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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私自另设帐户

发布时间: 2021-03-15 07:44:58

① 公司股东私自更改公司帐户密码挪用资金怎么处理

公司股东私自更改公司账户密码挪用资金属于挪用公款的违法犯罪行为,应立即报警并收集犯罪证据,配合警方调查,以合法途径追回资金。

② 股东合作协议书

股东合作协议书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作协议如下:
一、合作开发项目

甲、乙双方自愿合作开发建设总面积约的土地,开发总面积约为平方米,开发建设的合作项目为,具体合作项目以签定的《合作项目合同》为准。

二、合作内容

该合作项目总投资为元,甲乙双方各出资元,各占合作项目财产份额的50%。

甲乙双方全部以货币现金方式出资。项目后续开发资金如有不足,甲乙双方仍按上述约定的出资比例增加出资。

甲乙双方应当在日内,将各自认缴的货币出资足额存入项目专用账户。任何一方如不能按期缴纳认缴出资的,除应当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间的实际出资为双方的共有财产,不得随意抽逃和分割。如该项目不能正常开发,经双方结算后可对剩余的财产进行等额返还。

三、项目合作开发方式

1、甲乙双方同意将以甲方的名义对合作开发项目进行开发,甲方将在本协议订立后三日内成立“”(以下简称项目部),项目部作为合作项目的开发实施主体,负责合作项目所有的开发建设事宜。

2、项目部由甲乙双方共同经营管理。合作期间,项目部实行内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3、项目部工作人员由甲乙双方共同派人组成,其中由担任、由担任。甲乙双方可根据项目的下属部门。

4、甲乙双方同意以项目部的名义开立项目账薄、独立建账,设立项目专用账户,项目建设资金以该帐户收支。该账户由甲乙双方共管,其中乙方保管出纳印鉴,甲方保管其余的财务印鉴,甲乙双方相互配合,登记使用。

项目部的会计由委派,出纳由委派。任何一方有权审核项目部相关的财务资料,双方每月对分公司的财务资料核对一次。

本项目所需的税务发票由乙方以项目部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请购买。

5、项目部的公章(财务印鉴除外)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双方登记使用。

6、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为自己或他人的提供担保。

四、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

因该合作项目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甲乙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共同承担。合作项目的债务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合作项目的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己方应负担的部分。

五、合作期限

本项目合作期限为年。如果需要延长期限的,在期满前办理有关手续。
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要求的,视作均同意继续合作,本协议继续有效。如果不再继续合作的,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应将己方有关本合同项目的资料及客户资源交给另一方。

六、禁止权益转让

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其所占合作项目的财产份额,否则,视为违约,出资金额不予退还。给其他合作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的解除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

1、因甲方是分公司,甲方在本协议订立前应向乙方提交其总公司同意本协议内容的批文,或对本协议进行签章确认。

2、在履行本协议书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所签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书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并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


③ 公司走股东个人私帐,股东用自己另外一个账户收款了,这样违法了吗

违法,
逃税,
大额要刑拘的

④ 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擅自将公司账户的款转走,违反法律吗

注资的时候有什么证明他有权限转走这笔帐么?如果没有当然违法

⑤ 公司法人兼大股东未经另一小股东同意私自不公司设备转让要付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公司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小股东的利益,那么小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对大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若公司拒不对大股东提起损害赔偿之诉,那么小股东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向滥用股东权利的大股东主张损害赔偿。如果大股东未经小股东同意私自转让公司设备的行为最终被认定为滥用股东权利并损害到公司利益的行为,那么,该滥用股东权利的大股东需要承担赔偿公司损失的法律责任。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希望对你能够有所帮助。

⑥ 公司一股东私自成立另一公司并将业务占为己有,违反了公司法,以及公

你好,法律上没这个规定。有一个规定就是股东之间的关于股权协议合同。

⑦ 股东私自从帐户上拿走钱犯罪吗

看是抽逃出资还是挪用资金,后者是犯罪

⑧ 想问一下公司账户变更的话需要什么材料如果担任法人的股东私自变更账户,那其他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

公司变更账户,需要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即可。
法律上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变更账户属正常行为,只要股东之间未事先约定,就不存在“私自”之说。
不管账户在哪里,最后公司的利润是要分给股东的。如果某人侵吞公司财产,可向法院起诉!

⑨ 公司法人背着股东私自另注册新公司,并以原公司之名发函用户让其货款转至新公司,咋维护有何法律法规

你说的公司法人,应该为法定代表人吧。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背着股东私自另注册新公司,并以原公司之名发函用户让其货款转至新公司,则违背公司高管人员对公司的忠诚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公司法定代表人因违规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因其竞业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不论其是否从竞业行为中获取了收益,都应向公司赔偿损失,同时公司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将该法定代表人开除出董事会,提议董事会免除其法定代表人职务。
如果该法定代表人为国有公司的职员,可能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情节严重的话,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请参考: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认定》
一、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依据
一般而言,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关系,普通法系国家视之为信托关系,大陆法系国家视之为委任关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特殊身份,知悉公司的经营状况乃至商业秘密,为防止其利用身份优势谋取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无论哪一种法律体系,基于平衡利益冲突、保护公司利益的目的,均肯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所谓忠实义务,本杰明?内森?卡多佐(Candozo)法官曾如此界定:“董事不得以牺牲任何公司利益为代价而获得个人利益,也不得以同董事所享有的权力相冲突的方式取得个人利益,不得为了个人利益而将那些就公平而言应属于公司的机会据为己有。”
竞业禁止义务实乃忠实义务的具体内容之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内承担管理公司事务的职责,忠实义务要求其为实现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心竭力,如果他们同时处于公司竞争者的地位,将导致其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的冲突以及利用任职公司的便利,篡夺商业机会同公司竞争的可能,公司的最大利益将难以实现,故各国公司立法无一例外的规定了竞业禁止。
“竞业禁止是指对与权利人有特定关系之人的特定竞争行为的禁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负有的竞业禁止义务,是指在管理公司事务、执行公司业务时或在担任公司职务期间,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的利益,非法从事同公司竞争之业务的义务。我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员不得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的行为,《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没有投资关系的其他公司兼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这些规定构成了我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依据。
二、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公司法》关于竞业禁止义务的规定,是法律直接作出的强制性规定,该义务为法定的不作为义务,义务人违反该规定而为竞业行为,则构成对公司权利的侵犯,应当对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公司在其章程、员工守则或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任用合同中对竞业禁止义务作出了约定,则竞业行为构成侵权与违约的竟合,公司得选择于己有利的法律依据,来决定追究义务人的违约抑或侵权责任。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1. 将竞业所得收入上交公司所有,《公司法》第149条第2款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此为公司行使归入权的法律依据,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从事竞业活动而取得收入(包括金钱、其他物品等)时,公司可据此规定直接行使归入权将该收入收归公司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该收入上交给公司,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绝上交,则公司可诉请法院判决将该收入归于公司所有。归入权的行使以义务人因竞业行为获得收入为前提,但并不以给公司造成损失为条件;值得指出的是: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归入权的效力仅限于公司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得对抗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易的第三方,即并不能当然地使交易行为无效。
2.停止竞业行为,公司享有请求行为人停止竞业行为的权利,尽管我国公司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民事责任方式中,第一种即为停止侵害,根据“特别法上没有规定时适用普通法”的原则,公司可援引《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来行使请求权,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停止其竞业行为,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 赔偿损失,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竞业行为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不论其是否从竞业行为中获取了收益,都应向公司赔偿损失,尽管《公司法》并未直接赋予公司以损害赔偿请求权,但赔偿损失是《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若公司享有多种形式的请求权,会增强对其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从竞业禁止制度保护公司利益的角度出发,公司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乃应有之义。需要注意的是: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竞业活动中获得了收入且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出现公司的归入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竞合的法律现象,如果公司行使归入权后,其损害未能得到全部弥补,则公司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只不过赔偿数额应除去行使归入权所得方显公平,若公司选择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应对损害的事实、程度承担举证责任。
4. 公司内部处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存在着特殊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委任契约关系等,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履行忠实义务,违反法律的规定或与公司的约定,从事与公司竞争的营业,公司可依据其章程、员工守则或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任用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行使解任、除名等处分权,以消灭双方之间的委任关系。
(二)刑事责任。民事责任仅是对民事权利主体的事后救济,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除了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外,也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是一种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在一定情形之下,有必要对其施以刑事制裁。
我国《刑法》第165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其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不包括经理以外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且该罪名仅适用于犯罪主体严重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情形,对于非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同类情形,我国刑法并未作出规定,依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非国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行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不存在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问题。
另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其管理公司事务,往往知悉公司的商业秘密,若其在竞业活动中,非法泄漏、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所在公司的商业秘密,构成了对公司的商业秘密的严重侵犯,还应当按照《刑法》第219条的相关规定,追究其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从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来看,只有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且在后果上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时才构成该罪。
(三)竞业禁止义务以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法律责任的免除。竞业禁止这一制度所规范的法律关系,性质上为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私法性关系,依据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即“由平等的当事人通过协商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公司应享有处分其权利的自由;公司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完全有能力评判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竞业行为对公司的影响,并自行作出如何应对的决定。原《公司法》并未明示限制或者禁止当事人处分基于竞业禁止规范而产生的权利义务,也无经特定程序许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竞业活动或免除其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之责任的规定,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换而言之,在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的前提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可以得到免除。由此可见,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事先通过一定的程序,予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竞业活动的许可,从而免除其竞业禁止义务,如通过股东会决议免除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通过董事会决议免除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尽管公司法第149条规定的竞业禁止义务为法定义务,但这并不意味着因违反此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绝对地不可免除。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责任的本质在于以对受到侵害的权利的补救来否定侵权行为,对于私法领域的违法行为,在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法律责任问题进行协商,那么,在法律无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对于这一获得补偿的权利,公司自然也有权放弃,公司可以在事后通过一定的程序免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竞业活动的民事责任。

⑩ 公司的其中一个股东私自把钱放到个人账户,

这个应该是犯法的吧,不过我不是学法律的,可能不是很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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