须明确,量化,否则,即使是官司赢了,也拿不到赔偿,该多少由股东们商量吧,亲兄弟明算账吗。

『捌』 股东不能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吗

控股股东无权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按照《公司法》,控股股东虽然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但上市公司作为一个独立于股东之外的社团法人,完全依法自主经营,控股股东无权干预上市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行使公司经营权的主体只包括公司董事和经理。

如果控股股东绕过董事会也可对公司高管或者其他一线人员发号施令,干预上市公司实际运作,这样一来,上市公司所有的治理机制都将形同虚设。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

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8)股东不得同质业务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目的为何

第十九条 发行人的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我理解目的很简单:防止利益互相输送。比如母公司为卖奶粉的,上市公司也卖奶粉,上市公司业绩好的话,母公司就会抢上市公司的客户来平衡利益,因为公司的控制权和管理权大多是在母公司(控股股东)手里掌握的。如果上市公司业绩不好,母公司就会想办法做利润输送。而且也会互相做成本等等。总而言之,是挺可怕的一件事。我见过一个上市公司,就把股东另一家子公司一套不能生产的食品加工线搞过来说是自己建的。花了1个多亿。就因为这个上市公司也有相同的食品加工业务。

『拾』 《公司法》对股东不得滥用权利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的相关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按时足额缴纳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股东不得同质业务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普法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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