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开展p2p
这得看你在P2P的时候是做什么工作的,还有你要去的地方工作的内容跟你现在的工作有没有什么相似的,这得看你的个人能力来决定的。
㈡ 什么叫p2p融资 P2P融资的方式有哪些
一、信息处理和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
二、资金供求的期限和数量匹配,不需要通过银行或券商等中介,供求方直接交易。
三、超级集中支付系统和个体移动支付的统一。
四、产品简单化。
五、金融市场运行完全互联网化,交易成本极少。
六、更为重要的是,市场参与者更为大众化,互联网金融市场交易所引致出的巨大效益更加普惠于普通民众。
㈢ 2016年8月24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针对P2P,那对P2B行业有影响吗
《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作出以下规定: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暂行办法》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另外,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目前的14项禁令是: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禁止原始债权打包类证券化以及混业经营和证券化;
(十三)禁止线下门店和线下宣传,推介融资;
(十四)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㈣ 直接被搞晕了…请问信托公司,投资公司,私募公司,证券公司,p2p…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
通俗点跟你说吧,信托公司就是你把钱给人家帮您投资赚钱,这跟基金有相似之处;投资公司比较广泛啥都可能干,什么挣钱他干什么;私募公司就是私人集资开的公司,主要做的也是投资类活动,但不对外集资;证券公司是股票的交易中间商,你不能直接买到上市公司的股票,你要到他们那里买二级市场股票;P2P是互联网术语,借用到金融就是把大家连到一起,这里的每个人都借钱给人或者向别人借钱,虚拟的中间商,他们也有基金等投资产品
㈤ 券商理财是不是P2P怎样才能降低风险呢
跟P2P还是有区别的,要想降低风险最好的办法也是找那些大券商,那个国泰君安旗下的君弘金融商城就可以,虽然比不上P2P那种的年化高,但是安全。
㈥ 券商理财是哪种理财呢也是P2P么靠谱不
现在抄券商理财产品是很重要的理财投资方向。至于是否有风险,这个不能单纯听销售人员一面之词,往往为了完成销售任务,会有各种夸大不实之处。需要你到券商官网上看该产品风险揭示、产品说明。尤其是产品结构、资金投向和风险评级。如果官网上没有这个产品,那就得需要提高警惕了。这种产品基本是不靠谱,可能是营业部干私活。
㈦ 券商理财和p2p理财有什么不同p2p有跑路风险,券商也有可能跑路吗
P2P
㈧ 证券公司的p2p安全吗
背景只是一方面,最重要的是平台风险控制能力,如果不能保证投资人投资安全,那就算背景再好也没用的。
㈨ 究竟何为真正的P2P
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括了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P2P机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企业,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投资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按照监管要求:P2P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真正的P2P机构是不允许:
(一)利用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具有关联关系的借款人融资;
(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
(三)向出借人提供担保或者承诺保本保息;
(四)向非实名制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五)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将融资项目的期限进行拆分;
(七)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八)除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允许外,与其他机构投资、代理销售、推介、经纪等业务进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绑、代理;
(九)故意虚构、夸大融资项目的真实性、收益前景,隐瞒融资项目的瑕疵及风险,以歧义性语言或其他欺骗性手段等进行虚假片面宣传或促销等,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不完整信息损害他人商业信誉,误导出借人或借款人;
(十)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十一)从事股权众筹、实物众筹等业务;
(十二)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所以,真正的P2P(机构)应该是符合上述要求,按照监管要求合法、合规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