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院股东知情权诉讼
⑴ 股东知情权纠纷法院怎么判
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1、没有在工商局登记的股东能否起诉要求行使知情权?
有的人取得了股东身份,但公司没有在工商局办理股东的变更登记、没有发给股东出资证明书。基于入股协议有效,或者其他情形,法院判决已经确认股东身份,未变更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不影响行使股东知情权。
2、股东身份被质疑的股东,比如有名义股东、出资不实等问题
被告对原告非股东的抗辩,法院认为非同一案,不予审理,原告已经登记为股东,故有权查阅。
3、已经转让股权的股东能否查阅转让之前或股权移转之前的账簿
各地法院意见不统一。
一种观点认为,股权全部转让后,已不再是该公司的股东,故其不具备作为本案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不享有诉权。
也有相反的观点,例如依据公司法的规定,且在公司的公司章程中亦无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故股东应依法享有被继承人死亡后至将其股份转让给受让人期间的股东知情权。
4、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而实际出资了的隐名股东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5、审计、委托查阅问题
有些股东提出要审计会计账簿,但法院通常认为会计账簿只能由股东本人查阅,要求审计无法律法规依据,如果也没有公司章程的依据,不支持要求审计的诉讼请求。也有不同意见认为应当在一定条件下允许委托代理人查阅。
6、对公司会计账簿,股东可以查阅,但不能复制、摘抄。
7、会计账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原始凭证和记帐凭证。不过也有一些地方法院认为,股东无权查阅原始凭证或者无必要查阅。
8、法律列举范围之外的公司文件不能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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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股东知情权纠纷 不具备股东身份是驳回起诉还是驳回诉讼请求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内讼的当事人。
法人容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⑶ 股东知情权纠纷中,法院可否直接确认原告不具有股东身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⑷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及分析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管理者,有权了解公司的运行状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下面我们通过一个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来详细了解下!
股东知情权诉讼案例
一、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民,男,汉族,1 9 5 X年3月1 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某某路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联系电话: 。
被告:重庆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某某路XX号;法定代表人李某,联系电话: 。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完整提供公司自成立至今的财务账薄(会计账目)、 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事实及理由
原告系被告股东、董事。
被告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被告公司章程第 16条第6款规定股东享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原告曾于2009年x月x日向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某递交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并要求专业会计师协助。经多次催问,其反复推委,不仅未在法定的期限内回复至今都没提供一份财务资料、账薄、凭证。
公司法第34条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会计账薄的权利,且法律并未对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薄时寻求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提供帮助作限制性规定。同时,对于一个缺少专业知识的股东,请求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帮助查账,这也是法律给予股东查阅会计账薄请求权的应有之义。
特根据《公司法》和《民事诉讼法》规定向贵院起诉,盼依法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X月X日
⑸ 股东知情权起诉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