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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增值股东要缴税

发布时间: 2021-03-12 03:59:43

A. 做企业价值评估时增值需要缴税吗

对于企业做价值评估时增值的部分在税法上既没有明确列入征税范围,然而也未曾纳入不征税收入等范围。后续,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以及非货币性的资产投资,财税主管部门下发了几个具体文件,从文件的规定和导向来看,实际是将企业改制“评估增值”纳入企业所得税的增值缴税范围内的。其中典型的企业改制包括“公司制改制”和“股份制改制”,前者是指从非公司制形式改成“公司制”,本质上是公司设立的过程,股份制改制,是将有限责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本质上是股份制公司设立的过程,二者均需要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无论是设立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涉及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性资产时,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要求,均应进行企业的价值评估,且“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一、国有企业特殊规定
1、公司制改制
2017年9月2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公司制改制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明确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其原有计税基础确定;资产增值部分的折旧或者摊销不得在税前扣除。
新政策对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增值采取递延纳税政策,旨在鼓励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减少税收方面的障碍。
2、股份制改制
针对国有企业(纳入中央或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范围的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制改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增下发《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所得税处理如下:
(1)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有企业100%控股(控制)的非公司制企业、单位,在改制为公司制企业环节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税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改制后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资本金。
(3)经确认的评估增值资产,可按评估价值入账并按有关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
财税[2015]65号同时明确,通知所称国有企业改制上市,主要包含三种情形:(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可见,对于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和“上市改制”,在征税的基本前提下,采取了差别对待,前者实行所得税递延政策,后者实行以“税”转增资本金的变通做法。
二、一般性规定
事实上,针对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资产评估增值,在前述政策(财税[2015]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4号)出台之前,财税主管部门曾经不止一次针对个案企业(一般为大型央企)发布文件,旨在支持并落实国家推进央企改制的决策。十八大以来,国家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针对单个企业发布税收文件的情形已经不复存在。
对于包括非国有企业等其他企业改制(主要体现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长期以来,实际上是缺少明确税收文件的。2014年以来,国家财税主管部门相继发布财税〔2014〕116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等文件,对于改制中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涉税处理逐渐明确。
可见,对于企业价值评估产生的资产增值缴税,目前税收政策基本建立,并且进行征税并无异议,但是考虑到征管实际,普遍采取了递延纳税的税收政策,针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等特殊对象,采用的递延纳税政策更加彻底,与此同时实施了“税收转增资本金”等较为灵活的处理。

B. 个人股东以技术成果增资,评估增值的部分要交个税吗

财税【2016】101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C. 新税法下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已经全文失效
,现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也就是改制涉及到资产评估增值,如何进行相关的税收处理?
财税字[1997]77号已经废止,目前涉及企业改制中的所得税处理问题应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的规定执行。根据该文件第四条的规定: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视同企业进行清算、分配,股东重新投资成立新企业。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及股东投资的计税基础均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的,可直接变更税务登记,除另有规定外,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包括亏损结转、税收优惠等权益和义务)由变更后企业承继,但因住所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除外。
从这条规定来看,企业改制,从集体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应该属于法律形式的简单改变。因此,企业资产评估增值如果会计上已经调账,但资产的计税基础不变,评估增值部分提取的折旧依法不能税前扣除。

D. 请教,个人以股权出资中评估增值是否缴纳所得税

国税发[2008]115号一、个人(自然人,下同)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以企业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的部分,属于企业对个人股东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在转增个人股本时代扣代缴。以已经出资得资产的增值价值转增个人股本,属于虚假出资,不应该认定为个人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冲这条就应该在召回

E. 资产评估增值究竟要不要缴纳所得税

答,企业常见的资产评估增值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资产未发生转移,仅为特殊需要作出的评估增值;
——投资等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国企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每种不同情况下业务本质不同,会计处理不同,涉税处理也自然不同。
一、资产未发生转移,仅为特殊需要的评估增值
比如由于融资的需要,对于企业持有的土地房产进行评估,这部分评估增值如果不进行会计处理,仅仅向金融机构提供评估报告,自然没有任何问题,不涉及任何税收风险。
如果需要进行会计处理,通常的做法是:
借:无形资产或固定资产
贷:资本公积
这样做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企业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企业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很显然,企业没有取得实际收入,资产也未发生实际交易,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这可能会造成会计上的折旧调整和税法折旧扣除的 ,所得税税前扣除依然只能认可历史成本,评估增值部分不做收入,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投资等资产重组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资产重组过程中,往往需要双方确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对于土地、房产、股权、无形资产等特殊资产而言,常常出现评估增值。这部分需要缴企业所得税吗?
按照财税2009年59号文件,资产重组中只要资产所有权和控制权发生了转移,就会涉及到所得税问题。但针对资产重组的不同类型又规定了不同的优惠政策,这一点特别需要注意。

需要关注的是资产重组中可能涉及的其他税种问题,如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等,涉及情况较为复杂,如投资通常要交纳增值税,而合并分立通常不需要交纳增值税。篇幅关系这里不再多说。
三、国企改制上市过程中的资产评估增值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通常可能有以下模式:
1、国有企业以评估增值资产,出资设立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2、国有企业将评估增值资产,注入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3、国有企业依法变更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这三种情况,国税总局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处理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5号)文件中专门出台相关优惠政策规定:
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其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资产评估增值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含资本公积,下同),但获得现金及其他非股权对价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国企改制上市过程中本来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不征收直接增加计入资本金。
上述三种类型资产评估增值,第一种较为简单,第三种最为特别,而最复杂的是第二种,企业财务一定要根据企业具体交易情况做出准确判断。

F. 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如何交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7]77号文件对资产评估增值规定是:1. 纳税人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人应纳税所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人应纳税所得额,铱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资产产权转让净收益,凡按国家有关规定全额上交财政的,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4.企业迸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G. 股权评估增值是否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求解答

问:企业股权转让,自然人股本300万元,评估价4000万元,增值额3700万元。增值部分并没有发给个人,并未实际兑现,是否就增值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第一条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股东只有凭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H. 重组时评估增值,原股东需要缴税么

一、这要看是哪种评估增值,要分类讨论,具体如下。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各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资产、存货等,以历史成本为计税基础。前款所称历史成本,是指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持有各项资产期间资产增值或者减值,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确认损益外,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单纯的评估增值并且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缴纳所得税,相应的资产可以计提折旧,但是折旧不能在税前扣除。评估增值额在改制时应当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1.资产评估增值实质上不影响所得税,但可以递延纳税。2.资产评估增值多缴纳印花税。如果是房屋评估增值,还要多缴纳房产税。3.资产评估增值转增个人股本,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4.资产减值会可以少预缴所得税,对其他税收无影响。

I. 公司增加股东要交税吗

首先需来要说明的是,这种自情况是原股东——我理解就是法定代表人A——将自己所持的5%股权转让给新股东B,如果是协议转让,新股东B应支付相应对价,对价可以是评估值,也可以是双方认可的金额,为0则为无偿转让,这个价格如果超过原先投资额,有增值部分,原股东A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在转让过程中,公司无需缴纳税金,代股东A缴纳个税是代缴行为,不是公司缴税。

J. 如果公司股改时以净资产评估值为依据进行折股,并以评估值调账,公司股东是否需要缴税

肯定要缴纳所得税,增值税。

企业因组建股份有限公司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
(一)企业改制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整体改制.或者组建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吸收四个以上其他股东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改制,即拿出部分能形成产供销一体化的经营性资产,再吸收其他四个以上股东共同发起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最普遍采用的是后一种形式。
(二)会计上的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5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第6条“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及第43条“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前后虽然企业性质不同但仍为一个持续经营的会计主体,适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43条的规定,如果不能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资产评估结果不应进行账务调整;如果能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则应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
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制而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当根据评估确定的资产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资产的账面价值调整,并可进行折旧计提。将按规定评估增值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的贷方,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当企业按照规定在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或者按规定的期限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企业原计入资本公积的增值准备未实现前不作处理,待到实现后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例1:A(内资)企业进行整体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原账面价值1500万元,已提折旧500万元,经评估该固定资产原值1900万元,累计折旧500万元,该固定资产评估增值400万元,尚可使用年限为15年。假设原企业改组以评估价值折成股份公司股本,股份公司成立后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折旧法(假若不考虑净残值率),适用企业所得税率为25%。
具体会计处理:
甲企业改组后的企业固定资产按其评估价值入账并计提折旧,其会计分录如下:
(1)根据资产评估报告调整原账面价值
借:固定资产——评估后的价值 1900万元
借:累计折旧 500万元
贷:固定资产——评估前的价值 1500万元
贷:累计折旧 500万元
贷: 递延税款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300万元

(2)企业完成后对该固定资产增值部分每月计提折旧 .
借:生产成本等 2.2万元
贷:累计折旧 2.2万元

(3)企业每年结转递延税款时
借:递延税款 6.67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7万元

(4)企业待到实现后结转资本公积准备
借: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 3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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