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对等股东
㈠ 谁是大股东对中小股东来说无所谓
有关系的。
由于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权利不对等,导致大股东有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条件和倾向,在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中表现出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利益的冲突。 首先,表现在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时的冲突。上市公司董监事会成员的选任不但基本上被控股股东操纵,而且很多董监事完全就是控股股东的代表。控股股东一旦控制了董监事成员的选任,也就控制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股利的分配,中小股东基本上被排斥在公司经营管理之外,而沦为一个单纯的出资人。
其次,表现在股利分配上的冲突。上市公司股利分配的标准,应当遵循股份平等分配原则。但是,在存在控股股东的公司中,控股股东往往采取有利于自己的分配方式和分配时机。分配结果却未必公平。损害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最后,表现在公司并购中的利益冲突。上市公司在收购过程中,收购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常常私下与一些大股东协商,以较高的溢价收购其持有的股份,对中小股东则采取漠视态度,使得中小投资者没有机会以较高的溢价出售自己的股份。目标公司的中小股东只能成为被动的参与者。与公司正常经营相比,收购过程中产生控股股东与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更为明显。
参考资料:象牙塔商业经,一个真实的商业问答社区
㈡ 请教对等控股权(即两个股东各持50%股份)下的最佳公司治理模式
规范决策流程恐怕是一种解决方式,其实,不光是对等持股,即使是不对等持股,也存在这问题。
对战略规划、营运计划、关键经理人业绩合同、支付、采购、收款、销售等关键业务流程进行规范,流程规范,其中的签权自然规范,再辅以权限表,可以在制度上解决问题。
但也要考虑其中的政治因素,合股双方的信任建立和团队建设是根本解决问题的途径。
㈢ 刘双桂:员工和公司间的合约为何不对等
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不对等合约 员工和公司之间的不对称合约:个人辞职离开公司非常容易,公司解雇员工非常困难,为什么这种劳动力合同是不对称的? 周雪光在他的《组织社会学十讲》的契约制度研究中采用风险分担来解释:大企业和一个工人之间签订合同,双方对于风险的态度是不一样的。工人通常是风险规避性的,大企业通常是风险中立的。因此,企业所有者承担最大的风险,而工人承担小的风险。这种风险分配反映了上述的雇佣和约中:资方承担最大的风险(不能随意解雇工人)、而工人承担的风险为小(可以随时辞退工作)。 我认为,周雪光的解释很有问题,而且没有问题本质。首先,这种对于风险态度的假设本身就是站不住脚的,经济学中的风险偏好的解释很有问题。多少雇员摇身一变是资方;多少资方一念之下变成雇员,人的风险偏好怎么变得那么快? 更关键的是,大企业解雇个人根本与资方的关系八杆子大不着。首先,资方就是所谓的股东,在大企业尤其是股份制企业,解雇员工与股东有什么关系。股东直接能够解雇的(发生直接关系的)不过是董事会成员而已,董事会成员能够决定和需要决定的不过仅仅是CEO和CFO而已。解雇一个普通的雇员,与股东有什么关系呢? 我想在,周雪光的书里面其实由这个问题的答案,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原因: 1、公司的工资增长曲线是这样的:一开始工资比较低,然后工资比较高。而贡献,一般是一开始较少,很快贡献达到顶峰,然后贡献减少。这相当于今天的报酬明天来领取。所以,员工自愿辞退在他与公司的关系之上,员工是吃亏的,公司不吃亏。尤其许多公司,员工交了押金,员工辞退押金也没有了。 您们想一想,如果公司要送一位员工出去培训,之前肯定会对他培养之后必须服役多少年加以规定,加强初始的合约条款,限制这个员工流出。我认为,这是主要的问题,就是员工流失,公司会有损失——比如重新招员工,但是,就他们与员工的合同执行期内而言,公司不会在经济上吃亏。 2、之所以不平等的合同还在于:一方是走的了的和尚,另一方式走不了的庙。违约的交易成本的差异决定了和约的条款。假设公司和员工签署的合同是生死合同——生死是我的人,死是我的鬼。如果,此时公司解雇员工,员工可以控告公司,并且公司跑步了,一告一个准。但是,此时员工逃走了,谁有办法去追他,要付出多大的成本,这个成本使得公司值得去追他吗?即使事实上彼此违约的能力就不一样,还不如合同条款上就按照顺其自然的情况签署,不仅仅合同是如此,法律也要满足自然情况,所有由自然法的概念出现。 多说一句,什么样的公司更容易解雇员工。我相信就是皮包公司,大公司解雇员工,员工找上门来,假设是皮包公司呢?多少皮包公司就是到了发工资的日期,就消失了——比正常解雇不知道恶劣多少倍。皮包公司与大公司相比,不过是违约成本更少而已。 3、限制管理人员的权限。我觉得,不对陈合约不仅仅是将风险在资方和雇员之间分配,恰恰相反,这个问题我认为是资方与雇员联合起来,限制管理者权限。解雇普通雇员,难道是资方分内之事?不是,不过是管理者份中之责而已。 之所以员工可以拂袖而去,管理者解雇员工恰恰需要遵守程序,这个程序恰恰是限制管理者的。这个程序是:资方与员工合作共同限制管理者;高层管理者和低层员工合作限制中间层的管理者。
㈣ 如何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摘要】:随着信息对市场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信息不对称现象充斥着现代社会的每个角 落,已经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本文的出发点是从如何解决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息 不对称问题的角度展开对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研究。 本文认为,证券市场之所以存在股东和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主要是因 为目前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不规范以及缺乏强有力的监管手段。本文以证券市 场上市公司和股东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为研究对象,以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和监管为研 究重点,通过剖析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和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的先进 理念,试图就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提出自己的一些设想。 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市场交易双方的利益失衡,影响社会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以 及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由此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本文 通过对信息不对称理论的论述、信息不对称现象在资本市场的运用以及对证券市场 的影响旨在强调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世界范围内,包括证券业发达的美国也发生了震惊世人的虚假披露信息的案 例,这不得不让我们引起重视,在我国,信息披露以及监管中的问题比比皆是,虚 假之风愈演愈烈。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包括披露虚假信息,不及时披露信息,信息 1 WP=4 披露的程度不充分,上市公司随意披露信息,滥用预测性财务信息,操纵证券市场 以及审计水平质量低。同时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漏洞百出:监管框架有缺陷,监管 的法律规章缺乏可操作性,执法不严,处罚力度不够的现象都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 上市公司。本文通过例举分析这些问题的现状,阐述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 根本原因是利益驱动,信息披露的违规违法现象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而且严 重影响了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如何完善我国的信息披露制度是本文的重点,本文认为我国证券市场要健康规 范持续地发展,既要吸收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精华,又要 剔除糟粕,毕竟西方的证券制度也不是万能的,从安然破产、世界通信、Qwest 公司 假账案中略见一二,因此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更重要地是要走中国自己有特色的 证券道路。我国可以从加强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证券市场外部的监督机 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的相关法律的三方面入手,逐步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的信 息披露和监管制度。 本文最后强调,我国要立足于具体国情,在借鉴发达国家有益的经验上,秉承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断完善我国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同时不断加大 执法力度,尽快使我国证券市场走上国际化、市场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发展轨道。
㈤ 公司中60%股份股东和40%股份股东 权力对等 可以吗
按公司法的规定,股权和经营权是分离的。也就是说,你的权力只能在股东会议期间行使,比如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分红派息、修订公司章程等等问题上,你都有绝对的多数权力(一票一权)。如果你没有行使这个权力,那么股东会议后,无权干涉公司经营。
问题看来是自己没有很好的行使权力的问题,甚至连公司法和本公司的章程都没有看。建议你熟读公司法和本公司的章程,以便在以后的股东会议上(你甚至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有效行使自己的超优势权力。
(5)不对等股东扩展阅读:
企业所得税:
(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㈥ 股权和投票权为什么可以不对等
是根据股权主体有无特殊性所进行的分类,即前者是一般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后者是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优先股股东没有选举及被选举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但是能稳定分红的股份。
您说的40%或者10%应该都有掺杂普通股和优先股。
非上市公司也有股权和投票权。
希望可以帮到您。
㈦ 不对等增资所得税处理
1、对于被投资企业来说
(1)如果收到的投资款或者非货币性资产
借:银行存款(或者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或者金融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固定资产或者无形资产会涉及此科目)
贷: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
(2)如果股东是以其持有的一项股权投资给企业增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
(3)如果是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者股本溢价)
贷: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㈧ 同一个法人俩个公司股东不同可以互相起诉吗
这个是不可以相互起诉的,因为两个公司虽然说股东不同,但是法人是同一个人,在法律上法人是有一定的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