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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小股东控制

发布时间: 2021-03-06 20:23:11

㈠ 小有限责任公司被大股东控制,小股东权利被侵害

1、首先,章程是股东之间合同,只要章程签订的时候没有违背意愿,就是合法专的,除非条款严重属违反了某些法律禁止性规定。而且公司已经经营这么多年,即便条款规定不合法,可能你也已经丧失了撤销权。

2、如果你想离职,就应当在离职前解决股权的转让问题。如此简单地在此进行询问是不恰当的也不慎重的,建议你带上公司的章程以及相关资料,好好地咨询一下当地律师。根据公司法,你还是可以让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的。

㈡ 公司小股东觉的公司管理有问题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基于相互间的信任,共同出资成立的。由于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如决策权、经营权、监督权以及股东的表决权等,都与股东的出资比例有关。出资多、股权比例大的,自然掌握公司的核心,对公司的决策、经营和监督都起决定作用。小股东由于对公司没有实质管理权力,其表决权又微乎其微,经常处于被人摆布的被动地位。小股东的利益如何被保护,成了小投资者极为关注的问题。从法律上讲,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控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是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笔者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整理出对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条款,并根据自己的司法实践经营,作出如下总结,希望对困惑的中小股东有所帮助。

1、知情权:《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5、可以提起赔偿诉讼。《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完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性文件,无论是公司成立,增资、减资,还是经营管理、股权分配,无论是法人组织结构还是股东表决权,无论是股东大会、董事大会、监事大会等各种会议流程、召开、表决方式都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公司章程约定了,就是小股东维权的法律依据,切不能忽视公司章程的效力。

㈢ 公司小股东怎么防止股份被稀释

股权进行稀释,一般来说有两种方法:一、进行增资;二、通过股权转让
如果没有人增资到公司,公司的其他也没有转让,那么你的就不会被稀释。
小股东是没有办法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或控制公司的,所以防止被稀释还是要看公司的决策。

㈣ 公司小股东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大股东侵害

加强对中小股东的利益保护,控制大股东的权利滥用是当代公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中小股东可以通过以下措施和制度保护自己的权利:(1)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2)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申请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当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时,股东可以自作出决议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3)可以要求退股。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大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特殊情况下股东可以申请法院解散公司。(5)可以提起直接诉讼。(6)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当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公司以外的他人侵犯了公司权益,给公司造成了损失而公司不予追究时,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㈤ 一个公司的排第一的股东 持有量只有10%左右 其他的都被各个小股东分散拥有 那这个公司谁说了算 这种公

你这个问题需要一篇论文才能解答清楚,实际上集中和分散各有各的好处,也各有各的坏处,目前这方面的探讨一直没完,比如美国分散的多,德国则集中的多,关键还是有、经营者、决策者、持有人各方的问题!

所有权与控制权两权高度分离的分散公司体制只在美国、英国等少数国家存在,尤其在美国市场型公司治理环境下最为典型。

然而,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司属于股权集中型,甚至有些国家和地区以家族控制型为主体。德国关系型公司治理环境下,公司所有权的重要特征为所有权集中于大的机构投资人,例如,银行、保险公司、退休金组织。根据调查显示,75%-85%的德国上市公司由持股超过25%的大股东掌控,介于22%-40%的德国公司甚至是由一位大股东持股超过3/4。
59.74%的美国上市公司有控制股东,相比之下,这一比例是亚洲为79.72%,欧洲是86.2%。
东亚则有2/3的公司是由一个大股东控制,并且有控制股东控制的公司很少有其他大股东代表全体股东对控制股东实施监督。
在日本,最大的公司已经拥有四家或五家银行和保险公司,每家银行或者保险公司都拥有公司股票的5%左右。
由此可见,相对于英美分散持股的公众公司类型,股权结构集中的公司形态更为常见,它是多数国家和地区公司治理主导性体制和影响这些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关键因素,因此,更值得关注和研究。

美国超过50%的公众公司最大的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常常低于公司总股份的5%。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权与控制权之间并非一一对应关系,股权与控制权通常并不相等,而是大于或小于控制权。也就是说,股权与控制权并非对称关系。由于股权与公司控制权的非对称性,必然导致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相分离。由于小股东搭便车现象,运用委托投票权,背离一股一票制的原则,以及其他分离工具的使用,致使公司的最终控制权落入经营者手中,并非全体股东透过股东大会直接控制公司。

通用汽车公司的五个最大的股东(他们自己也是代表非常分散的小股东的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全部股票加起来还不到该公司股票的6%。由于小股东拥有极少的表决权,他们投票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反而徒增自己的成本,于是股东理性地选择了不出席股东会议,或是将自己的表决权委托给经理代行表决权完事,这就是所谓的股东冷漠现象。由此可见,股东事实上被排除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

股权分散型公司治理结构控制权配置是以董事会为中心或者以经理为中心,这会出现严重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一个明显的局限性是投资者无法有效地约束企业的管理人员”。据钱德勒研究,自1840年以来,现代公司逐渐变成了经营者支配的公司。现代公司的权力已转移到组织本身,转移到公司的专家组合。只要企业是赚钱的,这些专家组合就有十足的权力,而资本的所有人,即股东则在这方面是没有份的。进入20世纪,董事会中心主义使经营者的权利迅速膨胀,出现了经营者支配一切的局面,所有者处于权利失控或半失控状态。

㈥ 公司被其他公司收购,小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小股东有权积极参与股东大会决议,并作出公司合并的特别决议
董事会起草的公司合并协议草案并非已经成立和生效的合同。只有当合并各方公司的股东会分别作出同意合并的特别决议后,公司才能依法成立。股东会有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公司法》第38条第1款第9项)。
公司合并对公司股东来说关系重大,公司合并属于资本绝对多数决事项,而非资本简单多数决事项,公司合并决议属特别决议,而非普通决议。因此,股东会作出公司合并的决议时,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44条第2款),或者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有限公司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法》第104条第2款)。倘若公司发行了不同类别的股份,那么公司合并决议还需得到各类股份股东以绝对资本多数决规则表示同意。
小股东有权对有瑕疵的公司合并决议寻求司法救济
《公司法》第22条则严格区分了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的不同瑕疵,并在此基础上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措施: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有此制度设计,控制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在行使表决权、企图坑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之前不得不三思而行。
小股东有权对无效的公司合并协议寻求司法救济
违反《公司法》、《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中强制性规定的公司合并协议无效。鉴于公司合并涉及多方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的切身利益,公司合并无效只能由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程序予以确认。公司合并中的小股东均可向法院提起公司合并无效确认之诉。
望采纳
http://jjckb.xinhuanet.com/opinion/2012-09/04/content_39890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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