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公司股东资格
A. 请各位前辈指点一下,公司要成为一家信托公司股东,国家对此有什么限制、规定。包括公司资质、业务约束等
第一,目前没有明文规定特别的条件;
第二,贵公司是否能够顺利入股,关键在于银监会是否批准.
第三,依据是<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2002年)>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股份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10%的除外.参见: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9&ClassID=14&SpecialID=
第四,提示一下,原属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权已转由银监会行使.
第五,建议提醒你们老总,多注意研究和运用“潜规则”吧,毕竟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灵活性极强.
第六,祝贵公司好运!
B. 成立信托公司对注册资本有什么要求
首先,请楼主先阅读《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2号),到银监会网站上搜索就有。
简要回答如下楼主问题如下:
1、成立信托公司的限制条件很多,注册资本金仅是其中一条。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2、按照规定办理流程大致如下:
a.具体审批部门:银监会非银部
b.依据及全文:《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主席令第11号,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银监会令[2006]第1号);《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2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
c.办理程序及时限:《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07]第13号)
d.上报材料清单及表格银监会网站下载
提请楼主注意以下问题;楼主如果拟新成立信托公司非常困难,没有强大的股东背景,很难通过审批。08年开始,即使实力强劲的集团,如华能、中粮、信达、建银投资等大集团公司,也都采取的是收购原有经营不善的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这种金融机构投资、融资等方面运作非常活跃,因此银监会对其做过四次大的整顿,最新的一次是从07年开始,既然活跃,风险也就较高,监管部门不会轻易批新的执照的。在当前市场中,只有两家信托公司还有机会被大家购买,但是已经20多个买家盯着,因此若您真要建立信托公司,难度较大。如果您只是想了解流程,以上我提供的文件已经非常全面。
C. 成立信托公司需要哪些条件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D.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E.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
证券公司股东资格的法律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四条
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二)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要求。
3、《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 号》中的相关规定
(一)对入股股东(包括增资股东或者股权受让方)入股行为的审慎性监管要求
(1)出资意愿真实。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不存在被误导投资入股的情形。
(2)股权权属清晰。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3)具备出资能力,出资真实合法。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
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入股股东对其他企业的长期投资余额(包括本次对证券公司的出资额),不得超过入股股东的净资产,国有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具备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5)信誉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入股股东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
(6)程序合法。入股行为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证券公司和入股股东的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由上级单位或者监管部门批准的批准程序等),不得损害老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存在潜在法律障碍或者纠纷。
(7)符合信息披露和审批监管要求。入股股东的股权结构应当披露至最终权益持有人,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关系应当充分披露。
不存在未经披露实际控制多个持股5%以下股东,规避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格审核的情形;不存在境外机构未经批准间接持有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8)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政策。入股股东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2 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超过1 家。保险公司、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机构参股证券公司,应当符合金融机构参股证券公司的政策要求。(注:根据《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同一单位、个人或者受同一家单位、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单位、个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9)有明确的持股期限。为避免短期投资套利、鼓励战略投资和长期投资,确保证券公司股权结构相对稳定,入股股东应当有明确的持股期限。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增资或者受让股权的,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其他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证券公司,入股股东应当承诺自持股日起48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依照《关于证券公司控制关系的认定标准及相关指导意见》执行。持股日是指证券公司增资扩股或者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日期。因证券公司发生合并、分立、重组、风险处置等特殊原因,股东所持股权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发生转让的,不受其所承诺的持股期限的限制。已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老股东对公司进行增资或者受让其他股东所持有股权的,证券公司无须提供老股东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的证明文件等申请材料。
上市证券公司以公开发行股票(包括首次公开发行和公开增发股票)、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转股、公开发行的认股权证行权等形式增资扩股的,对增资后持股比例低于5%的股东的增资行为,免除上述审慎性监管要求。
(二)对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入股后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除符合上述各项审慎性监管要求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包括:
(1)财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的净资产、净资产与实收资本的比例、或有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等财务数据与指标符合法定标准,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盈利能力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具备持续盈利能力,即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3)诚信状况符合法定条件。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 年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 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
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 年的情形。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制度安排。一是对完善证券公司治理结构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二是对保持公司经营管理的独立性,防范不当利益输送,
有明确的自我约束机制和安排;三是有明确的持股期限,承诺自持股日起60 个月内不转让所持证券公司股权。
F. 信托公司设立一个信托计划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设立信托公司,必须具备符合银监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股东必须是“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出资人”。下文你可以看到法规对这些概念的具体描述。此外,根据该办法的规定,信托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是3亿元人民币,并且不得分期缴纳,必须以货币一次性付清。因此,个人基本不可能设立信托公司。以下是前面提到的对股东的具体要求:
“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五)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六)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七)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八)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九)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十)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十一)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八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相关监管规定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二)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境外金融机构为商业银行时,其资本充足率应不低于8%;为其他金融机构时,应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相应的审慎监管指标的要求;
(五)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有效;
(六)承诺3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七)注册地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
(八)所在国(地区)经济状况良好;
(九)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G. 信托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股东为什么不行
信托公司的资金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有资金,一类是信托资金,信托公司以自有资金持股的公司如果上市是允许的,与一般法人股东没有区别,但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持股的公司是不允许上市的。
信托资金属于信托公司“吸储”资金,但照比银行,这笔资金的针对性更强,即吸收资金的时候,参与信托的投资者就已经知道资金用于何处,属于专项资金。那么信托资金持股,其实就是把各种股东合在一起,成为一个冠冕堂皇的法人股股东。这种行为,在证监会眼中,属于故意规避《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限制的行为,股东超过200人,根据《证券法》就视为公开发行,公司开发行要取得证监会同意。
现实中,我们国家因为在上世纪90年代曾经进行过大规模的国有企业改造情况,股东人数超过200名的情况也算是遍布华夏了,曾经一度,很多公司通过信托手段规避股东不得超过200人的规定,在证监会很容易地发现之后,遂出台其内部规定,信托公司以信托资金持股的,与工会持股、委托代持视同一致,不允许上市!
除此之外,信托资金如果以自有资金持股,股东就是信托公司自身,那么就没有限制。
H. 信托计划可以做股东吗
可以.
参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http://www.trustlaws.net/law/List.asp?SelectID=4556&ClassID=14&SpecialID=
记得主要在第三章.
I. 信托公司治理指引的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五条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中国银监会批准。
第六条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作出以下承诺:
(一)入股有利于信托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二)持股未满三年不转让所持股份,但上市信托公司除外;
(三)不质押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
(四)不以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设立信托;
(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
第七条 信托公司股东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
(二)利用股东地位牟取不当利益;
(三)直接或间接干涉信托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四)要求信托公司做出最低回报或分红承诺;
(五)要求信托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六)与信托公司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七)挪用信托公司固有财产或信托财产;
(八)通过股权托管、信托文件、秘密协议等形式处分其出资;
(九)损害信托公司、其他股东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股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信托公司:
(一)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被强制执行;
(二)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
(三)变更名称;
(四)发生合并、分立;
(五)解散、破产、关闭或被接管;
(六)其他可能导致所持信托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第九条 股东与信托公司之间应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办公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各自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二节 股东(大)会
第十条 信托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表决方式和程序、职权范围等内容,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议事细则包括通知、文件准备、召开方式、表决形式、会议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由董事会依照公司章程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定期会议除审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将下列事项列入股东(大)会审议范围:
(一)通报监管部门对公司的监管意见及公司执行整改情况;
(二)报告受益人利益的实现情况。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股东单独或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本指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应做到真实、完整,并自做出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股东(大)会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当报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J. 信托公司成立条件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2、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3、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4、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5、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