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签字股东会决议无效案例
『壹』 如何认定伪造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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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公司股份被伪造签字转移怎么立案
伪造股东签名被转移股权,如何处理?
案例如下:A先生2015年与其他三人商议一起成立一家公司,每位股东各占25%的股权,主要营业范围是文化传播行业。公司的设立、变更等事项均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一家公司注册代办机构予以办理。四位股东中除法定代表人之外,其他三人皆未亲自对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等文件予以签名,均是口头委托法定代表人与代办机构代替签名。公司的注册资本系认缴制,四位股东前期未实际出资,认缴期限为十年之后。公司一直正常经营中,所有股东在前期实际上都参与了经营活动,一两年后因各种原因其中两位股东逐步退出公司的运营,将公司的股权折价转让给法定代表人。另一位股东A先生一直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并在工作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四年后,A先生因为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他的债务纠纷,欲退出公司股权,但经调查后发现,法定代表人已经于一年前伪造了其他三位股东的签名,签署了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将公司的所有股权全部集中到其自己名下。A先生发现该情况,希望立即采取行动,拿回本应该由自己持有的股权。
分析如下:
一、法定代表人伪造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的效力如何。股东通过伪造股东签名,伪造相关《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非法转移其他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视为该类伪造文件没有合法存在过,其法律性质属于未成立的决议和合同,不具有任何效力。依据未成立的决议和转让合同,转让股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未经权利人追认属于合同法上的无效合同。受让方应当知道该类决议和合同上的签字属于伪造的,不构成善意的第三人,因此该种股权转让行为无效。而本案中法定代表人恶意伪造相关文件,当然无效。
二、A先生并未实际出资的情况下,是否是公司的合法股东?
股东未实际出资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即实际出资不是成为股东的必然条件,不论是实缴制还是认缴制的情况。确认股东资格应当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股权转让合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登记。在具体案件中对事实证据的审查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确定成为股东时是否有达成合意。本案中,A先生虽没有实际出资,但其参与成立公司设立时的协商,四位股东达成成立公司的合意,并且其姓名依法在工商进行了登记,公司章程也有其股东的身份确认,该类行为充分说明四人均是股东的合法性。
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二十二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股东实际未出资并不代表不具有股东资格,而伪造股东签名转走相应股权也属无效行为,可通过诉讼方式确认股东资格。
『叁』 伪造股东会决议上的股东签名构成侵犯姓名权,应有谁负责
谁发起的股东会议决议,谁负全责!
『肆』 伪造股东签名,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分为对内和对外两部分
对内,属于无效,可以通过诉讼进行解决
对外,要看对方是否属于善意第三人,如果对方是善意第三人,属于有效,如果对方不是善意第三人,属于无效
此外,该类型诉讼对期限要求较高,建议尽早解决
『伍』 在股东大会决议书上伪造签字,触犯什么法律,应负什么责任
证券法
要看决议内容 定罪
『陆』 股东决议中,大股东签名被造假,造假者是否构成犯罪
冒用他人笔记签字获取不当利益的为非法交易。而且买与卖同一人所为,提交证据既可。
『柒』 减资决议,伪造或假冒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是否有效
你好,伪造或假冒股东签名的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
『捌』 伪造股东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一般是无效的,除非是股东追认后才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