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非诉业务
⑴ 公司收购流程是怎样的
收购一家公司涉及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及财务问题,整个收购过程可能需要历经较长的一段时间,包括双方前期的接触及基本意向的达成。在达成基本的收购意向后,双方必然有一个准备阶段,为后期收购工作的顺利完成作好准备。这个准备过程必然涉及双方相关费用的支出及双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现收购不成或者说假借收购实者获取对方商业秘密的行为,必然给任一方带来损失,同时为防止被收购方有可能与他人磋商收购事宜及最终拒绝收购的问题,必须有个锁定期的约定,因此前期磋商以及意向书的签订尤其重要。综上,本律师建议大家,在收购公司时不要急功近利,做好充分准备,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将收购风险降到最低。
⑵ 非诉讼手段和诉讼手段的含义
非诉讼手段即非诉讼法律事务,就是无需或者不用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的法律事务。
从广义上理解是针对法律诉讼事务而言是其的对称,从性质和办理方式上理解则有两重含义,一是不具备诉讼要件的法律事务,即无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虽具备(具有争议的)诉讼要件的,但不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的法律事务。
按其性质可分为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事务。主要有:1代为谈判,代为调解,代拟合同或协议,代为调查等。2代位继承见证以及监督继承事物的履行。3接受委托参加股东大会并监督股东大会决议的履行。4代办当事人不愿亲自出面办理的其他事项。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当事人的请求,运用审判权确认争议各方权利权利义务关系,最一般的含义是,一种三方组合,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最深层次的含义是,不仅限于对过去发生之历史事实的发现,更要通过诉讼的过程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从而向公民传递一种应当如何行为的的信息,解决社会纠纷 ,实现法律正义的目的。
根据诉讼的内容和形式不同,诉讼活动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
诉讼业务是律师的一项传统业务。
刑事诉讼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
(注:资料来自于网络,互动网络。)
⑶ 在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及执行中如何理解和适用
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一般是指法院依行政机关的申请和《行诉法》第66条的规定,对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和审查的活动。其审查标准为:
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可执行内容?
二、是否有明确的被执行人?
三、行政执法文书是否确已送达当事人?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无超越职权范围、滥用职权?
五、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
六、申请执行人为具体行政行为时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七、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八、行政处罚是否公平、适度?
九、行政机关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出申请?
人民法院对这种审查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的实质性审查,而非程序性审查,这就要求法院不仅要看行政机关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具 备,是否具备申请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条件,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是否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⑷ 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能开除或除名吗
何谓开除或除名股东?即为通过强制的方式,让某一股东转让其在公司所持有的股份或股权,进而取消其股东资格让其退出公司的一种行为。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能否可以开除股东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也仍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法院支持股东除名的案例。如沈某与深圳市中电照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纠纷案。
笔者认为,股东除名机制是可以在公司内部建立的,且有利于打破公司僵局,有利于公司的稳定和发展。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在操作股东除名时,必须谨慎为之,且最好在法律专业人士的指导下为之。
股东除名必须严格把握相关的前提条件,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合法的程序并严格执行之。
一、股东除名的前提和条件:
1、公司章程中对股东除名事项有明确规定,且该规定不应违反国家的强制性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序良俗。
2、公司需拥有股东存在违反公司章程“除名”条款行为的充分证据。
二、股东除名的程序
对股东除名的具体程序可以通过非诉和诉讼两种途径解决。
1、非诉程序
①召开股东会议。因除名事项事关重大,故开股东会议,对股东除名事项进行表决,该决议应以代表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被除名股东未出席股东会议,应及时将该决议通知被除名股东。
②对被除名股东股份进行清算。因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股东撤资,故除名股东的股份的处理,或者可以由其他股东协商收购,或者公司可依法定程序减资。股份转让价格可以股权实际转让时公司的净资产值计算。
③到工商部门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2、诉讼程序
公司可以被除名股东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转让其拥有的全部股份。然后依法院判决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采取非诉程序的优点是成本低,程序简单,但因我国多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须持有转让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故只依据《股东会议除名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未必会获得工商部门同意。而且对于股权转让价格双方也有可能发生争议。BR采取诉讼程序的缺点是成本较高,程序繁琐,要经历立案、审判、判决等一系列过程。但其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一方面,因司法机关的介入,“开除股东”已具有法律效力。另一方面,持法院判决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也不会遇到阻力。
⑸ 公司股东有哪些权限
公司股东有知情质询权、决策表决权、选举权、收益权、解散公司请求权、股东代表诉讼权、优先权等。
1、知情质询权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2、决策表决权
股东有权参加(或委托代表参加)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份比例或其他约定行使表决权、议事权。《公司法》还赋予对违规决议的请求撤销权,规定: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3、提议召集权
全名为临时股东会的提议召集权,在非股东会的定期召集时间,但是又有特别情况时,为了能够更大程度的扩大公司利益和实现股东利益,若符合一定条件时,股东可以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
4、收益权
股东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获取红利,分取公司终止后,再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5、解散公司请求权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6、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7、优先权
股东在公司新增资本或发行新股时在同等条件下有认缴优先权,有限公司股东还享有对其他股东转让股权的优先受让权。
8、选举权
股东有权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