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壳公司股东变更了还有责任吗

发布时间: 2021-03-20 12:48:41

⑴ 请问下公司转让后(法人和股东都变更后),后期公司发生什么债务和违法的事,原法人和股东还会承担责任吗

一般在变更了工商登记的情况下不会承担责任,如在其任股东或法人期间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其他义务的还得承担当时的相应责任。

⑵ 公司原有债务在公司股东变更后原股东需负责任吗

股东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责任,如果你说的公司没有出资不实、抽逃资金等行为,对公司债务,股东是不承担额外责任的,否则要在不实的出资额度内承担责任。

⑶ 公司股东变更后,原股东承担后发生的法律责任吗

不承担。原股东只对自己在位时的承担法律责任。

⑷ 股权转让后股东承担责任吗

股权转让后,一般情况下原股东不承担偿还公司债务的责任。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股权转让后,公司的债权债务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担。

特别情况下,股权转让后原股东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

1、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通过股权转让协议规避义务、逃避债务

现象: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股东逃避债务

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股东的法定义务,在公司股权转让时不能转让,实践中某些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为了达到不承担法定的义务、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会将股权转让给一个没有偿付能力的主体,并在转让协议中约定原股东的所有债权债务给让给新股东。

有的还明确约定原股东的出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一旦公司的债权人追索债权,原股东经常以自己已不是公司的股东及转让协议的约定进行抗辩,在新股东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害。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可以向新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承担责任的,新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原股东进行追偿。

2、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前债务由原股东全部承担

股东转让公司全部股权时应充分披露公司对外债务,因此为保证受让股权不存在瑕疵,新股东可要求原股东可在协议中承诺对股权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协议为平等主体之间达成、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原股东应对转让前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协议只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股权转让协议只能约束协议双方当事人,其效力并不能及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因此,公司的债权人仍然只能要求公司承担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原股东承担公司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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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在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之前,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请求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⑸ 关于股东变更后是否还要承担以前偷税的责任

就此案而言,我是这样看这个问题的:
对问题的回答:
1、旧股东。
2、不是。
3、逃税罪的追究不会因犯罪嫌疑人事后的行为而对其产生影响。
原因:
1、对犯罪行为的追究是对犯罪当时行为的追究。如果旧股东对逃税行为有责任,当然要追究该自然人的责任。如果新股东对逃税行为没有责任,当然不会追究该新股东的责任。
2、对于逃税罪来说,可能会同时追究单位与自然人的责任。对于自然人来说,应追究对于逃税行为有责任的人(也就是题中说的原股东)。对于单位来说,公司还是那个公司,如果公司被罚款,那公司就应该承担罚款。从单位罚款这个角度来看,新股东也会受到损失。但是,这确实是公司的损失。新股东如果逃税行为没有责任是不会受到处罚的。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哈。

⑹ 原股东变更以后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

新、老股东之间可能发生的法律责任主要是债务债权纠纷。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切记要注意股权转让与转让前的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股东之间或股东与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约定股权转让款之后,即受让人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款项,出让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出让义务,办理股权出让的各种必经程序。至于公司的债权债务清理及股东内部责任的承担则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可以由各利益方另行商议,协商不成甚至可以另行起诉来解决相关纷争。退一步讲,即使股东想将这两方面的事务一并解决,也一定要在相关协议中约定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以避免因法律关系的概念混淆而产生争议和诉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相关法条:《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⑺ 空壳公司转让要负责任吗

转让空壳公司本身是合法的,但得看持有人怎么维护和操作。在正规的企业转让操作下是不违法的,但是空壳公司在注册成功后每个月都要按时进行零申报,每年也要参加年检,否则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甚至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如果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空壳公司来进行诈骗行为,危害社会治安,威胁社会财产,破坏力也是非常大的,毕竟责任人非常不明确。空壳公司虽然没有委任董事也没有开始营业但是公司公章等资料齐全,收购方只要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即可立即使用或者拥有公司,转让手续办理起来非常快捷。现如今,空壳公司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十分广泛,由于这种公司没有开展业务不存在原始风险,因此接收方不必担心其是否存在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等风险。公司转让尤其需警惕那些抽逃注册资本或者注册资本出资不实的公司,为避免自己掉入这种陷阱,在转让时一定要找相关代理机构的专业人员陪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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