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企业目标股东
❶ 企业价值目标和股东价值目标对我国企业有何现实指导意义
1.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性
2.具有统一性
3.货币性
4.明晰性
5.可控性
❷ 企业管理者目标和股东目标有什么不同为什么不同会存在
股东的抄目标是投资回报率或叫袭股东权益最大化。
企业管理者的目标除了要考虑股东权益最大化外,还要保证企业持续稳定的发展,这些都需要在品牌知名度、顾客满意度、员工满意度、社会责任感、科技创新等方面下工夫。而这些常常与股东权益最大化相冲突。所有,企业管理者要平衡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❸ 目标企业管理层一般采用哪些方式来阻止投标方恶意收购目标企业的股东如何从他们管理层的防御策略中获利
资本已经成为市场竞争中重要的搅局者,但是资本是善是恶真的很难预料,既有正向的赋能作用,但是如果是竞争对手或者市场投机者,那资本就变成了恶意和所谓的“野蛮人”,那么目标企业经营管理层该采取哪些措施阻止恶意收购呢?
1、搬救兵–白衣骑士策略,是指拉来一个关系密切的企业与恶意收购方竞争,抬高价格让其知难而退;
2、搬救兵–寻求政府政策支持,目标企业被恶意收购后很可能出现企业经营动荡和裁员等影响社会安定的要素,政府对这类搞坏市场行业的情况也是非常寄回的,不排除出台相关政策阻止收购,之前宝能想控制万科,最后有关部门出手大家都知道结局如何了;
3、自救–焦土计划,这是一种自残策略,目标公司大量举债或高价收购无用资产,搞乱财务结构,吓走收购方,这个不到万不得已不建议这么做;
4、自救–毒丸计划,通过给予股东特权恶心收购方,如果收购方坚持收购,其他股东就有权低价买入股票,稀释收购方的股权;
5、自救–驱鲨剂条款,用限制每年董事变动比例的方式,让收购方即使收购成功,也无法迅速控制公司。
;
6、自救–降落伞策略,通过增加解聘费,增加收购方未来更换高层的成本,这样收购完成后想要换掉原来的管理层需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让收购方望而退却;
7、转守为攻–帕克曼防御术,目标企业不想被收就主动出手收了收购方,不过这招的前提是目标企业要很有钱,
当年保时捷恶意收购大众,大众正是趁保时捷资金告急反扑,反收购了保时捷,用的就是这招!
这些策略既可单独使用也能组合出击,要看具体情况来定。至于股东如何从管理层的防御政策中获利,这可是伪命题,因为并不是所有股东都和管理层一条心,他们只想逐利,被收购说不定还能抬高股价他们正好可以赚一笔,所以有些股东还会建议管理层接受收购,所以能在防御中实现获利最好,但是要认清哪些重要股东是站哪一方的,要说明利害关系,争取到他们的支持,这才能在长远经营中实现更大的获利!
❹ 目标公司的目标公司反收购的决定权
目标公司的董事会有时可能会不欢迎面临的收购。因为如果收购成功,董事会成员可能会丧失独立的地位,甚至会失去工作。因此,在遭遇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决定抵抗行动?世界各国有两种规定:一种是限制目标公司董事会权力,实行目标公司董事会禁止阻挠制度。英国“并购规范”要求目标公司董事会在收到或预期收到一个不受董事会欢迎的收购要约时,不能采取任何未经目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行动来破坏或阻止该有可能给目标公司股东们带来好处的收购要约,亦不得隐匿不报。这一要求被称为禁止阻挠行动。英国对目标公司的反收购行为原则上是禁止的,它把反收购的权力交给了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另一种规定是赋予目标公司董事会抵御收购的广泛权力,但董事会行使这些权力须符合“忠诚”与“诚勉”的义务,采用这种规定的是公司法比较完善的美国等国家。美国赋予目标公司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广泛权力,但该权力的行使受到公司法关于董事谨慎与忠诚义务的限制。依判例法,如果目标公司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是对面临的要约收购所作出的合理反应,则是有效的。检验是否合理的标准是“商业判断规则”(the business judgement rule)。依该规则,董事对于公司之损害所负的责任仅仅限于那些因违反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所造成的损害,至于纯因判断错误所造成的商业损害,只要在作成判断时符合一般商业判断之标准,则董事通常可以免责。但如果法院认为董事是出于维护其地位而采取反收购措施的,则可能将此类案件作为利益冲突的案件,不适用“商业判断规则“,因为该规则适用于董事谨慎责任场合,而不适用于忠诚责任的情况。英国立法例虽将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权力交给了股东大会,但并未忽视反收购对社会其它利益的影响,城市法典基本原则第9条规定,要约公司和被要约公司的董事在向股东发了建议时,应该把股东与雇员、债权人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实践表明,英国的规制方法是行之有效的。它成功地处理了公司收购中各方的利益冲突,使英国的公司收购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这种规制方法都少有争议。
我国现行的并购法规在此问题上的规定尚为空白。因此,单纯从公司并购法规来看,对济南百货董事会阻挠华建电子收购济南百货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制。这就导致了目标公司济南百货的董事会在遭遇华建电子收购时,可以不经股东大会批准而滥用自己的权力进行阻挠,虽暂时保住了自己的地位,但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
如前所述,在面临收购时目标公司董事会是否有权自行决定采取抵抗行动问题上,我国应采纳哪种规定,首先取决于我国的公司立法是否完善。而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即是,在公司法中有无比较全面的保护股东利益的措施,如对公司高级职员的义务规定以及股东利益受损时的诉讼手段规定等。从我国公司立法的现状来看,尚缺乏类似美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董事义务”的明确规定和“公司诉讼“的专门规定,股东利益不能得到切实、充分的保护。其次,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效益良莠不齐,不少公司连年亏损。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势必出现董事滥用权利,挥霍公司资产以保住其职位的现象,这将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而禁止董事会采取反收购措施,有利于通过出价收购,将资产转移到高效率的经营者手中,更充分地发挥资产的效用。最后,从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来看,国家股在其中占有较大比重,居控股地位,作为机构投资者,他们较散户及投机性股东而言,具有更多的理性。而且,由于股权相对集中,国家股股东的态度、立场对出价收购成功与否关系重大,这也加强了股东在与出价人谈判中的地位——他不再是一个消极、被动的价格接受者了。由此看来,由股东大会决定是否采取反收购措施是恰当和可行的。
因此,我国的公司并购法规应该引进目标公司董事会禁止阻挠制度,以加强对目标公司董事会反收购行为的法律规制,从而充分保护目标公司股东的权益。在具体构建这一制度时,则应明确规定在公司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董事会在没有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之前,不能决定或采取任何抵抗行动。同时,为了尽可能避免在决定是否采取阻挠行动时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还应当规定股东会作出的抵抗行动决定必须以2/3以上有表决权的多数票通过。
❺ 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应该与目标公司还是股东签订收购合同
收购目标公司,应与持有该目标公司的股东签署收购协议,收购的是股东持有内的目标公容司的股份,与目标公司签署协议是不发生效力的。股份是有股东持有,目标公司并没有拥有所有权,所以应与股东签订收购合同。
居间费用,如是由目标公司支付,应与目标公司签订居间协议,股东和目标公司在民法上是独立的个体,股东不能提目标公司支付费用。既然是目标公司支付费用,那么合同的主体的其中一方就应是目标公司。
❻ 企业经营目标是董事会和股东会提出
公司法里面的股东会和董事会有以下区别:
一、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二、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❼ 企业的根本目标是利益或者说股东利益最大化,中国的现实是这样吗
确切来的说,是这样的源。
但是目前的中国经济形势一片大好,很多企业都在保证了企业利益之后,开始转向社会功能,做一些公益事业,慈善捐助的事情,可以说目前的中国公司关注社会责任是一种大势所趋。
但是不排除某些无良小公司在追求利益第一位的时候,做出一些有损社会道德,社会形象的事情。,
❽ 为什么企业的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而不是利润最大化
利润最大化和股东价值最大化是财务管理目标的两种形式,不同的企业采取的财务管理目标不同,有些企业采取利润最大化,有些企业采取股东价值最大化。
不过由于利润最大化没有考虑投入、没有考虑时间价值、没有考虑风险,存在许多缺点,所以理论上教材通常采用股东价值最大化作为财务管理目标。
❾ 请问股东的目标是什么
因为我们人人都是股东,因而人人都是为了赚取人民币,公司好了我们持有股票,公司业绩下滑,我们就卖出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