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股东
① 商标股权是什么意思
就是商标的价值,股权应该是公司股东的,如果是公司注册的商标,那么商标就属于内公司的容财产,如果是个人注册的商标,商标就是个人财产。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查询(2天内)→申请文件准备(3天内)→提交申请(2天内)→缴纳商标注册费用→商标形式审查(1个月)→下发商标受理通知书→商标实质审查(12个月)→商标公告(3个月)→颁发商标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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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我公司现在的商标是其中一个股东个人的,该怎么办
三个渠道处理:商标转让,提无效宣告,提撤销三年不使用
一,跟股东协商,协商一致后将商标转让到公司名义下。
二,向商标局对该商标提无效宣告,同时将商标注册到公司名义下,若商标一直是以公司在使用,那公司肯定会有很多使用该商标的证据证明,可以向商标局提交这些使用证据证明,对该商标进行无效宣告,商标局会根据你们提供的资料审核对方是否存在抢注行为,如果你们证明足够充分,对方商标是可以被无效撤销的,商标就可以被申请在你们公司名义下了。
三,对该商标提撤销三年不使用,如果是股东抢注该商标,但商标是公司在使用,那对方应该是没有该对商标的使用证明,商标申请完成后申请人超过三年未使用该商标,该商标就可以被判定为闲置商标,其他申请人就可以向该商标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的申请,若对方不能提供该商标的使用证明,该商标就会被撤销商标权。
弊利:协商转让相对来说手续资料简单,转让时间固定(一般转让时间为8到10月完成),转让不会存在什么风险,到时间后商标就会转让到公司名义下,相对稳妥。
提无效宣告相对需要整理的资料较多,提供证据依据较多,审核时间较长(一般无效宣告审核时间为一年左右),而且提无效宣告不是肯定能无效撤销,需要根据提供证明资料审核,审核通过对方商标才会被无效撤销。
提撤销三年不使用,这个成功率主要就是看对方有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证明,如果对方没有使用该商标超过三年,那对方的商标权就会被撤销。
③ 股东私下申请商标在公司名下可追究什么样的责任
一、怎样认定商标近似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商标法第52条第(1)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根据《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二、认定近似商品侵权有哪些方法确定判断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标准,是对两种商品进行比对的关键4。国家商标局虽然编发了《类似商品区分表》,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很难解决实践中是否类似的问题,因此《类似商品区分表》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并不是划分类似商品的依据,只能作为认定类似商品的参考。根据两种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是否类似、且这种类似是否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解等方面来进行判断,是实务中唯一可行的选择。应当特别指出的是,并非不同类、不同组就等于不相类似,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名为“某某矿泉冰”的饮料和矿泉水属于第32类商品,而冰砖、冰棍等属于第30类商品,两者不属同一类别。但因原料、用途、销售途径、消费群体等基本相同,生产工艺近似,应认定为类似商品。而且类似商品的标准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一些原先不相类似的商品可能因新材料、新工艺、新形式的出现,以及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的变化而成为类似商品。在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情况下,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原料、生产企业、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近似,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商品为“类似商品”。判断是否属“类似商品”,前提是商品之间的关系,并考虑商品和商标之间的关系。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并且具有共同的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的,一般认定为类似商品,但商品的原料、生产企业等因素,能够明显表明商品的来源,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的,不应认定为类似商品。如果商品与服务之间存在着特定的联系,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是同一企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该商品与服务应认定为类似。
④ 公司商标转让需要经公司全体股东同意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是需要的,从商标局收取的商标转让材料来说,并不需要这个文件
但是关于商标转让你还要知道这些内容:
一、商标转让所需的材料(商标局的手续):
1、受让人盖章或签字的商标代理委托书(商标代理机构提供)。
2、转让人和受让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3、商标注册证/商标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非必须文件)。
4、转让人和受让人盖公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商标代理机构提供)。
二、向商标局的提交材料中,对股东会的决议是没有要求的,这样就有一个漏洞,如果公司的管理层转让了商标,有可能公司的全体成员并不知情。
1、《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2、商标是无形资产,公司法对公司的财产也是有要求的,所以转让的时候,也要遵循公司法。
总结:在商标转让的过程中,商标局只需要的是加盖公章的材料,商标法,对商标转让的过程中,没有公司股东决议也是可以转让的;
⑤ 属于公司的商标,公司股东是否可以随便使用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
如果确实要使用,需要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到商标版代理机权构就可以办理。如果不经允许就使用,就是侵犯了商标的专有权,可到工商部门举报。
股东只享有股东权,商标是属于公司的财产而公司和是独立于股东的法人,股东要使用的话当然要经过商标所有人的授权,而且照理说股东使用自己享有股权的公司的商标,这种做法如果在同一领域是会侵犯本公司的利益。
⑥ 属于公司的商标,各股东是否可以享用
原则上是不可以的,需要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到商标代理机构就可以办理。如果不经允许就使用,就是侵犯了商标的专有权,可到工商部门举报。
沈阳维特专利商标事务所
⑦ 商标转让需要股东会决议吗
北京五一国际知识产权解答,需要的,处分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重大事项,应经版过公司权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商标作为公司的无形资产,与公司的经营与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商标的转让和注销直接影响到公司的经营与发展,并影响到股东的利益,故商标的转让和注销属于公司决策上的重大事项,应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擅自转让或注销公司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在此基础上,将受让的注册商标再行转让,再行转让注册商标的行为同样应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