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股东利益
㈠ 公司法如何保护股东的利益
公司的股东一股一权,本来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但因股权控制不同从而对公司的影响力存在差异,产生了控股股东为求自身利益而置公司和其他中小股东利益不顾的情形,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作了一些规定:
第一,保证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股东有权通过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或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等来了解公司的运作情况,检查公司是否侵犯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法》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视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帐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提案权。《公司法》103条规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第三,可以实行累计投票制。《公司法》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计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累计投票制在一定程度上为中小股东的代言人进入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供了保障。
第四,赋予中小股东派生诉讼的权利。《公司法》152条规定: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对董事、监视、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可以通过下列途径维权:(1)通过监视会或监视提起诉讼维权.(2)通过董事会或董事提起诉讼维权.(3)股东直接维权.
第五,独立董事制度间接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职责是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六,明确异议股东股份的收买请求权。《公司法》75条规定: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份。股东在法定的条件下,通过法定程序可以退出公司。
第七,中小股东有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股东大会是可以左右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以及公司其它重大决定,让中小股东更多参与对其利益的保护是有益的。
第八,请求解散公司的权利。《公司法》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法》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21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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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公司股东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吗
公司主动是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提起股股东代表诉讼的
㈢ 企业如果把股东利益放在第一位,会怎么样
股东利益放第一位这是人的正常思维,如果股东利益分配减少,求安稳,求发展,整体的一个经济状况可能处在一个水平线上,主要看公司的一个发展阶段及方向,规划很重要,也许前期股东利益赚的钱能扩大增长公司利润,再分配员工的福利,也是一件好事,事事无绝对,股东和员工都是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相辅相成,才能长久发展
㈣ 为什么人们认为管理者是在为股东利益工作
为什么人们认为管理者是在为股东利益工作一般的管理者的话都是为了股东的利益才工作的?因为管理者的话要让自己的企业自己的单位能够更加的繁荣的话就一定要。多替股东的利益着想。
㈤ 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的是什么
传统的观点是,企业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企业的目的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新古典企业理论认为,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应该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并承担相应的剩余风险,因而股东拥有最佳的激励去监督企业,最大化股东利益就能够最大化公司利益,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或者说股东价值最大化。
㈥ 关于融资与股东之间的利益
当然是全部来进入公司的帐了,风投源投的是公司,而不是给个人,风投近来了要占股份,所以股份要重新划分的
补充:
风投是不会这样做的,这个应该看作是原来的股东为了吸引风投而做出的牺牲,因为风投的资金进来后,公司的总资产是增加了,虽然股份比例降低了,但是实际拥有的资产不一定是降低了,肯定不会是分文不值了
㈦ 是以股东权行使的目的是为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涉及全
哈哈,理论上说,想要70%的股份,在你增加2万的同时,更要你的朋友退股2万才行啊。
一、股东、股份、股票、股权的概念
(一)股东
股东是指基于投资或者其他合法原因获得公司股权,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股份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构成公司资本的最小计量单位,也是划分股东权利义务的基本计算单位。
(三)股票
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其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是股份表现形式,属于可转让的有价证券。
(四)股权
股权是股东权利的简称,指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根据行使目的是为了自身利益还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可将股权分为自益权与共益权。
股东的自益权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册变更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回购请求权等。
股东的共益权包括: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累积投票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公司解散和重整请求权、董事监事解任请求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股东会与董事会决议撤销诉权等。
二、股东、股份、股票、股权的联系与区别
股东的股权依附于股份存在,先有股份,才有股权;股份是股权的基础,股权是股份的权利。股东享有的股权大小与其所持股份的数额多少成正比关系。
股票与股份互为表里,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份是股票的价值内容。
具体而言,持有某公司的股票,就意味着占有某公司的股份,具有某公司的股东资格,对某公司享有股东权利;持有的股票越多,占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就越高,可行使的股东权利就越大。
㈧ 公司经理人为了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经常操纵利润。是正确吗
你错了,他不是超重利润,而是操纵利益,像这种的话就是说,公司的股东为了实现最大的利益化的话,那么他经常去圈钱。抬高股票根本就不会管你企业的死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