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出资到位
⑴ 公司股东出资都未到位,当公司对外要承担债务担保责任时,股东间是连带责任,还是仅在未出资份额内承担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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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相关要求规定:
1、依照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⑵ 成立公司股东约定出资到位时间,时间到了都没有出资到位,会有什么处罚
1.公司发起人整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可以向所有发起人要钱,也就是A一个人出资不版足欠公司钱,公司不仅可以向权A要钱,还可以向同为发起人的B和C要钱。内部发起人之间,出资不足的对足额的会有违约责任
2.如果公司对外欠债,则债权人可以直接找这个没有出资到位的股东要钱,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
⑶ 什么是股东出资不到位
意思就是公司股东未按期缴付作为出资的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是虚假出资的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第28条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199条规定: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 以上15% 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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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以非货币资产,因该非货币资产与公司章程所作定价有显著差别,该股东就应以货币出资弥补该差额,至于该股东对该差额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
因此,如果出现了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实的情形,即使该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转让了其股份,他的补缴差额责任也不能免除;即使该补缴差额的责任由转让方(原股东)与受让方(新股东)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由受让方承担,该约定也不影响公司向原股东追究责任。
其他股东的连带补缴差额责任属于资本充实责任,所谓资本充实责任,是指为贯彻资本充实原则,由公司设立者共同承担的相互担保出资义务履行的民事责任。
⑷ 股份入股资金没有出资到位股东权力吗
这要具体的情况。
如果公司成立时,章程上有说明,有股东的资金到位的时间规版定,并权且说明在此期间的权力内容,只要对方没有违背这项规定,尽管资金没到位,也是有股东权力的。
如果章程中没有说明,或者对方没有按照章程要求,资金没有准时到位,该股东就没有股东权利。
如果该股东只是按要求到了部分资金,那么其余股东可以开一次股东会对其情况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