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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股东权限

发布时间: 2021-03-17 22:32:24

㈠ 瑕疵出资股东能行使股东知情权吗

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但是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公司法里最敏感的一回个案由,试问中国有哪家公答司的帐经的住查,如果我是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瑕疵出资的股东要行使股东知情权,我会马上起诉股东出资纠纷,要求瑕疵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当然连小股东的出资都有瑕疵,那通常大股东的出资也有瑕疵,你也可以反过来起大股东股东出资纠纷,要求补足出资。
也就是说有风险,这需要综合评估。在我打过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多数都出现了被对方起诉。

㈡ 股权转让遭遇瑕疵股权,责任如何承担

现在的股权转让都存在瑕疵,比如好多都没有实缴,转让前的债权债务是否处理好,具体有以下几种形式;
(1)完全未出资的瑕疵股权
通常表现为:验资机构与股东恶意串通,在股东未提供任何现金、实物的情况下,为其出具虚假的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机关,骗取营业执照;银行部门提供虚假的资金信用证明,骗取验资报告,取得公司营业执照;股东以货币出资、出具验资报告、领取公司营业执照后,直接把出资的货币资金从银行的“专用账户”或验资机构的银行账户划回自己的账户,为投入到自己的公司;股东以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如机器设备等作价出资,公司成立后,根本未将实物交付公司实际占有、使用;股东之间约定,有一股东代替另一股东出资,空股的股东不能实际拥有股东的权利,使许多公司实际上成为一人公司。
(2)出资不适当的瑕疵股权
出资不适当的瑕疵股权是指股东未按照协议约定或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全部出资义务或者股东出资时间、出资的方式或出资的手续不符合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事项规定的情况。
如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或验资报告所订价额的情形;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才将货币缴付公司;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半年后未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以实物等形式出资的用货币代替出资或以货币出资的用实物等其他财产替代出资。

㈢ 股东瑕疵出资能够影响行使股东权利吗

不影响。
但是要出现损害赔偿,瑕疵出资股东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㈣ 瑕疵出资的权利

股东应足额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基本义务,也是一法定义务。但我国新公司法在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对注册资本的缴纳方式作了修订,将原有的全额缴纳制修改为认缴制,即认购出资可分期缴纳,不再要求一次性履行出资义务,只要全体股东首次出资额达到一定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可。
因此,股东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并非公司成立的要件,也并非股东资格取得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出资与股权的享有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股权的取得具有相对独立性。在公司成立具备其他条件的前提下,股东出资达到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时,应认定公司成立,具备公司法人资格。因公司的依法创设,出资人的名称已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并经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其股东身份对内公司及其他股东认可,对外予以公示,出资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否则,会导致公司股东的虚无,危及公司法人资格。
我国公司法实际上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该规定虽未明确可适用瑕疵出资股东,但既然未作但书规定,依照法不禁止即可为的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规则,其当然适用瑕疵出资的股东。
另从股权的性质考察,股权非单纯的财产权,属社员权的范畴,股东资格取得基于股份认购的意思表示,即出资认购合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股东对公司的实际足额出资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出资是合同的履行行为,并不是股东资格取得的基础与条件。
因此,瑕疵出资人可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利。但因其出资并未全部到位,股东权是有瑕疵的,应受到限制。因股权从其内容考察,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其中自益权是由资本投入产生的收取红利等权利,属财产权。因出资的未到位,瑕疵出资股东不可能依公司章程记载的出资比例收取红利。否则,构成不当得利,侵害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作为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权利的共益权,因股东会表决方式的资本多数决原则,瑕疵出资也必将导致表决权的限制。因此,基于股权平等原则和瑕疵出资股东出资违约的事实,瑕疵出资股东的权利应受到限制,不是完整的股东权。
但是,出资不足的股东既然载明于公司股东名册或者公司登记机关文件,对外宣示为公司股东,客观上又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就应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不应将其从股东的法律范畴中抛弃出去,一概否认其股东身份的存在。但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其股东权利只能在出资范围内行使,未出资部分不得行使。否则,有悖公平原则,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利,也不利于出资的缴纳和追缴,不利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交易安全。对于瑕疵出资者未严格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由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如果瑕疵出资者事后补足了出资,也只能在补足出资后行使该部分出资的股东权利。如果因投资者的瑕疵出资导致公司设立失败或者因公司注册资金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数额而导致公司成立无效的,因公司不存在,投资者亦不享有股东资格。

㈤ 股东出资瑕疵对其他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瑕疵出资是设立人的内部之债。不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后加股东更不承担。

㈥ 公司设立时,瑕疵出资的股东是否享有股东知情权

瑕疵出资不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但是股东知情权纠纷是公司法里最敏感的一个案由,试问中国有哪家公司的帐经的住查,如果我是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瑕疵出资的股东要行使股东知情权,我会马上起诉股东出资纠纷,要求瑕疵出资股东补足出资。当然连小股东的出资都有瑕疵,那通常大股东的出资也有瑕疵,你也可以反过来起大股东股东出资纠纷,要求补足出资。
也就是说有风险,这需要综合评估。在我打过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中,多数都出现了被对方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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