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㈠ 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又未变更所有权的,是否应向其他足额缴纳的出资者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其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顺祝好运!
㈡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国家工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所认购的股份。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设立登记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公司成立后,股东或者发起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时间缴纳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后,申请办理公司实收资本的变更登记。
根据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无论是公司成立前还是成立后,都要办理移交和过户手续。根据你说的情况分为两种:
一、公司成立前的财产转移手续。由于公司成立前还不是一个合法的财产主体,验资时就要提交财产转移文件,因此只要出资人将其出资的财产实际移交到拟设立的公司财物主管人的手中即可。移交后拟设公司财物人员应当给出资人出具一份财产移交清单(或者说收条),拟设公司的财务账上应当有财产入库的文件。这些财产就包括了你在问题中提到的电脑、办公家具、房产、车辆等。当然,这其中的房产和车辆需要在公司成立后才能过户。所以在这里要区别移交和过户这两个概念。
二、公司成立后的财产过户手续。因为公司成立后成为合法的财产所有主体,对于法律规定应当办理财产登记的的财产,如房地产、车辆等,出资人则应当公司成立后配合公司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使这些财产过户到公司名下。
㈢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股东可自行决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这个肯定不行啊,如果股东不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就说明财产还是他自己的,并不是公司的。如果他是作为出资的话,就必须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㈣ 什么是非货币出资,对非货币出资有哪些要求
非货币出资,是指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版并可以依法转让权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股东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交付实物出资,属于动产的,应当移交实物;属于不动产的,应当办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让的登记手续;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当向公司提交该项知识产权的技术文件资料和权属文件;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登记。
㈤ .发起人以外的股东可否采用非货币财产出资形式
首先,公司法的最大原则是“私法自治”,在公司法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如果发起人和回发起人之外答的认股人达成协议,采用非货币财产出资,法律实无干涉的必要。
00其次,“认股人按照所认购的股数缴纳股款”也是个如何理解的问题。它既可以理解为“交纳货币”,同样也可以解释为“或交纳等量的非货币财产”。看看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表述就明白了:“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00即缴纳出资既包括将货币存入公司的银行帐号,也包括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㈥ 公司成立时,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公司法十二:非货币出资方式对公司成立的影响(2009-03-30 23:00:40)标签:公司法 出资 新《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自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对公司股东的出资方面,尤其是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方面,作出了实质上的修改,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意义 (一)原《公司法》规定的五大出资方式,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新《公司法》修改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另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明确可以作为出资的还有符合条件的资本公积金、盈利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 从《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来看,除了已经明确规定可以出资的三大类非货币财产外,即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法律更设定了一个授权性的兜底条款,即凡是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均可以作为出资,这将使得可以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空前地多样化,也将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工作、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工作带来了巨大挑战,亟需国家有关机关制订具备可操作性的规范,指导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行为。 (二)在理解《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时,我们认为应注意如下几点。 1、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比如枪支、弹药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因不具备可依法转让性,不得作为出资,但“可依法转让”与“可自由转让”必须区别开来,比如国家限制流通的财产是否可以作为出资,则不能一概而论,所谓限制流通的财产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只能在特定主体之间流通或需经特别程序流通的财产,比如金、银、文物等, 2、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资产,是否应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关于这点,新《公司法》、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新《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理解为就哪些非货币财产可以作为出资,由公司股东之间自行协议决定,法律不作过多干预,其它股东既然认可某一股东可以有关非货币财产出资,自然表明其他股东认可该非货币财产出资对公司经营之必要性。况且,某一股东所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可能在出资时对公司的经营至关重要,但随着公司经营发展变化公司业务发生转型,当初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言,可能会变成无关紧要。因此法律法规没有必要强制性规定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必须为被投资公司所必需,否则第一不符合公司法精神,第二,实践上也很难操作。当然,从维护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法律规定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须进行评估,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在公司成立后如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不过,根据特别法优先的原则,如果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方的非货币财产有特殊要求的,则应符合其要求。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4条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应当是合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根据此规定,明确要求外国投资者所出资的实物,必须是合资经营企业生产所必需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5条第2款也规定“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的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根据此规定,要求外国投资者所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是适合我国需要的先进技术。至于何谓先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5条进一步规定“作为外国合营者出资的工业产权或者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的;(二)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的。”针对性的进行了解释。 (三)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涉及到财产权利自投资方转移给被投资公司,因此需要注意是否需要缴纳税金的问题。如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者,视同销售,要征收增值税;但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须缴纳土地增值税。
㈦ 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有哪些要求和条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包括四种: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其中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财产权利。那么常说的技术入股是否可以呢?比如管理经验。
如果股东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那么必须符合两大条件:一是可估计性,也就是说出资的货币财产不但应该具有相应价值,而且该价值必须能够用货币来确定或评估;二是具有可转让性,即该资产应该可以依法在不同的法律主体之间进行财产或财产权利的转让。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非货币财产都可以用于出资。所以如果是技术入股的,那么就应该符合前述的两大条件后才可以。
㈧ 求问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非货币资金出资有哪些种类如何核算
答:(一)以实物出资的核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可以用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实物进行投资,企业应于收到出资财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所收到的资产和实收资本的入账价值。
(1)以存货作价投资。
企业收到其股东投入的存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借记"原材料"或其他账户,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二者之和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2)以固定资产作价投资。
企业收到股东投入的固定资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和实收资本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二)以无形资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除了用货币资金和实物投资外,还可以用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价投资,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作价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无形资产投资时,也应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企业应于实际收到出资财产时,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借记"无形资产"账户,贷记"实收资本"账户。
(三)转让出资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者是有限的,除了以产权关系为纽带把各投资者联系在一起外,各投资者的信誉、名誉、管理技能等,均可作为共同经营的先决条件。因此,《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在某个股东要将其出资转让给有意介入的新的股东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出资。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转让双方在办理有关转让手续后,企业应按出让方所出让的出资额,在"实收资本"明细账中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