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股东实缴
1. 公司注册资金100万,两个股东,分别占股45%、55%;但是都没有实缴资金。
公司应该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拿回剩余财产。
与此相对应的,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红、增资。
那么,该公司剩余财产是5+15-3=17万元。
二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为5:20=1:4。
也就是说,第一个股东能拿回的剩余财产是:1/(1+4)*17=17/5=3.4万元。
第一个股东的亏损也就是5-3.4=1.6万元。
PS:::也可以看股东之间的约定,如果股东之间约定按认缴出资比例拿回剩余财产,也是可以的。
2. 最大股东注册资本认缴比例是最少的合法吗工商登记注册资本认缴比例就是股权比例吗
最大股东肯定是持股最多的,不可能是认缴资本最少的。
一般认缴出资额比例,就是股权比例。
3. 公司有3个股东,约定实缴资本大股东25万 二股东15万 三股东10万
借: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 17
银行存款 8
贷:实收资本 25
4. 股东实缴出资时的出资金额是多少
一、分20年缴清不违法,是可以的。
二、不缴一分钱不影响会计账簿的设立。这里的不缴一分钱是指实收资本,但是公司有业务,必须有资金流入,可按流入的资金情况入账(例如是借款经营,做短期借款或者股东代垫各项支出,则为其他应付款等)
三、可以单独缴纳,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入实收资本的明细账。是否按比例缴款或垫款,由股东自行商议(主要是投入资金和分利润或亏损的比例)
5. 认缴出资股东的实缴金额小于其他股东的,谁有企业控制权
6. 股权问题 如何解决小股东认缴出资不到位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因此,根据该规定分析如下:
1、如果公司要求股东出资的依据是公司章程,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届满前任何时间实缴出资,其他股东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期限届满前很难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实缴出资。如果出资期限届满,公司可以起诉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实缴出资。
2、如果公司章程未规定出资时间,这就需要召集股东会,以股东会决议的方式解决出资时间的问题。
3、问题中的股东以自有资金维系公司经营直接对外支付,不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的要求,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也就是所谓的公户)。如果出现纠纷很难认定该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这种情况一般会认定为公司向股东的借款,在财务上计入其他应付款。如果没作为借款进行财务处理,而是计入了资本公积,那么该股东甚至没有权利要求公司返还。看问题,应该是没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建议,趁目前另外的股东还认账,两个股东开个会把出资的事情说清楚。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专业人士。
7. 股东认缴金额和实缴金额怎么区分
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指登记机关只登记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总额专(注册资本),股东属(发起人)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实收资本)由公司股东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要求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由股东(发起人)按规定期限实缴到位,并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文件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例中公司增资后,如果新增注册资本900万(1000-100)由原股东按持股比例认缴,则该小股东认缴45万(900×5%)。
8. 请问有限公司是实缴,但公司账户上没钱,大股东占股百分之97,执行的话我是否就要不到钱该怎么办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现将公司股东可能会承担无限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六种情形列举如下:
1. 公司注册资金不到位,出资不足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没有达到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标准要求,使公司的法律人格未能合法产生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由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实际到位的注册资金达到了公司法关于公司注册资金的最低要求,股东对差额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2. 股东抽逃公司资产,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的,应在抽逃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 公司的实质股东仅一人,其余股东仅为名义股东或者虚拟股东的,公司的实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4. 名为有限责任公司实为自然人的独资企业,企业主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因股权转让导致股东为一人,在6个月内既未吸纳新股东,又未进行企业性质变更登记的,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5.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 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 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控制股东是指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能对公司的主要决策活动施加影响的股东;控制股东可以是持多数股的股东,但不限于持多数股的股东
6. 股东资产与公司资产混同、股东业务与公司业务混同的(关联交易),公司的人格即被股东所吸收而不再独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注:股东的一般瑕疵行为不能成为其承担公司责任的根据。对于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出资不足,但后来已经补足出资的;项目公司的股东,虽然初始出资不足,但在其后的项目运行中投入的资金超过了约定的注册资本的,均应该认定其已经出资到位。对于股东抽逃公司资产的行为,应以公司实际资产的不当减少为认定标准,股东将其股权转让于他人或以其股权投资于其它公司的行为,对公司的资产不产生影响;即使股东没有办理股权过户手续,也不能将其对股权的处分认定为抽逃出资行为。
通常情况下公司债务一般是由公司独立承担,不过要是公司股东具有上述几种情况的话,也是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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