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自益权起诉状
1. 股东行使代位诉讼有哪些立法规定
现代公司法中,股东的诉讼形式主要有个人诉讼(personalsu-its)、代表人诉讼((representativesu-its)和派生诉讼((derivativesuits)三种‘按照这一分类标准,股东代位诉讼属于派生诉讼。因为股东代位诉讼不是股东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犯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其发生是有特定前提的,这一点前已论及。股东代位诉讼和股东代表人诉讼更不能混为一谈,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再赘述。
究其本质而言,股东代为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属于同一类诉讼,那就是派生诉讼,这也恰能说明两者(股东代位诉讼与代位权诉讼)之间的区别,因为他们是同一层面的两个彼此独立的概念,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拥有同一个上位概念(派生诉讼)。
依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又可划分为共益诉讼和自益诉讼两种类型。所谓共益诉讼是指股东以行使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为目的的诉讼。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主要是表决权和监督权,具体体现为通过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选择公司的经营管理者:通过监督权监督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经营管理行为,规范公司的运行机制,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
自益诉讼是股东以行使从公司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权利一自益权一为目的的诉讼,股东的自益权包括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其中股东代位诉讼属于共益诉讼,股东代表人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属于自益诉讼范畴。
2. 股东要求公司分配利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否分配利润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职权,在公司没有作出决议之前,不宜直接作出判决。
对于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权利是现实权利,公司有盈利且符合分配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作出分配盈余的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该权利为期待权,是否分配利润是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该事项属于公司的自益权,人民法院不能代替公司作出经营判断和选择,没有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人民法院不能判决分配利润。
3. 什么是股东诉权,其特征是什么
股东权是基于股东资格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其通常包括:重大事项表决权;选举公司董事权、监权;管理监督权;分派股利权;优先认股权;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根据股东平等原则,任何股东均享有股东权,非依法律和章程规定,任何人不得予以剥夺。但是,股东地位平等并非其权限大小完全相同。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股东的权限范围,通常与其责任形式相适应;股东的权利大小,一般同其出资份额相一致。
依股东权行使目和内容标准进行划分股东权分自益权和共益权公司法上对股东权基本分类:
凡股东自己利益目而单独主张权利股东自益权主要财产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建设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更换请求权和无记名股份向记名股份转换请求权等股东自身利益同时兼公司利益而行使权利股东共益权主要管理权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和召集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大会决议撤销诉权、股东大会决议无效确认诉权、累积投票权、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新股发行无效诉权、公司设立无效诉权、公司合并无效诉权、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检查人选任请求权、董事监事和清算人解任请求权、董事会违法行制止请求权、公司解散请求权和公司重整请求权等,
两者间界限并绝对由于某些共益权作自益权手段而行使从而使此种权利兼具共益权和自益权特点例会计文件查阅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和新股发行停止请求权等即属此类股东重大事项决策权属于股东共益权种权利。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股权怎么规定的
股权冻结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限制股权所有者提取或转移自己股权的一种强制措施。这种措施当中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权的收益的不当流失。给上市公司 内部的利益造成的损失。
在这种股权冻结的过程中,并没有否定股权持有者的股东身份。股票持有者同样享受股票的收益权以及其他的各项权益。
股权冻结后股东的权利
股东基于出资享有的股权,是集合了多种权利的权利束。由自益权和共益权构成。所谓的自益权即股东专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投资收益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权等。共益权是指股东为自己利益的同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提案权、表决权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调整)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4)股东自益权起诉状扩展阅读:
股权的冻结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红利)以及处分股权(股权转让或股权质押),防止股权收益的不当流失,达到财产保全的目的。
而股权冻结并没有否定股东资格。也没有必要限制股东对于共益权的行使。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正常行使共益权。
可见在法院冻结期间,股东仍然可以行使共益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投票权、参加权、选举和被选举权、知情权、股东代表诉讼权等);此外,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并不属于冻结的范畴,在股权被冻结的情况下,股东仍然可以试行自益权中的新股认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