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瑕疵出资连带责任
Ⅰ 股东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应如何适用《公司法》处理
股东瑕疵出资指出资人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足额出资或出资的财产权利有瑕疵。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1)出资不足股东要承担违约责任。股东不按约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出资不足股东要对公司承担补缴出资额的责任。(3)出资不足股东的相关股东权利应受到限制。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欺骗债权人和社会公众的,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百零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Ⅱ 明知股权存在出资瑕疵仍受让瑕疵股东之股权是否负有补足出资的义务
不能算补足出资的义务,补足出资的义务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受让股东在知情的情况下,负有连带责任。
Ⅲ 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后,转让人受让方如何承担责任
为保持公司资本来的维持和稳定,自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转让人瑕疵出资的情况下,受让人对转让人的虚假出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既包括对公司的资本差额补足责任,也包括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受让股东承担责任后,可向转让股东进行追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转让人或受让人不得以公司内部关于责任承担的约定对抗公司或债权人。 我们认为,公司或公司债权人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与受让人提起的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诉讼属于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受让人提起的撤销之诉不应属于针对原告的抗辩,当然也不属于对债权人的反诉,此时受让人另案起诉比较妥当。在股权转让合同撤销之诉生效前,公司或债权人提起的诉讼可以中止。 以上引自《商事审判例释》,为青岛审判精神。
Ⅳ 债权人起诉怎样主张瑕疵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立案时需要提供证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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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股东瑕疵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那后来加入的股东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分为两种复情况,一是对公司应制承担的补足出资的连带责任;二是对公司债权人应承担的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和司法解释上规定的都是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后续的股东法律上未规定其连带责任。如果股东出资尚未缴足,进行股权转让时约定后续的股东继续履行缴足出资义务的,那么后续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应在未缴出资额内承担责任,但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出资不实导致的应对公司的补足出资的责任,无须承担。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Ⅵ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股东出现出资瑕疵为什么发起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