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认缴出资额未缴足
『壹』 公司原认缴的出资未缴足时,公司是否可以增资
一、原股东认缴
拟增资的股东原认缴注册资本未缴且缴付期限已到,先缴纳后办理增资;缴付期限未到,可直接办理增资手续,但在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应明确,原来认缴的部分按照缴付期限缴纳;增资部分按照增资缴付的期限缴付到位(若有)。非原始股东增资。
二、无论原始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否已经实缴,那么新股东皆可以直接增资。
『贰』 股东协议出资未缴足,股东分红权受限制吗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所以,一般情况,股东分红是按实缴资本比例分配,虽然认缴但没缴足,分红是要受到影响的
『叁』 注册资金认缴制不需要验资,不缴或未缴足有什么后果
上海崇明园区注册公司,资金变成认缴制后,许多人就觉得可以随意填写了,多添点让公司的形象更好,显得十分有实力,殊不知公司注册资金认缴却并不等于补缴了,企业后期还是要交纳的,千万不要填的太多,给企业自己挖坑!公司注册资金填写的多是可以提升企业的形象,可是关于企业来说并不一定便是好事,由于注册资金填写太多后期底子无法完结实缴,而且还要给企业添加担负就更糟糕了,公司注册资金填写过大,把有限职责变成了“无限职责”,企业真的承担得起吗?
注册资金登记时切记力所能及,匹配自己的当期资金才能或可预期资金才能,为未来的资本运作和经营运行降低压力;别的,章程约好中尽可能选用钱银资金的出资方法,公司设立后注册资本没有彻底到位前,注意任何一笔股东个人资金进入公司都一定要在汇款时注明“某某投资”。注册资金中设置不切实际价值的非钱银资产出资;有的创业者,在注册资金中设置用自己持有的软件著作权、专利权等非钱银资产出资,觉得通过加大点资产评估值在不掏钱的情况下占有较大比例股份挺合适。
这些非钱银资产入账后就变成了公司资产,正常的话需要分期折旧摊销,变成了公司的成本费用,直接了添加了公司会计报表盈余的担负。公司注册资金要量力填写,不能过多、更不能过少,要既能显得公司有实力,还要在公司的接受范围之内,认缴制下企业也不能忽视注册资金填写的重要性,在填写时千万不要盲目。
公司注册资金显现公司的实力,认缴制下对企业的要求也相对宽松,许多企业都会夸大一点公司注册资金,可是企业也要记得,注册资金的填写要符合实际的情况,不可填的太多,给企业挖坑!
『肆』 公司原认缴的出资未缴足时,公司是否可以增资
一、原股东认缴
拟增资的股东原认缴注册资本未缴且缴付期限已到-----先缴纳后办理增资;缴付期限未到----可直接办理增资手续,但在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应明确,原来认缴的部分按照缴付期限缴纳;增资部分按照增资缴付的期限缴付到位(若有)。非原始股东增资
二、无论原始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是否已经实缴,那么新股东皆可以直接增资。
『伍』 注册资本现在都是认缴,如果我一直不缴,请问有什么后果
1不是的,公司法取消实缴资本,其主要用意是为了最大限度的利用资金,防止资金闲置。
在公司注册的时候,股东之间互相约定期限交足注册资金。这样就防止了资金闲置。
在实行实收资本的时候,公司有个资本维持原则,即公司得经常维持至少与注册资本相符的财产。这样公司的信用才得以维持。但是,这样也造成了资金闲置。因为,公司实收资本的时候,为防止公司信用和实际财产不相符,公司法严禁抽逃出资,刑法上有相应的罪名,叫抽逃出资罪。这样,在公司刚成立的时候,并没有很多生意可做,与注册资本相符的资金就闲置在公司账户上不能够使用(不以公司名义时候,就破坏了公司财产独立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2014年3月1日,注册资本认缴制正式实施。这样,公司股东在公司注册的时候,只需要认缴够注册资本,不必提交验资报告(除少数仍然实行实收资本的公司外),股东在认缴注册资本的时候,即承担了对公司的责任,即股东对公司的责任就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这样,股东们办公司的成本大大降低,股东可先交一部分资金维持公司运转,然后等到生意来的时候,再把资金注入公司账户,完成生意。这样就能充分利用好资金,防止资金闲置。
所以,认缴制的注册资本只需约定一个期限,并不是要求每年缴多少。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根据经营情况把注册资本缴入(上述期限还可进行改变)。
那么,当你一直不缴,那么可能引起下列情形的发生:1,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公司运营需要资金的。2,该股东需要对公司和其他已经实缴的股东负违约责任。
PS::::不懂还可继续问。。。
『陆』 改革后的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不需要验资,那如果不缴或未缴足会被查到吗会有什么后果
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并不是说注册资本就不用缴了,而是政府不再收取验资证明而已,这就从过去的政府监督转变为股东监督,认缴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改革后商事登记制度对于股东未依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付注册资本的,仍应依法律和章程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如果有股东未依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约定按时缴付注册资本,已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以及公司本身均可向未按时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追究未出资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当资不抵债时,未缴足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先缴足注册资本,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柒』 股权问题 如何解决小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根据该规定分析如下:
1、如果公司要求股东出资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届满前任何时间实缴出资,其他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届满前很难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实缴出资。如果出资期限届满,公司可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实缴出资。
2、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出资时间,这就需要召集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决出资时间的问题。
3、问题中的股东以自有资金维系公司经营直接对外支付,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也就是所谓的公户)。如果出现纠纷很难认定该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公司向股东的借款,在财务上计入其他应付款。如果没作为借款进行财务处理,而是计入了资本公积,那么该股东甚至没有权利要求公司返还。看问题,应该是没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建议,趁目前另外的股东还认账,两个股东开个会把出资的事情说清楚。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
『捌』 认缴注册资金到期未缴或未缴足怎么办
根据《公司法》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玖』 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应承担法律责任:
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明确,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在认缴制下,出资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理论上可以是五年、十年甚至更长。
二、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加速到期
1、《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2、《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公司人格否认下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1、《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实践中,如果股东实缴的资本与公司经营规模和所需财产极不相称,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导致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就有可能认定股东滥用了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规避债务,将经营风险外化给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股东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股东认缴出资额未缴足扩展阅读
注册资金认缴制优势特点:
一、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