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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公司担保为什么要先提为股东

发布时间: 2021-03-17 18:10:19

Ⅰ 给企业担保问题

“不做中,不做保,不做媒人三代好”。虽然不知道你个人与公司是什么关系,但本人不建议以个人名义为企业担保,毕竟企业发生什么事情就要个人承担责任的。

Ⅱ 全资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属为股东提供担保,此时决定程序是

实际操作一般是让总公司董事会给子公司发个决议之类,子公司董事会签个决议就行了。

Ⅲ 股东能否为公司担保

公司可以为他人或者股东提供担保,但应遵守特定的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16条规版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权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限额规定。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Ⅳ 《公司法》中关于: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问题。

1.股份
2.按照你的例子,超过20%即可

Ⅳ 谈公司为股东担保是否有效的问题

在公司经营中,经常会遇到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问题,这样的担保有效吗?受法律保护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从这条规定看,禁止公司为股东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违反该规定担保合同无效。 但是2006年生效的新《公司法》中,原第60条第三款已经未再作规定,而用第十六条第二款进行了新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从这条规定看,公司法并未向原来那样绝对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只是为了保护其他股东权益,要求以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形式经过其他股东同意或告知。 那么,如果没有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同意的担保还有效吗?我认为应该有效,首先从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看,并非效力强制性规定,违反并非一定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其次,从立法精神看,如果判令无效,那么担保权人的权益将无法有效保护,在担保权和股东权益的权衡中,应该保护担保权益,保护经济秩序,公司股东权益可以通过公司法获得救济,这样才符合法律制度安排的本意。

Ⅵ 请问公司能否为自己的股东做担保

可以,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事项的表决,且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6)帮公司担保为什么要先提为股东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Ⅶ 参股公司需要融资,股东必须要为其提供担保吗

因为公司一般情况下是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为保证债权人的回款权益,所以一般情况下,银行之类的正规资方都是要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个人连带责任担保保证的。

Ⅷ 公司为股东的亲戚提供担保是否必须经过股东会

依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公司即使为股东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者大会决议也是内有效的,更别说股东的亲容戚了。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将《公司法》第十六条理解为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程序,不能约束交易相对人,原则上认定该担保行为有效,以维护诚信原则、公平正义与交易安全。这个观点比较新颖的。案列可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156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东港支行与大连振邦氟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振邦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发表在2015年2月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
请采纳啊,打了好多字的。

Ⅸ 在公司对外担保的限制: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这一条中,要求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或股

您好:
因为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结构性决策,涉及公司基本结构的变化、控制权的转移等,因此决策权一般归属股东会,相较而言,股东比董事更有能力判断投资。
董事会作出的通常是一般性决策,更需要的是业务能力,而不是投资能力。其决策多是业务决策,例如日常性的、需要特别的管理能力,单独看并不具有经济重要性、产生的效果时间比较短、必须快速决策的内容。或者是虽然不常发生,但在公司的一般业务框架内,例如扩展车间、和工会谈判等决策。
希望答案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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