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合伙人制度是在坑股东
❶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有什么弊端
弊端:
1、合伙人的条件不够明确,可能存在暗箱操作风险。
2、可能出现提名僵局,外部股东与合伙人可能爆发冲突。
3、可能发生合伙人控制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没有全面应对措施。
4、普通股东的权力受到较大限制,没法取得对董事会的控制权。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最大的特点是控制权与持股比例不相关,即无视股权。马云将阿里巴巴合伙人定义为:公司的运营者,业务的建设者,文化的传承者以及股东。
(1)阿里合伙人制度是在坑股东扩展阅读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能长久而有效地保证管理层的控制权,未来其他企业可能会结合自身的特点改进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企业要想借鉴和运用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人力资本对公司发展至关重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本优势时是企业进行自主治理和制度创新的原始动力,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非常重要的一点优势就是充分发挥人力资本在公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2、企业文化独特且利于公司长期发展。阿里巴巴集团独特的企业文化,是其持续发展和不断壮大的内在动力。因此,实施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企业应当拥有自身独特的企业文化,且该企业文化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并获得股东的认可。
3、管理团队强大且强势。其他公司要想效仿阿里巴巴集团实施合伙人制度,其管理层必须具备与其放大的控制权相匹配的管理能力,在公司内部具有足够高的权威和地位,足以让股东信服并心甘情愿交出公司的控制权。
4、业绩优秀且前景美好。其他公司要想实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应当有着良好的业绩和发展潜力,能未股东带来丰富的投资回报,补偿他们控制权的损失。
❷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什么意思
合伙来人是指投资自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是合伙企业的主体。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一与人合作经营一种企业、生意或参与同一活动的人,一起工作的人;第二与别人共同从事于任何活动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经营某项营业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第三被认为类似于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这种伙伴的人(如在一企业中);第四由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第五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任务或为他服务的人;第六同伙,作为共享者而与另一人联合的人。
❸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怎么回事
实际上,“合伙人制度”就是阿里为了能在香港上市而创造的一个壳,让阿里和香港证监会双方都有台阶,没想到香港证监会坚持维护“同股同权”原则,从而使阿里在香港上市落空。那么,“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或者三重股权架构有什么本质区别呢?那就在于,在“合伙人制度”中,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人选由阿里巴巴内部老人组成的合伙人群体提名,而不是按股份多少分配董事席位。而双重股权架构则是 企业可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持有者同股不同权,比如企业管理层持有的股票表决权可能与普通投资者持有的表决权是10比1。两者在本质上如此相似,都是同股不同权,其作用都是可以 使管理层一直把控公司,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都是霸王条款。
值得质疑的是,在双重股权架构中,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只提供了小部分的资本,却享有与预期资本不成比例的、大得多控制权,而一旦他们做出了错误决定,却又只需承担很小的责任,“合伙人制度”又怎么能避免这一点呢?
所有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企业都有很好的借口,比如这次马云就说,创建合伙人制度是为了坚守和传承阿里巴巴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企业管理层说,双重股权结构有其制度优越性,目的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了更高的管理效率,更快的发展速度,为了股民的根本利益,而独裁者们何尝又不是这么说?
❹ 如何评价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
阿里巴巴集团联合创始人、董事局执行副主席蔡崇信发表了一篇名为《阿里巴巴为什么推出合伙人制度》的文章,以回应昨日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的《投资者保障杂谈》,解释阿里为何坚持用合伙人制度在香港上市。文章中写道,“我们提出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使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阿里巴巴为什么推出合伙人制度此前,阿里巴巴集团多次与香港监管讥构探讨,如何把我们的管理创新和资本市场的有效治理对接。作为一家主要业务都在中国的公司,香港自然是我们上市的优先选择。我们提出了一个合伙人的公司治理机制,这个机制能够使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即公司业务的核心管理者,拥有较大的战略决策权,减少资本市场短期波动影响,从而确保客户、公司以及所有股东的长期利益。有传言说,阿里巴巴的提案威胁到了香港监管讥构所倡导的“一股一票”原则。事实并非如此。我们从未提议过采用双重股权结构(DualClass)的方案。一个典型的双重股权结构,是允许那些拥有更高投票权的人在公司任何事务的投票上享有这种权利。而我们的方案则充分保护了股东的重要权益,包括不受任何限制选举独立董事的权利、重大交易和关联方交易的投票权等。我们为何要坚持这种合伙人的治理结构?我们的首要目标是保证公司的文化传承。在过去的1年里,阿里巴巴的使命就是:“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努力帮助者和小企业去成功。明确的使命、对长期目标的追求,以及对介值观的坚持,才真正定义了“阿里巴巴文化”,并使得我们取得了今天的成绩。同时我们也观察到,不少优秀的公司在创始人离开后,迅速衰落,但同样也有不少成功的创始人犯下致命的错误。我们最终设定的机制,就是用合伙人取代创始人。道理非常简单:一群志同道合的合伙人,比一两个创始人更有可能把优秀的文化持久地传承,发扬。我们相信合伙人制度可以让我们基业长青:合伙人是平等的,他们会摈弃官僚作风和等级制度,而通过合作解决问题。合伙人不仅仅是管理者,他们同时也是企业的拥有者,有着极强的责任感。合伙人制度通过每年接纳新的合伙人,注入新鲜血液,不断焕发活力。通过这个机制,我们相信,我们可以保持持续的创新、不断的提升阿里巴巴的人才力量。没有理解我们合伙制真正意图的人,很可能会批评我们的方案仅仅是一个公司的创始人想保持控制权。我们其实有着完全不同的目标。1年来,我们从没想过用股权结构的设置来控制这家公司,此时此刻,我们更不会!我们只想建立并完善一套文化保障机制,让这家公司能够持久健康的发展,我们希望公司的未来远远超越任何一位创始人的寿命,我们是在寻求一种可以保障公司持续发展10年的机制。我们坚信,在这个不断变化和颠覆的世界中,保持公司的创新能力、文化和使命,是成功的关键。合伙人制是一种创造性的方式,在保证股东核心利益的同时,也坚守着“我们是谁”——这一点我们不能,也不会改变。
❺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是什么意思
合伙人是指投资组成合伙企业,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回是合伙企业的主体。答合伙企业中首先具备的是合伙人。合伙人在法学中是一个比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一与人合作经营一种企业、生意或参与同一活动的人,一起工作的人;第二与别人共同从事于任何活动的人。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经营某项营业而合伙的两人或多人中的一个;第三被认为类似于与他人具有共同的权利与义务的这种伙伴的人(如在一企业中);第四由合伙组织结合在一起的;第五一个与另一位合作或协助他执行任务或为他服务的人;第六同伙,作为共享者而与另一人联合的人。
❻ 为什么说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颠覆了以往公司的股权分配
相信大家都知道,早年马云创立阿里巴巴的时候,身边有阿里18罗汉,这些人都为马云在创业中立下了汗马功劳!
2009年阿里巴巴开创了合伙人制度。因公司初创于湖畔花园,故该制度又被称为“湖畔花园合伙人制度”。设立的初衷是希望改变以往股东和管理团队之间简单雇佣模式,打破传统管理模式的等级制度。用阿里巴巴集团前执行副主席蔡崇信的话说,就是“我们最终设定的机制,就是用合伙人取代创始人。用白话来说,公司是大家的,并不是创始人一个人的。
阿里巴巴当时就决定要做真合伙人制,说白了牺牲最大的就是创始人马云,他也变成了一票。
这里顺便提及一下,在阿里巴巴只有马云和蔡崇信才是永久的合伙人,所以我说,最终公司还是马云有绝对的权利。
❼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到底是什么
实际上,“合伙人制度”就是阿里为了能在香港上市而创造的一个壳,让阿里和香港证监会双方都有台阶,没想到香港证监会坚持维护“同股同权”原则,从而使阿里在香港上市落空。那么,“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或者三重股权架构有什么本质区别呢?那就在于,在“合伙人制度”中,上市公司董事会的大多数董事人选由阿里巴巴内部老人组成的合伙人群体提名,而不是按股份多少分配董事席位。而双重股权架构则是 企业可发行具有不同程度表决权的两类股票,持有者同股不同权,比如企业管理层持有的股票表决权可能与普通投资者持有的表决权是10比1。两者在本质上如此相似,都是同股不同权,其作用都是可以 使管理层一直把控公司,对于普通投资者来说,都是霸王条款。
值得质疑的是,在双重股权架构中,公司创始人或管理层只提供了小部分的资本,却享有与预期资本不成比例的、大得多控制权,而一旦他们做出了错误决定,却又只需承担很小的责任,“合伙人制度”又怎么能避免这一点呢?
所有采取双重股权结构的企业都有很好的借口,比如这次马云就说,创建合伙人制度是为了坚守和传承阿里巴巴开放、创新,承担责任和推崇长期发展的文化。企业管理层说,双重股权结构有其制度优越性,目的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发展,为了更高的管理效率,更快的发展速度,为了股民的根本利益,而独裁者们何尝又不是这么说?
❽ 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和双重股权结构的区别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制度不太一样,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在上市之初,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内部人士可以控制整个董事会,公众股东不会获得任何实质的权限。
而阿里巴巴28个合伙人将有权力任命董事会的大多数成员,如果董事候选人遭到股东反对,合伙人可以重新提交候选人名单。阿里巴巴的少数董事将由除了合伙人之外的大多数股东推选。
如此一来,合伙人如何退出和更新便相当重要,有知情人士称,阿里巴巴的合伙人是“自我更新的(self-rejuvenating)”。
推选新的合伙人需得到所有合伙人75%的投票支持,而罢免合伙人则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51%的投票支持,而这些多数董事的更新都不需要与股东进行商议。
Ronald Barusch在华尔街日报撰文分析认为,
阿里巴巴的合伙人制度将抑制积极投资者出现的可能性,积极投资者可能以获得公司董事会少数席位为目标,但如果少数董事的权限较小,积极投资者夺取董事席位的必要性就大大降低。
在合伙人是否可以出售控股权套现的问题上,有消息称,在涉及到阿里巴巴控制权变化的交易中,合伙人将无权获得任何特殊的补偿。不过这一协议可以在75%的合伙人投票支持的情况下进行修改。
从对股东的影响来说,合伙人制度与双重股权结构并没有那么大的区别,从某些角度来说合伙人制度对于股东更有利。
Ronald Barusch也提到,双重股权结构的一大优势是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列出了控股股东的身份,同时,拥有超级投票权的股份转让后一般会自动转化为低投票权股份。因此随着股权交易的增多,超级投票权股份的数量可能会下降。
总而言之,合伙人制度和双重股权结构各有其利弊,就阿里巴巴采用合伙人制度上市来说,至少在其IPO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股东都将无权更换管理层或强制出售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