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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股东

发布时间: 2021-03-13 18:36:32

Ⅰ 如何追究股东的法律责任

即证明公司存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
(1)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这里所说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2)利用公司回避合同义务
公司被用来回避合同义务的情形主要包括:①为逃避契约上的特定不作为义务而设立新公司从事相关活动;②通过成立新的公司逃避债务,主要是将公司资产转移到新公司而逃避原公司的债务;③利用公司对债权人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
(3)利用公司规避法律义务
利用公司规避法律所规定的强制性义务,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缺乏存在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而也成为适用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形之一。
(4)公司法人人格的形骸化
公司法人人格形骸化实质是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公司仅仅是股东的另一形象,是股东行为的工具,因而失却独立存在的价值。具体表现在:
1、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股东对公司的不正当控制是指股东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而实施不正当影响,使公司丧失了独立的意志和利益,成为为股东谋取利益的工具。
2、财产混同。财产混同是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股东或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晰的区分。此时公司缺乏独立的财产,也就缺乏了作为独立人格存在的基础。
3、业务混同。业务混同主要表现在公司与股东从事同一业务,且业务的进行不加区分,大量交易活动形式上的交易主体与实际主体不符或无法辨认。
4、组织机构混同。组织机构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在组织机构上存在严重的交叉、重叠,如“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情况等。
的资本显著不足,是指公司成立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足,其判断的依据是经营的需求而非法律的具体规定。
比如说:空壳公司、虚假出资、利用公司被吊销逃避债务、利用破产逃避债务等情形。

Ⅱ 怎样追究股东责任

所谓股东的责任,无外乎虚假出资的责任。
其责任分为对内和对外两个部分内,对内,虚假容出资的股东对其他股东而言,应承担相应民事违约责任;对外而言,对于公司的债务,在其为未认缴足额的范围内,就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的责任。

Ⅲ 起诉公司,最终可否追究股东责任

一、公司法没有“歇业”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 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规定,停止营业超过六个月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进行公司清算。
二、 由于你的 提问尚不十分清楚,答复如下:

1、按照公司有限责任原则,公司以自有资产对债权人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起诉公司股东,要求股东承担公司的债务。

2、如果公司控股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以及滥用控制地位,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承担责任。
3、如果没有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情况发生,公司停止经营后,应分别情况处理:
(1)直接起诉公司,请求履行债务。
(2)公司停业后,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可以对清算组起诉,要求清产债务;
(2)公司连续停止营业个月以上的,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工商行政机关应吊销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15日内,股东或者董事会应当成立清算组对公司清算。公司股东、董事会没有成立清算组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
4、如果在清算过程中,发现股东有过错,债权人可以起诉相应股东: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的,债权人可以起诉,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

Ⅳ 公司出现安全事故时先追究股东还是法人代表

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股东如果没有具体参与安全事故事件的话一般不需要负责。

Ⅳ 股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时如何处理股权

股东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影响其股东身份,可以委托其他股东行使其股东权利,也可以转让其股份。如果该股东已经被羁押,可以办理委托公证,进行委托或转让股份。

Ⅵ 公司债权人如何追究股东责任

一、公司法人否定股东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人否定是指“公司股东滥用法人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使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或将公司用于非法目的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行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上是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如果公司账目清晰,资金控制与使用没有混同一般依据该条款追究股东责任不太现实。

二、股东虚假出资民事法律责任。
《公司法》对于股东虚假出资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对内责任,却有明确的规定,即: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四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虚假出资股东和其他股东承担清偿责任。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Ⅶ 怎样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可有几种途径:1\\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如无法开这样的会,则..2\\通过诉讼(亦有两种方式:民事或刑事).如信赖我们,请联系.

Ⅷ 追究股东责任

原则上公抄司欠款由公司袭以公司资产偿还,股东不承担出资以外的责任,实在无法偿还,公司可以破产还债,破产后仍无法偿还的,免责。
当然,如果有证据表示股东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可以追究其相应责任。

Ⅸ 公司欠款什么情况下可追究股东个人

在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9)追究股东扩展阅读:

案例: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肖鹏滥用职权、受贿获刑五年两个月

2017年8月23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副总经理肖鹏滥用职权、受贿一案,对被告人肖鹏以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经审理查明,在2000年至2012年间,被告人肖鹏利用其担任云南电力集团公司董事长、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违法违规转让股权致云南电力集团损失2.73亿元;为他人在项目开展上提供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鹏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鉴于被告人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受贿事实,积极退清赃款,缴纳罚金,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Ⅹ 如何追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责任求解答

应不能直接要求股东承担责任,但可以通过下述途径:起诉要求股东清算——股东清算,如不能还清债务,需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委派破产管理人。由此可查清公司财产状况,及股东是否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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