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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保护律师

发布时间: 2021-03-14 07:34:55

❶ 请问律师:我如何维护我的股东权益,又如何处理这样的纠纷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违反合伙协议,你可以起诉对方

❷ 公司法中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首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接受股东的质询。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是股东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时,是股东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的重要机会。当股东需要了解有关情况时,有权要求相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并请他们汇报自己的工作情况和知悉的有关情况,股东要求有关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的,被要求的人员应当出席,并应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因无法解释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绝出席会议,更不能因无法解释的理由或者不符合常理的理由拒绝股东的质询。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主体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如何提出要求,由哪些人提出要求,法律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便于这一规定的落实,确保股东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的维护,公司章程应当对有关情况做出详细的规定。比如多少股东在股东会议上提出就应当出席,或者直接规定除特殊情况外,所有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应列席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等。为了便于开好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确保《公司法》规定的质询权利得到较好的落实,公司章程可以对股东的质询程序做出具体的规定,或者做出原则性的规定,公司可以根据章程制定的原则做出具体的规定。
其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公司监事会是《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的监督机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或监事有以下职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提出罢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向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等。
公司监事会或者监事在履行《公司法》规定上述职权时,应当有权利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应的生产经营情况、相应的会计资料等,以了解公司的有关情况,确保正确有效地行使自己的职权。董事、高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依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为确保《公司法》这项规定的落实,公司章程宜细化规定。公司章程不能做出规定的,公司也可以专门就监事会或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做出细致的规定,以便于公司内部运作关系畅通有序,避免公司产生内耗,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新《公司法》对董事等人员辞职时违反规定损害公司及他人利益的情况进行事后救济也做出了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数)单独或者合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代表股东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即半年)以上(包括本数)单独或者合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代表股东依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❸ 小股东权益救济有哪些具体法律机制

在很多情况下,法律保护措施是不能做到很好和完全保护小股东权利的,因此,法律有必要在事后救济方面加强规定,为小股东在权益受到侵害或正在侵害时,提起司法救济提供可能。这样,既有利于减少小股东因为控制股东滥用职权和控制权给小股东所造成的损失,维护其合法权益,又可以促进法律公平、公正价值的体现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1、危害行为的停止请求权 在股份制公司,控制股东可以通过控制董事会来控制公司。而董事的行为对公司有引起不能恢复的损害的可能性。仅董事个人承担责任并不能完全弥补,还必须对这些行为加以事前控制。在公司法中赋予任何股东在他以为公司的经营不正当的侵害了部分股东(至少包括当事人)的权益时,均有权请求法院对这种行为进行干预。一旦认定多数股东,公司董事,监事或者管理人员的行为构成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不公正侵害时,赋予法院有权下令禁止公司为某种行为,对公司将来的经营活动施加管制。这样,可一定程度上为小股东救济其权益提供保障。 2、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制度 反对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是指对于股东利益有重大关系的特定事项,在股东会的多数决议成立的情况下,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买自己所持有的股份,在公司拒绝回购时,法院可以根据股东的申请,强制公司收购该股东的股份。 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在股东会议上,持有公司多数资本的大股东可以通过行使多数表决权,强行实施支配公司资本计划决议。而这个决议可能会损害小股东的利益,肯定有些股东对决议持有不同的意见,如果这个决议没有明显的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依照商业判断的基本原则,对公司来说有时必需的,那么法院就会难以对此进行否决。而该决议的执行肯定会对持不同意见的股东产生不公。那么,在这种前提之下,赋予持异议股东的股份收买请求权,则可以使其能够免于权利遭受侵害,而切实保护了异议股东自身的投资权益。 3、对有瑕疵股东会决议的诉讼制度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可就公司的重大事项做出决议,股东应当按照法定的召集程序召开股东会,并依法定的表决方法通过决议。但是,在实践中,有时会发生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的大股东基于某种非法的或者个人的目的,不将公司的重大决议事项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讨论,或召开股东会时不通知其他小股东参加的情况。在股东会通过决议的程序或决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侵害了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时,该决议即为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对此,法律有必要作出规定,赋予受到大股东侵害的受害小股东一定的司法救济途径,对公司股东会做出的有瑕疵的决议有权提起诉讼,申请法院判决撤消该决议,判定该决议无效和权利受损的赔偿诉讼请求权之诉。使大股东这种违规或者违法行为受到遏制和被诉,以维护受害小股东的权益。 4、股东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存在之权利 当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力,对其他小股东进行压榨或者不公平对待时,并且严重损害了公司或者小股东的权益。则我们可以有理由认为,公司股东之间依赖信赖利益关系存在的基础已经丧失。小股东有权申请法院质疑公司是否应该继续存在。这样,当大股东利用控制权对小股东进行侵害时,小股东便可基于以上理由对公司提请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或者对公司进行整顿,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5、股东派生诉讼制度 当公司利益受到控制股东,母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直接侵害危害到公司利益并最终使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由于这些人对公司意志的形成具有很大的影响力,把持公司机关多数股东即为公司利益侵害行为人。因此,要形成起诉他们的公司意志很困难,在公司法中,赋予股东自己委托自己对那些侵害公司利益的人的侵害行为进行诉讼,以维护公司利益,进而间接保障自己的利益,这种股东派生诉讼制度则能够有效克服侵害公司利益和小股东权益的行为的发生。以及把持公司机关导致公司机关不能提起诉讼的程序性障碍,以一种程序保障机制给予公司小股东通过司法途径保护自己的利益的机会。

❹ 律师支招:如何保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益

隐名股东,即隐藏名字的股东,他即使出了资也很低调,不愿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任何一个地方,而是另找一个人对外代替他行使股东的权利义务,这个人叫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苦逼的没有出现在《公司法》中,但是最高院在《公司法解释三》算是给了他一个名分,让他得以合理合法的存在。所以,他经常拿着《公司法解释三》里的第25、26、27条瞎晃,意思是告诉大家他终于从他婶婶的脑海里蹦出来了! 在这个走着路都能被大树砸到的年代,存在就意味着风险。隐名股东的最大风险就在于他太低调了,低调到不仅大家都不知道他的存在,连工商登记上都找不到他。大家都只知道显名股东。这显名股东生活无忧倒还好说,可要是个缺钱买房结婚的主儿,保不齐还真干出点捅隐名股东刀子的事儿。比如背着隐名股东悄悄的把股份卖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股权的第三人是善意的,那么隐名股东再着急,也只能边掐着显名股东的脖子,边朝着人家第三人干瞪眼。另外,如果显名股东离婚了,或者死了,这部分股权都有可能产生纠纷。 有句话讲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不能因为外面危险就憋在娘胎里不出来。显名股东再精,也有法子治他。笔者就帮隐名股东总结了下面几个办法,虽然常规,但如若做到,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 第一,选个自己信得过且知根知底儿的人做显名股东,并相信友谊可以击败金钱,即使被坑了,也权当交学费! 第二,和显名股东签一份缜密的出资协议,不多说,拿着这份协议去找律师咨询、修改直到满意!这份协议里必然要有的是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高额的违约责任及明确的约定该股权不属于显名股东的个人财产; 第三,按照这份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后,认真保留相关的出资凭证,并要求显名股东对你的出资金额、到账时间进行书面确认。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也知道你的存在,那么要求公司和其他股东一同出具这么一份书面确认书更好; 第四,到当地公证处咨询这份出资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如果可以,那么毫不犹豫的办理公证; 第五,在拿着出资协议找律师的同时,一并把公司章程拿给他,让他找出公司章程中不利于你的地方改掉; 第六,如果可能,就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和重要文件等放在自己这以便于掌控。同时尽可能的参与公司经营,了解公司动态,要求显名股东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股东权利,不至于在出事时让自己没有头绪; 第七,这条笔者比较纠结,就是由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就该股权进行股权质押,股权可以质押没有法律障碍,如果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进行了股权质押,那么就可以有效的防止显名股东恶意处置这部分股权。但说到底,这部分向隐名股东质押的股权就是隐名股东自己的股权,自己的东西押给自己没意义,同时又有变相承认显名股东合法持有股权的嫌疑。建议隐名股东们去工商部门咨询一下,看此方法是否可行。 作者: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王旭东律师 法律链结:《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❺ 股东为维护股东利益提起股东之诉,这样找律师打官司多少钱

一般称之为股东直接诉讼,这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提起的诉讼。《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讼诉因,而不仅局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可将大股东、董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侵害股东权益的情况纳入其内。法律猫指出,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规定相呼应,违反公司章程而侵害他人权益时,权利人得提起诉讼。在立法体例上,可以借鉴美国公司法采取的立法体例,针对中国的具体情况,详细规定直接诉讼的诉因,并以一定原则为指导,实现灵活性与操作规范性的结合。对证券法及其他配套司法解释中过于原则性的规定要进行相应的完善。基本费用在10000元以上。

❻ 股东如何通过股东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股东权益又称净资产,是指公司总资产中扣除负债所余下的部分。是指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之和,代表了股东对企业的所有权,反映了股东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 分析要领 股东权益是一个很重要的财务指标,它反映了公司的自有资本。当总资产小于负债时,公司就陷入了资不抵债的境地,这时,公司的股东权益便消失殆尽。如果实施破产清算,股东将一无所得。相反,股东权益金额越大,该公司的实力就越雄厚。 股东权益包括以下五部分: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计算公式 净资产=资产总额-负债总额。 应用法则 股东权益比率应当适中。如果权益比率过小,表明企业过度负债,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而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企业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 操作实例 例如,上海汽车(相关,行情)1997年年底的资产负债表上,总资产为40.56亿元,负债是7.42亿元,股东权益就为两者之差,即33.14亿元,即是上海汽车的净资产。其1997年底的股东权益比率为81.71%(即〈33.14÷40.56〉×100%)。 [编辑本段]股东权益的内容 股本 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资本公积 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盈余公积 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按公司税后利润的10%强制提取。目的是为了应付经营风险。当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法定公益金 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 未分配利润 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股东权益比率是股东权益对总资产的比率。股东权益比率应当适中。如果权益比率过小,表明企业过度负债,容易削弱公司抵御外部冲击的能力而权益比率过大。意味着企业没有积极地利用财务杠杆作用来扩大经营规模。 不太明白 [编辑本段]股东权益律师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市公司纷呈,由于投资者、管理者缺乏法律意识以及先进的管理经验,导致股东之间纠纷频繁,为了使股东纠纷在法律的框架下得到解决,从而使公司正常运营,股东权益保护律师应运而生,简称股东权益律师。 [编辑本段]股东权益律师的职责 股东权益律师必定是熟知《公司法》、《证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资深律师,他们以维护股东权益为己任,通过制定公司章程、修订股东协议、调解纠纷、会计审计、诉讼等法律手段预防、解决各种股东纠纷。目前,我国的股东权益保护比较薄弱,尤其是对于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缺失较大,专业的股东权益律师显然不多,据搜寻,只有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任景华两名律师打出了专业做股东权益律师的招牌,市场呼唤更多的股东权益律师。 股东权益的概念: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权益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表示当事人由于付出某种代价,可对关系自身利益的行为施加影响,并且依法从该项行为的结果中取得利益。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和数量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按其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权益就是股东基于其对公司投资的那部分财产而享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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