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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担保责任

发布时间: 2021-03-17 20:42:51

❶ 公司股东出资都未到位,当公司对外要承担债务担保责任时,股东间是连带责任,还是仅在未出资份额内承担

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担保责任扩展阅读:

连带责任的相关要求规定:

1、依照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❷ 股东个人做公司债权担保人,作连带责任担保,如何承担责任

不能或无法执行公司财产的时候,直接执行公司股东的个人财产。

❸ 法人代表以公司担保借了几千万股东要不要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

补充回答:
1、“出资不到位、或者是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在出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例如,甲股东在章程中注明的出资额是20万,但实际上只出资10万,那么:对于公司的债务,甲股东在承担10万元的赔偿责任;
如果约定的出资额是20万、在公司成立时也如期如数出了20万,但在公司成立后,甲股东从公司抽走了10万:则甲股东也对公司债务承担10万元以内的赔偿责任。

2、“请问我现在转让股东的权利可以么?”:不太可能,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可以向其他股东转让,如果是向外人转让,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才行,而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转让股权的股东应书面征求其他股东的意见:这你能做到吗?如果能,就可以转让。

附:《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不知道我这个股东要不要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不会,理由:
(1)有限公司中,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公司资产独立承担责任,也就是说:有限公司中,股东仅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按章程规定全额出资,出资后,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就不再负任何责任,除非公司股东有意借股东的有限责任而恶意逃避债务的,才能以公司法人资格否认制度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如果你有出资不到位、或者是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行为:应在出资范围内负赔偿责任。

2、“按照公司法好象是以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个人不承担连带的无限责任!”:你依据的是《公司法》哪一条?没有这样的规定,个人连带赔偿的,只是个体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

3、“不知道有没有新的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或者现实案列中是怎么规定?”:修订后的《公司法》已经完全可以解决你的问题了。

4、你所说情况:
(1)按《公司法》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应经股东会通过。
(2)未经股东会同意 的担保:担保无效,做为股东,你还可以不同意以公司资产承担担保责任,让这笔债务的债权人去找你亲戚:这事是他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应由他个人承担。
(3)如果担保是经股东同意的;担保有效,在债务人不还债时,公司应以公司资产承担偿还责任。
但是:公司在偿还后,股东会可以研究后,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以法人代表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为由,向法人代表追偿。

❹ 请问公司能否为自己的股东做担保

可以,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但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事项的表决,且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担保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

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股东担保责任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二十一条 保证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❺ 请问借款人股东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法律意义

就是借款人不能还款的时候,可以要求担保人换钱,这叫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没有抵押版担保更保险,当然保证人权有经济实力的除外。保证人承担了责任后,可以依据承担责任的事实,向借款人追偿。另外,借款人显然是公司,股东是个人,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关系。公司债务由公司股东保证担保,公司不还款,股东也不还款的情况下,起诉公司和股东,然后任意执行公司或股东个人财产。

❻ 公司抵押担保 股东责任

问题很多,逐个解答。
1、是不是首先处理公司名下房产作为首要偿还债务?
答:是的
2、 现在如果资不抵债是否追究两位股东的责?
答:看两位股东是否出资到位,看是否抽逃出资,看是否发生公司和个人的财产混同,如果出资不到位或者出资之后抽逃出资,再或者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况,两个股东要担责。
3、怎样才能使我个人的损失最小化?
答:找到证据证明你是帮幕后老板代持的股份,他才是实际控制人。
4、 如果我写一份资金到位情况说明 法人签字 是不是就算资金到位?
答:不算,资金到位要有流水并记账。
5、还有我签的那份个人连带责任 是否有效?
答:有效。
总之,案件对你不利,详细了解之后或许还有转机。如果不方便透露太多案情,可以单独解答。

❼ 个人股东无限责任担保和个人股东股权担保的区别在哪哪一个担保更强

无限责任担保可处置的担保人财产范围更广
而股权担保相比无限责任担保的唯专一优点在于就其股属权有优先受偿
个人认为:
1、如股权所属公司为借款公司,当借款公司还不了款,就有可能资不抵债,此时,股权就会分文不值,没有实际意义。
2、如股权所属公司为他方公司,具有较高价值且容易变现(如蓝筹股),此股权质押担保就非常有效。
当股东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跑路或其他债务较多时,上述第2种方式更为有利于债权人。因为,股权质押后抵押人无法转让股权,其他债务较多债权人也可优先受偿。

❽ 企业贷款中股东信用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有什么区别

担保人的责任: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❾ 股东对外担保

如果股东以公司的名义,股份等对外担保,需遵守公司章程,对违法公司章程的担保行为,担保无效
如果以个人名义担保,则不需要
股份公司担保决议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而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五条: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就行表决。
显然公司章程可以另有规定,章程规定不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也合法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一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起诉;监事会有本法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会会……向人民法院起诉;
……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起诉或者自收到请求后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会使公司利益遭受到无法弥补的损失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起诉。
以上是股东享有的诉权,股东要撤销公司一项决议,只有在该决议严重违反法定或章程规定的程序时才有可能。如果在该项担保的会议召开或表决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瑕疵,股东当然可以享有诉权,但如果只是程序问题则不能申请法院撤销,只能走以上所述的诉讼途径。
另外,尽管该项决议可能被撤销并进而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但都只能是公司内部的事,并不影响对外已作出的担保的效力,除非被担保人或担保权人存在明显恶意。

❿ 股东为公司贷款担保需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是的,如果他不还,你们会被优先催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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