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⑴ 股东会哪些决议需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权同意
1、《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就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就发行证券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向本公司特定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发行证券的,股东大会就发行方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上市公司就发行证券事项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或者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1)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扩展阅读:
表决权是公司赋予股东的权利之一,是股东依据公司章程或者其出资比例对于公司的运作进行管理和提出意见及建议的权利。
股东表决权的大小,取决于股东所掌握股票的种类和数量。普通股一般每股代表一票。优先股有优先取得股息和分得剩余财产的权利,但这部分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一般没有表决权,或者要受到种种限制;但是若优先股的股息被拖欠,这部分股东通常具有表决权。
表决权可以由股东委派他人行使。大股东往往只要集中掌握30—40%的普通股票就能左右股东大会的表决权,从而控制该股份公司。
基本上大多数公司都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表决投票的计算,但是公司法提倡高度自治,也就是如果公司法章程有规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制定的方式进行。
⑵ 职工代表大会能否否决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董事会的无效,但不能直接变更董事会的决议。
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会能否撤销/否决/推翻董事会决议没有明确的规定,学界观点各异,实践做法不一。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与董事会是现代公司法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的产物,其职权分配是强制性规定,董事会需对股东会负责,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如果出现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冲突的情形时,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给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学术界也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一般认为股东会无权否决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具体理由如下:
一、现行《公司法》的角度分析,股东会不能失推翻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
现行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董事会与股东会主要职权进行了强制划分,从而使公司的所有权与治理权相分离,董事会在公司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股东会无权干涉,更无权推翻,否则将会动摇公司法的理论基础。
二、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公司法》规定了股东的救济途径。
1、董事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
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随意变更、撤销,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会没有任何的救济手段,《公司法》第22条第1款、第2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该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意内容如果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绝对无效;董事会会议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法院撤销。除此之外《公司法》没有授予股东会在其他情形下的撤销权。也就是说,所有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都应当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认定无效或推翻。
2、股东会享有董事任免权及公司章程的修改权。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如果违背股东会的意思表示,股东会有权将此董事免职,还可以通过修正公司章程以达到杜绝董事会作出此决议产生的目的。
三、股东会随意撤销董事会的决议,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公司的董事会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作出的决议,如被股东会撤销,有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综合上述,公司的股东享有公司的所有权,而公司的董事会享有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且此经营管理权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不受股东的干预。股东会可以通过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董事会的无效,但不能直接变更董事会的决议。
⑶ 股东会会议作出选举一名懂事和更换两名监事的决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 这4道题怎么做
根据《公司法》规定,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职工代表,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也应该有职工代表,其他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因此,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并决定其报酬,对于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根据规定,应该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的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另外,所有的监事会均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的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更换也是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更换的。所以股东会只能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而非全部监事。
⑷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可以决定企业的重大问题,那么职工代表大会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职工代表大会还是从本质和制度建设上说还是有必要的,简单的说有这么几点能够用到职工代表大会:
一、选举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在5-19人的董事会中,可以有职工代表,其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族选举产生。
二、监事会中职工代表。在不少于三人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其他切实关系职工利益的决策,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是必要要求。
四,其他
个人建议,仅供讨论。
⑸ 我想参考《XX股份公司股东成立大会》的案例,看看有哪些必要的步骤和流程,谢谢!
我想你要的可能是股份公司创立大会的相关文件吧。
不知道你是不是整体变更?
给一个整体变更的流程:
1、整体变更董事会:通知、议案、议程、签到表、表决票、决议;
2、整体变更股东会:通知、议案、议程、签到表、表决票、决议;
3、股份公司创立大会:通知(授权委托书)、议案、议程、会议安排、签到表、表决票、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选取职工监事、公司章程草案、发起人协议、;
4、股份公司董事会一届一次会议及监事会一届一次会议(一般创立大会后直接开)。
1-2主要是确定整体变更的事项,即:
一、审议通过《关于××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议案》。
根据该议案:(1)同意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变更后的公司名称暂定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工商部门最终核定名称为准)。根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字(2011)第×号”《审计报告》,公司截至2011年×月×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元人民币,按1:×的比例折为股份公司×万股普通股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净资产值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公司全体股东同意作为发起人,将分别持有的××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作为对股份公司的出资,按原出资比例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
(3)同意执行各发起人股东共同签署的股份公司《发起人协议》等法律文件;
(4)同意公司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后,原有的债权债务均由股份公司承继;
(5)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3对应的是股份公司设立的相关文件:
议案一《发起人关于股份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议案二《关于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议案三《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董事会成员的议案》
议案四《关于选举股份公司第一届监事会成员的议案》
议案五《关于股份公司设立费用的报告》
议案六《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报告》
议案七《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股份公司工商登记的议案》
议案八《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后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上述事项在创立大会上予以确认
4、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对新成立股份公司高管予以选举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
PS:上述议案并非全部,可以自己根据自身情况进行添加或删减
另外关于职工监事需要原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进2/3以上选举通过,且高管不得兼任监事会主席。
⑹ 需2/3以上股东同意的条款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以下行为须经2/3以上股东同意: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二条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6)股东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节董事会、经理
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⑺ 股东会决议与决定的区别
股东决议与股东会决议区别:
股东决议是指:私营责任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的股东决议。因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公司股东仅一人,所以不设股东会,因此关于公司的决议要称作股东决议。
根据《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有关规定,股东会的决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会议基本情况:会议时间、地点、会议性质(定期、临时)
2、会议通知情况及到会股东情况:会议通知时间、方式;到会股股东情况,股东弃权情况。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3、会议主持情况: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一般情况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应附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指定副董事长或董事主持的委派书)。
决议的最终结果的得出就是决定。
⑻ 公司法有没明确规定监事由职工代表出任的,不能体现在股东会决议上
公司法的原话: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