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标准业务
A. 证券公司五大主要业务是什么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4)证券承销与保荐;
(5)证券自营;
(6)证券资产管理;
(7)其他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1)项至第(3)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 000万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4)项至第(7)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其注册资金必须是实缴资金。
拓展资料
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B. 证券公司的业务规则
1、业务风险隔离制度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2、证券自营规则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3、自主经营的权利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4、客户资金的管理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5、委托书的设置与保管
《证券法》第140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客户的证券买卖,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6、办理委托事宜要求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当根据委托书载明的证券名称、买卖数量、出价方式、价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买卖成交后,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制作买卖成交报告单交付客户。证券交易中确认交易行为及其交易结果的对账单必须真实,并由交易经办人员以外的审核人员逐笔审核,保证账面证券余额与实际持有的证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证券法》第143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8、禁止对客户作出收益或赔偿的承诺
《证券法》第144条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户委托
《证券法》第145条规定,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经营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10、证券公司的责任
《证券法》第14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的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执行所属的证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证券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11、资料的保存
《证券法》第147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客户开户资料、委托记录、交易记录和内部管理、业务经营有关的各项资料,任何人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上述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12、信息、资料的提供与要求
《证券法》第148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等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要求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信息、资料。证券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股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3、审计与评估
《证券法》第149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状况、资产价值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C. 简答题: 证券公司的证券业务种类有哪些
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券商)的业务一般可以分为:
1、证券经纪类业务,也就是代理买卖股票业务
2、投资银行业务,也就是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与保荐、担任并购活动中的财务顾问等等
3、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公司以自由资金进行股票买卖业务,赚取差价和利润。
4、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资产管理业务。
D. 证券公司的客户经理和标准化服务人员分别是做什么工作的
客户经理来说白了就是跑客户,或者源推销理财产品,这行业不好干,很多人退出了,而且客户经理很少是正式的。 一般的正式员工就是做内部的工作,如经纪 自营 技术等 还有理财顾问,投资顾问等对客户服务!!!正式员工也有任务,但相对比较轻一点!!!
E. 我国证券公司有哪四种业务范围
【摘要】不同的证券公司经营的证券业务也是有所不同的,人们为了便于区分,根据证券公司的业务性质将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划分为四大类。下面就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我国证券公司的四大业务范围。
投资分红保险划算么?重疾分红险,投资保障两不误。 投资银行业务
目前国内证券公司从事的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证券承销业务,也称证券代理发行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借助自己在证券市场上的信誉和营业网点,根据与发行人确定的发售方式,在规定的发行有效期限内代理发行人发行证券的活动。根据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风险的不同,承销又可分为代销承销方式和包销承销方式,其中包销承销方式又包括全额包销、定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三种方式。证券公司可以根据发行人所发行证券的种类、市场需求状况、具体发行要求以及自身的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选择。国内目前股票承销主要采用的是余额包销方式,它是指证券公司承诺在证券发行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包销。其实质是先代理发行,后全额包销,是代销和全额包销的结合。
此外,投资银行业务还包括财务顾问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等。财务顾问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顾问,向公司提供咨询服务的业务。代理兑付证券业务是证券公司利用其营业网点,接受客户委托对其发行的证券到期进行兑付的业务。与国际证券市场相比,国内券商投资银行业务主要是承销业务与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是承销业务的一种延伸。随着证券市场的开放以及竞争的加剧,证券市场的创新尤其是投资银行业务的创新将层出不穷,收购兼并业务、项目融资、创业资本融资以及其它创新业务将使投资银行业务摆脱目前主要局限于证券承销的局面。
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又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客户)的委托代投资者(客户)买卖有价证券的行为,是证券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证券公司从事代理买卖证券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证券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才能取得交易席位,即进行证券交易的操作资格,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场内进行交易,只能通过拥有席位的证券公司作为中介来完成交易。目前国内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主要通过开立证券营业部,“等客户”上门开户,在美国等证券发达市场,证券公司并无大面积的豪华营业部,代之以大量的证券经纪人,方便快捷地为客户提供贴身服务,从而形成目标市场的不断细化,证券公司间各有特色。
证券自营业务
证券自营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和合法资金进行证券买卖的业务,自行决定证券买卖的时机、价格、数量等,由此而产生的收益和损失也由证券公司承担。其与经纪业务的区别在于证券自营产生的风险由证券公司承担,而经纪业务中证券买卖的风险由客户承担。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慧择提示:证券公司的四大业务范围就是以上介绍的四种,有没有加深您对证券公司的了解呢?在国际证券市场上,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的重要利润来源,由于我国证券市场起步比较晚,证券公司的业务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也是存在一定差距的,投资者在选择证券公司时一定要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F. 证监会规定了券商之间的佣金吗具体是怎样的
有关部门已将建立券商佣金公示制和报备制提上日程。在定价公开化、市场化的过程中,引导券商提高经纪业务服务水平,促进经纪业务创新发展。(资料图片)
从记者在业内了解到的情况来看,除了个别券商所谓的“零佣金”和大客户享受的优惠佣金外,目前券商向个人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费用最低标准普遍维持在万分之五左右。“但这一最低标准还在继续下降,”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某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以收取万分之五的佣金费为例,除去上缴给交易所、登记公司在内的过户费、清算费等各种规定费用外,券商自己可以留下的部分大概为万分二。而券商在包括人力成本、系统支持、硬件维护以及提供研究报告等运营经纪业务上的花费最低也要万分之三,仅收取万分之五的佣金费用明显入不敷出。
看似“赔本赚吆喝”的“买卖”为何还有那么多券商争抢着做,这位经纪业务负责人为记者解开了疑问。尽管增量部分的佣金收入入不敷出,但原有的老客户佣金费用较高,已基本能满足运营成本。而在人力、硬件等相同的条件下,交易量越大,交易成本也就越低,所以尽管目前佣金费用已经降到很低水平,但券商还不至于真的赔本。
业内人士指出,短期内,降低佣金的确能使客户数量有一个快速上涨,但从长期来看,其危害也是显而易见的。系统的升级、硬件的更新换代、培养专业的经纪人才为客户提供更丰富的服务等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较低的佣金收入显然无法满足这一需求,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遏制行业内的恶性价格竞争,曾有两种解决方案被普遍讨论。一是建立为佣金收费设立“底线”,二是建立佣金公示、报备制度。
接受记者采访的券商经纪业务负责人均如此表示,相比设立“底线”的做法,建立公示制和报备制更合理、也更有效。由于各个券商经纪业务的运营费用不尽相同,很难计算出一个合理的“底线”。“从价格战现象的根源上来看,还是由券商经纪业务趋同,缺乏特色服务造成的。”上述负责人向记者表示,“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丰富服务内容、树立自身的鲜明特色才是根本。”
不少业内人士也表示,佣金公示、报备制度建立后,应取消0.3%的“上限”规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必然也意味着运营成本的上升,上限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阻止了券商经纪业务水平提高的空间。“只要投资者认为券商提供的服务值那么多钱,愿意付,就应该允许。”
G. 证券公司主要业务的种类及内容
证券抄公司是袭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从证券经营公司的功能分,可分为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和证券承销商。1、证券经纪商。即证券经纪公司。代理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接受投资人委托、代为买卖证券,并收取一定手续费即佣金。2、证券自营商。即综合型证券公司,除了证券经纪公司的权限外,还可以自行买卖证券的证券机构,它们资金雄厚,可直接进入交易所为自己买卖股票。如国泰君安证券。3、证券承销商。以包销或代销形式帮助发行人发售证券的机构。实际上,许多证券公司是兼营这 3 种业务的。按照各国现行的做法,证券交易所的会员公司均可在交易市场进行自营买卖,但专门以自营买卖为主的证券公司为数极少。
H. 证监会规定券商业务中介机构不能超过多少
5个,,,,,
I. 券商的投行业务和资管业务各指啥
投行业务指的是证券承销业务,也就是上市公司发行股票时候的版承销商,国内大权多数券商的投行指的就是这个,少数大券商还承销其他证券。
国际上的投行则复杂得多资管业务是资产管理业务,指的是客户将资产托管在证券公司,由证券公司代为投资理财管理。现在证券公司卖的集合理财产品就是一种集合资产管理业务。
J. 请问券商主要业务指标有哪些
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包括: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投资咨询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证券公司中间介绍(IB)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