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红股东有权将股权转让给外人吗
㈠ 有限公司的一个大股东法人代表想把股份转让给公司外的一个人,需要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吗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此
一、须经过半数股东同意,原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不同意的股东必须购买转让的股份。
二、股东会决议产生后,必须由股东亲笔签名。
三、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亲笔签名。
四、向发照机关办理变更事项,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
五、经工商登记机关审批后制发新执照,股份转让才算合法。
㈡ 先分红后股权转让有什么法律后果
您好,一、先分红后股权转让
可以先分红再转让,也可以不分红直接转让。如果分红后转让,一般按资本价格(实收资本)。这样相对比较简单,不用换算净资产对应的股权价格。如果不分红直接转让,要按净资产,将除了实收资本以外的其他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一并计算股权价格,这样比较公平。但这样转让有些麻烦。净资产好办(可以评估),关键是多数情况下,企业资产评估基准日与交割日不是一个时间,交割日在后,评估基准日在前,这就涉及到受让方和出让方要按转让交割日重新计算股权价格。总之,股权转让首先要各方达成一致,大家都合适才能交易成功。
二、股东股权转上包括哪些权利的转让?
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的股东,取得股东权。因此股权转让所包括的权利是股东权的全部内容:
1、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
2、股份转让权;
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
4、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
5、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6、对公司财务的监督检查权;
7、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的查阅权;
8、股东优先认购权;
9、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10、股东权利损害救济权;
11、公司重整申请权;
12、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等。
三、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是否有权主张转让之前的利润分红
股权转让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原股东即丧失股东资格,不得主张包括分红权在内的任何股东权利。但在股权转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㈢ 公司股权转让,原股东一人,想要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二人,股东变为3人,怎么转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公司出让来股权或者变更股东需要去自工商部门办理手续,变更章程。出让所得的收益是属于公司所有的,并非个人所有,除非以分红或者股权收益的形式才能变成个人财产。到个人手上的钱,如果达到了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的,应该自行去税务部门申报。
至于你卖出多少钱,没有人会过问的,计税依据是你公司帐面上钱数量,比如,帐面上显示你分红或者其它收益到你手上是多少钱?按税率计算。
㈣ 关于股权转让过程中,分红的问题
如果法院没有特别通知或裁定,且甲乙之间就此事无特别约定,这部分分红应该支付给甲。
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5月做出的,正常情况下应该当时兑现,而当时公司的股东是甲。如果形成方案,就先于公司和甲之间形成一个债权了。
评估所做的是公司资产及股权价值在某一时刻的价值,只是一个参考,不能做为谁得到红利的依据。除非公司的分红本身违反公司法或公司章程并造成侵犯乙合法权益的事实。
㈤ 股东分红权可否单独转让
公司成立后,丙通过协议将其全部股权中75%的分红权(即公司全部股权中7.5%的分红权)以30万元的对价转让给甲,自己保留另25%的分红权(即公司全部股权中2.5%的分红权)以及全部出资的股本金返还权。项目开发过程中,甲将其6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丁,但在转让协议中甲同时声明保留上述7.5%的分红权。后丙又将其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丁。丁据此办理公司变更登记,取得公司共计70%的股权。公司产生效益后,甲主张上述7.5%的分红权,未果,纠纷由此而生。 本文将以这一案例为基础,探讨、分析,以及转让的法律效力问题。 《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因此,“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①。一方面,股权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另一方面,股权还具有对公司事务进行参与、管理的性质。对上述两个方面的权利,我国公司法均有明确规定。其中,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分红权以及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剩余财产分配权等;而诸如知情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救济权以及提议召开、召集、主持股东会的权利等则属于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 一般而言,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终极目的是为了盈利,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因此,上述两方面的权利中,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是为实现股东的财产权而服务的,是行为权利(或称手段权利);而财产权则是目的权利。 在公司法的实践过程中,股东往往可以将股东权利的一部分,即对公司事务的参与和管理权让渡或委托给他人实施,诸如指派他人出任公司董事、监事以及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他人出席股东会、董事会,行使表决权等。但是,股东将这一部分权利的让渡或委托实施并不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而作为股权的重要组成部分股东分红权的转让无疑构成股权的实质性转让。 股权中的?这一转让的法律效力如何呢?我们不妨先从另一种具有综合权利性质的所有权说起。 关于所有权问题,我国《物权法》已经作了系统而全面的规定。《物权法》是一部兼具公法和私法双重属性的法律,该法在调整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同时,也调整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在权利的处置上,体现权利人的意思自治;在权利的保护和管理上,一方面,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另一方面,国家通过物权登记而参与物权的管理,从而体现国家意志。《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对于动产,《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知,依据权利人的意思表示,物权可以进行转让;同时,为保护和管理物权,国家依法设立了登记等管理制度,对于特定的物权,经依法进行登记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物权法》第三十九条对所有权的界定是,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与股权相同,所有权也是一种综合性权利,其内容包含其它多项权利。根据《物权法》第四十条和一百一十七条等条款的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即将其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中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与所有权分离,并可转移给他人。
㈥ 股东一人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是属于吸收新股东吗
一人将股权转让给他人,是属于其心心股东吗?这是属于拉拢投资人。很多股东。很多大型的公司,他的股东都是质押股份的。
㈦ 股东把自己的股权转让给另外一个股东,协议有效吗麻烦告诉我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若未经章程规定程序转让股权,其行为无效。
此外,即使签订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也须办理新的出资证明书、修改公司章程;同时也许去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
㈧ 公司投资10多万的最小的股东,有权力转让一半股权给外人吗必须要通过其他股东同意吗
你的问题属于公司法的范畴,在我回答你后,你可以翻阅公司法学习。对于股东的股权转让,不存在大小。如果要转让自己的股权,第一顺位是股东内部;如果内部没有才能考虑外部人员,但是要经过股东半数以上同意。最后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以上我说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如果是股份公司和上市公司、个体、合伙企业又有不同,所以建议你看书学习,或找个经济事务专业的律师咨询。
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