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外股东购买贷款
㈠ 表外借贷是什么意思
是指商业银行从事的,按照通行的会计准则不计入资产负债表内,不影响资产负债总额,但能改变当期损益及营运资金,从而提高银行资产报酬率的经营活动。这类业务主要有贷款承诺(包括承兑票据、贷款透支、贷款限额、回购协议),金融担保(包括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正式担保、银行担保与赔偿),金融衍生工具(互换及套期保值业务),证券业务(如证券的分销、包销、代客买卖证券)等等。这些业务构成了商业银行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在风险成为现实时,就转为表内业务。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存款、贷款市场已大部分瓜分完毕,很难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在这种情况下,表外业务作为一种新的业务,涉及客户、同业等方方面面,而且提供手续费,咨询费等收入来源,从而使表外业务的开发与拓展将成为各家银行在激烈竞争中生存发展的新武器。
㈡ 企业表外融资有什么现行法律监管规定
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后,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受到30%余额比例管理限制。为了扩大理财资金投资范围,拓展理财资金投资渠道,商业银行创新采取了多种表外融资方式。经过对辖内商业银行开展表外融资业务调研发现,表外融资业务存在不受信贷监管法规控制、表内贷款规模转移到表外、银行承担实质性风险等问题,亟待出台法规进行规范,引导表外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表外融资业务类型
目前辖内商业银行开办表外融资业务从开办主体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经其总行授权后分行自行筹集资金开办业务;二是分行将本地项目推荐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安排资金,指导分行开展业务。从表外融资业务类型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理财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即理财计划代理人)作为委托人,借款人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作为受托人,委托人运用理财资金(资金来源于购买理财产品的企业)通过受托人向借款人(资金使用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二)承接总行购买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债权资产。是指法人银行(即理财计划代理人)购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的资金需求企业的债权资产,同时法人银行作为委托人,以理财资金委托受托人(该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向该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三)财产(权利)收益权信托业务。是指融资方(即借款人)将拥有的财产(权利)的收益权委托给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成立专项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该信托计划。
(四)票据资产投资业务。是指银行(即理财计划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通过与该行分支机构签署委托投资协议,委托其向交易对手(拟卖出票据资产的其他商业银行)买入票据资产,完成对票据资产的投资业务。
以上四类新型的理财资金融资方式大同小异,其本质为银行用募集的理财资金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以满足用款企业的资金需求。现以理财委托贷款为例剖析表外融资的问题和风险。
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理财委托贷款将表内贷款规模腾挪到表外,难以有效控制实际信贷规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纪委书记王华庆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76号,2011年7月5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面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来发放所谓的‘委托贷款’”。该条监管政策从保护个人客户的角度出发,防止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波及到个人客户。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转而通过向企业法人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来发放委托贷款。在当前银行信贷资金有规模控制的情况下,银行将不能在表内发放的法人贷款转向表外发放,致使理财委托贷款规模越做越大,风险也由表内转移到表外。这部分贷款的规模和风险未受到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宏观调控政策。
(二)委托贷款实质按照信贷资产管理,银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其一,根据某行《关于开展理财委托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理财委托贷款审批要“按自营贷款审批流程完成信用风险审批工作”,“进行理财项目调查、信用风险审查审批、前提条件核准及投后管理”;“在理财项目投资完成后,受托人须承担项目投后管理工作,保障理财产品的投资安全和投资利益”,说明银行须承担理财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和理财项目投资风险。其二,《理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而银行作为委托人,实质是承担了委托贷款的风险。其三,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虽然声称“不保本浮动收益”,但还是承担理财产品到期不能正常兑付收益的声誉风险。其四,银行同时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代理关系不明晰,存在法律风险。
(三)贷款不受信贷监管法规的限制,有违规使用贷款嫌疑。目前表内贷款发放和支付需严格执行监管部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如受托支付、实贷实付、T+1、测算资金需求量等。但是,理财委托贷款使本应在表内发放的贷款转至表外发放,达到规避信贷监管法规的目的。如某《理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为:“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和置换存量融资”,提款方式为:“贷款已经划出受托人账户并达到借款人账户,即视为受托人已经发放贷款,借款人已经提款”。这类贷款支付方式实为自主支付,无支付时间限制、不测算资金需求量,银行对这类贷款投向和用途不像表内贷款管理那么严格,而且借款人无需提供资金使用证明,贷款资金走向难以监控,极易流向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规定的行业。
(四)企业以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从而变相发放贷款,规避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诸多限制。《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在实际操作中,一年及以下委托贷款,企业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一年以上委托贷款,企业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因属于投资行为受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约束,投向受到公司章程及上级主管部门各种限制,上市公司还需对此进行信息披露;而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不受上述诸多要求的限制,在会计核算中可在“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资金对外运作的风险。因此,企业有购买理财产品的冲动。
政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引导“影子银行”体系健康发展。随着筹资企业和投资企业需求不断增加、业务的不断创新,由理财产品带来的表外融资性业务越来越成为当前“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部分,同时也反映了银行从单一的传统信贷业务向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进行转型,监管部门应审时度势,既要防范“影子银行”业务过度增长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又要引导“影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促进银行改革和转型的积极力量。
(二)制定监管法规来规范以理财委托贷款为代表的表外融资性业务。当前理财产品研发和销售的火爆,反映市场对理财产品的需求旺盛,因此对于由发行理财衍生出的表外融资性创新业务,监管部门不能强行禁止、堵截,须通过疏通、规范来解决合规性问题,应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引导表外融资性业务发展,如提出发展各类型表外融资业务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制定风险监管指标、表外融资参照表内贷款管理、要求银行计提风险资本等。
(三)要求表外融资性业务遵守信贷监管政策。表外融资性业务实质上作为信贷业务,其作用也是为企业筹集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这类业务应纳入银行综合授信体系管理、整体风险控制范畴,并遵守各类信贷监管规定,杜绝银行在开展融资业务时存在监管空白地带的情况,防止新的金融风险聚集。
㈢ 表外业务与委托贷款的区别
表外业务是指不进入资产负债表的业务,包括委托贷款、对外担保、保函、信用证等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业务。
㈣ 大神企业表外融资的主要有哪些方式,如何操作
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下发后,商业银行与信托公司开展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受到30%余额比例管理限制。为了扩大理财资金投资范围,拓展理财资金投资渠道,商业银行创新采取了多种表外融资方式。经过对辖内商业银行开展表外融资业务调研发现,表外融资业务存在不受信贷监管法规控制、表内贷款规模转移到表外、银行承担实质性风险等问题,亟待出台法规进行规范,引导表外融资业务健康发展。
表外融资业务类型
目前辖内商业银行开办表外融资业务从开办主体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经其总行授权后分行自行筹集资金开办业务;二是分行将本地项目推荐上报总行,由总行统一安排资金,指导分行开展业务。从表外融资业务类型来看,目前主要有以下四类:
(一)理财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即理财计划代理人)作为委托人,借款人所在地的分支机构作为受托人,委托人运用理财资金(资金来源于购买理财产品的企业)通过受托人向借款人(资金使用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二)承接总行购买的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债权资产。是指法人银行(即理财计划代理人)购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挂牌的资金需求企业的债权资产,同时法人银行作为委托人,以理财资金委托受托人(该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向该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三)财产(权利)收益权信托业务。是指融资方(即借款人)将拥有的财产(权利)的收益权委托给受托人(即信托公司)成立专项信托计划,银行理财资金投资该信托计划。
(四)票据资产投资业务。是指银行(即理财计划代理人)接受客户委托,按照约定的投资范围,通过与该行分支机构签署委托投资协议,委托其向交易对手(拟卖出票据资产的其他商业银行)买入票据资产,完成对票据资产的投资业务。
以上四类新型的理财资金融资方式大同小异,其本质为银行用募集的理财资金在银行资产负债表外发放贷款或进行投资,以满足用款企业的资金需求。现以理财委托贷款为例剖析表外融资的问题和风险。
主要问题和风险
(一)理财委托贷款将表内贷款规模腾挪到表外,难以有效控制实际信贷规模。《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纪委书记王华庆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银监发〔2011〕76号,2011年7月5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面向大众化客户发行标准化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来发放所谓的‘委托贷款’”。该条监管政策从保护个人客户的角度出发,防止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波及到个人客户。在此情况下,商业银行转而通过向企业法人发行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来发放委托贷款。在当前银行信贷资金有规模控制的情况下,银行将不能在表内发放的法人贷款转向表外发放,致使理财委托贷款规模越做越大,风险也由表内转移到表外。这部分贷款的规模和风险未受到有效控制,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宏观调控政策。
(二)委托贷款实质按照信贷资产管理,银行承担相应的风险。其一,根据某行《关于开展理财委托贷款业务的通知》规定,理财委托贷款审批要“按自营贷款审批流程完成信用风险审批工作”,“进行理财项目调查、信用风险审查审批、前提条件核准及投后管理”;“在理财项目投资完成后,受托人须承担项目投后管理工作,保障理财产品的投资安全和投资利益”,说明银行须承担理财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和理财项目投资风险。其二,《理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明确:“委托人应自行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而银行作为委托人,实质是承担了委托贷款的风险。其三,银行发行理财产品虽然声称“不保本浮动收益”,但还是承担理财产品到期不能正常兑付收益的声誉风险。其四,银行同时作为委托人和受托人,代理关系不明晰,存在法律风险。
(三)贷款不受信贷监管法规的限制,有违规使用贷款嫌疑。目前表内贷款发放和支付需严格执行监管部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要求,如受托支付、实贷实付、T+1、测算资金需求量等。但是,理财委托贷款使本应在表内发放的贷款转至表外发放,达到规避信贷监管法规的目的。如某《理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贷款用途为:“用于日常经营周转和置换存量融资”,提款方式为:“贷款已经划出受托人账户并达到借款人账户,即视为受托人已经发放贷款,借款人已经提款”。这类贷款支付方式实为自主支付,无支付时间限制、不测算资金需求量,银行对这类贷款投向和用途不像表内贷款管理那么严格,而且借款人无需提供资金使用证明,贷款资金走向难以监控,极易流向不符合国家宏观调控规定的行业。
(四)企业以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从而变相发放贷款,规避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和诸多限制。《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在实际操作中,一年及以下委托贷款,企业在“短期投资”科目核算,一年以上委托贷款,企业在“长期债权投资”科目核算。企业发放委托贷款因属于投资行为受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约束,投向受到公司章程及上级主管部门各种限制,上市公司还需对此进行信息披露;而企业购买理财产品不受上述诸多要求的限制,在会计核算中可在“金融资产”科目核算,企业不承担资金对外运作的风险。因此,企业有购买理财产品的冲动。
政策建议
(一)监管部门应引导“影子银行”体系健康发展。随着筹资企业和投资企业需求不断增加、业务的不断创新,由理财产品带来的表外融资性业务越来越成为当前“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部分,同时也反映了银行从单一的传统信贷业务向为客户提供全面金融服务进行转型,监管部门应审时度势,既要防范“影子银行”业务过度增长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又要引导“影子银行”业务健康发展,使其成为促进银行改革和转型的积极力量。
(二)制定监管法规来规范以理财委托贷款为代表的表外融资性业务。当前理财产品研发和销售的火爆,反映市场对理财产品的需求旺盛,因此对于由发行理财衍生出的表外融资性创新业务,监管部门不能强行禁止、堵截,须通过疏通、规范来解决合规性问题,应制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引导表外融资性业务发展,如提出发展各类型表外融资业务的原则性指导意见、制定风险监管指标、表外融资参照表内贷款管理、要求银行计提风险资本等。
(三)要求表外融资性业务遵守信贷监管政策。表外融资性业务实质上作为信贷业务,其作用也是为企业筹集生产发展所需的资金,这类业务应纳入银行综合授信体系管理、整体风险控制范畴,并遵守各类信贷监管规定,杜绝银行在开展融资业务时存在监管空白地带的情况,防止新的金融风险聚集。
㈤ 表外负债和表外资产是什么意思
“表外负债”是指企业资产负债表以外的负债,报告中泛指地产企业债务性融资但未计入“有息债务”,或者利用未并表主体融资没有计入“表内债务”的负债。
表外资产,一般是按公认会计原则(GAAP)容许的会计技巧,企业将旗下一些资产,包括子公司、贷款、衍生工具等置于此项,以降低公司债务与资本比率;表外资产毋须列于资产负债表内,但要在财务报告以注释形式列明。 研发投入、组织建设、品牌渠道等都属于表外资产。
(5)表外股东购买贷款扩展阅读
表外融资逐渐成为分析房企负债中重要的一环,原因有两点:
一是由于表外融资是房企的重要融资渠道补充,
二是由于表外融资导致债务隐性化、优化财务指标,容易导致投资者对房企的偿债能力产生高估。
因此,需要对表外融资规模较大的房企进行相应的关注,在分析负债时进行适当的调整。
㈥ 表外贷款的详细介绍
这类业务主要有贷款承诺(包括承兑票据、贷款透支、贷款限额、回购协议),金融担保(包括跟单信用证、备用信用证、正式担保、银行担保与赔偿),金融衍生工具(互换及套期保值业务),证券业务(如证券的分销、包销、代客买卖证券)等等。这些业务构成了商业银行的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在风险成为现实时,就转为表内业务。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传统的存款、贷款市场已大部分瓜分完毕,很难找到新的利润增长点,在这种情况下,表外业务作为一种新的业务,涉及客户、同业等方方面面,而且提供手续费,咨询费等收入来源,从而使表外业务的开发与拓展将成为各家银行在激烈竞争中生存发展的新武器。
㈦ 什么是表外信贷
表外信贷是制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和保函等业务。
这些业务都是企业A先去银行提供保证金和担保(抵押质押保证信用等)开具一定的额度开具银票,信用证或者保函。企业A就可以拿这个票据当钱支付给企业B,由于这些钱到期企业B就可以凭借银行开具的票据取款。所以对于银行来说是远期必须要支付的资金,不在自己的操控以内了。所以是表外账。
对于那些还是自己可以操作的资金拿就是表内账。如果票据不是全部用保证金担保开出的,而票据又到期了,扣除保证金了,还不足以还清票据的票面金额,而企业A还没有其他资金还清开具的支票金额,那么银行就要向企业A追收 :
垫款金额=支票的票面金额-企业A开票的保证金金额
而且还要追收利息的。
这些是银行要管的,是企业A欠银行的,银行可以管理到的,这个时候这个垫款金额就属于表内账了。
㈧ 表外业务属于贷款还是存款 还有授信业务属于哪个方面!
贷款属于表内业务,即反映在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里,贷款属于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之一,而存款则是商业银行电主要的负债之一;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银承、信用证等等授信种类,这之中贷款属表内业务,银行承跟信用证一般属表外业务。希望能帮到你。
㈨ 什么是表内贷款,什么是表外贷款
表外和表内指的是资产负债表、表内就是指存在资产负债表内的贷款;表外亦然。银行为了降低风险,以及规避表内资产过高、所以在贷款五级分类达到可疑或者利息逾期90天就会转到表外、是一种资产管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