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司股东制度
① 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制度安排
1.知情权:
股东不论出资多少,都有权知悉公司的经营状况。
如果公司拒绝,股东可以起诉。
2.公司决议违法,股东可以依据相应情形提起撤销或者无效之诉。
3.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受损,并且无法以自我名义救济,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了公司的利益起诉。其中有限公司的股东不受出资比例影响,股份公司的股东要求单独或者合并持股达到1%并且达到180日。
4.司法解散之诉:
公司陷入僵局,穷尽其他手段都不能解决,公司继续存在会损害股东利益,单独或者合并持股达10%的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解散公司。
5.请求公司回购股权:
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且符合分红条件,但是不分红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权。(注:是否回购由股东选择,股东可以只请求分红)
6.损害赔偿诉讼:
董事、高管损害股东利益,股东可以起诉。
② 私营企业大股东和小股东的权利一样吗
新修改的公司法虽然对保护小股东的权利作了一些规定,但是许多规定仍然是很原则的。值得庆幸的是,新修改的公司法赋予了公司章程更高的地位,将原公司法中许多强制性规范改为“依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的规范。因此,小股东要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必须在制定公司章程之初做好预防措施防止权利被侵害
各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的大小与其所持有的股份多少成正比,股东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越多,所享有的表决权就越大。法律上就将股东大会上持股最多的股东的意志推定为公司的意志.
公司法又设立了制定公司章程一致原则,并以此来保护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公司章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即对外产生法律效力。公司依公司章程,享有各项权利,并承担各项义务,符合公司章程的行为受国家法律保护;违反章程的行为,有关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干预和处罚。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及于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效力。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是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股东在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下形成的。因此,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的制定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后方能通过。这就是制定公司章程一致原则
以上是查来的.也就是说投资越大,权利越大...(受法律保护的)
但是.你们建公司时应定下公司章程...也就是说明文签下合约.凡事都应商量决定,不可专权.也就是说你们签下合约.不管大小股东.遇事必须商量全体通过或少数服从多数才行的规定...如果当初你们没签这东西..现在估计就麻烦了..大股东肯定是不会再签的了...
如果没什么合同,你们就只能听从他的安排或撤股了....我知道的就这些了.希望有用对你.
祝你们好运吧丨.
③ 关于股东制度
1、按照《公司法》规定,没有撤股一说;
2、退出公司的经营,可以选择向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外的人转让股权;
3、您们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能走司法程序了。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④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保护是如何规定的大股东
联合其他小股东,股东份额占10%就可以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会议上讲他们的罪行揭露出来;还有就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你们也可以要求查看公司财务报告,这个只要是股东都可以的,没有份额要求,保留好这些证据。具体还有其他问题你可以再找我,要是打官司的话我还可以给你介绍我们经济法老师,她很厉害的,就是不知道有没有空~祝你好运,把那些坏股东打到 :)
⑤ 一般小公司有什么制度
小公司的基本制度:考勤制度、各部门岗位责任制、薪酬制度、奖惩制度、等等。
无需找别个,将制度名目在网络知道查询即可。如“行政部岗位责任制”键入网络知道查询即可。
⑥ 小公司股东兼员工管理
这个很好办吗? 分红不要随便分,,谁在公司做事领取工资,不做事不领取工版资。。这样工资多发权点,年底就没有啥红 可以分啦。。分他个西北风。。。他只占点原始股份,公司发展了,他原始出的资金所占的股也升值了,,如果公司没有发展,,股份价值也不大。
⑦ 6个股东的小公司需要制定那些制度
您好!您这个问题问的太大了!这个需要根据您的具体合作协议啊,还要根据行业的趋势、利润回报期和回报率等等一系列的来制定合理的制度!既然您问了,我就给您一个范本,仅作参考!股东制度:公司CEO:(公司经济支柱的跟本)股东一:每位股东都应当以公司的利益为主的着想方真共同实现谋利的目地.二:不经懂事会同意任何股东不得私自利用公司名义做任何与公司正常运行无关的活动.三:不得私自从财务挪用公司资产,股东有权力进行不定时查看账目和公司资金,但无权接收现付款.四:股东每月最少到公司签一次到,如有例外临时通知.五:完成任务个人所得利润率:30%,超额完成个人所得利润率:35% .首先什么是任务:每个月都会经过公司开会给股东,员工,业务员定出货量,这个量就叫任务.超额完成是指:超过公司所定任务量为公司更多的创造价值就叫超额完成.利润率:就是公司所得净利润的百分比.例如:(某某股东这个月装了5台电脑,每台电脑净利润是300元,那么这个月某某股东就是为公司创造了净利润1500元,如果公司这个月定的基本任务是10台,那么你可以在本月享受完成任务个人所得利润率:30%也就是在本月可得人民币450元.如果公司这个月定基本任务是5台,那么你可以在本月享受超额完成任务个人所得利润率:35%也就是在本月可得人民币525元.剩余利润的%比都将做为年底股东分红的%比.PS(备注):未完成任务将享受个人所得利润率:20%).六:股东可享受年终分红,同时也背负着公司亏损的风险. 公司法:关于股东诉讼制度的规定l 股东与股东间的诉讼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八十四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发起人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l 股东对公司的诉讼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七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l 股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l 其他第一百四十四条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⑧ 小股东如何制约大股东
一、查阅公司会计报告及账簿。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此系法定的前置程序,因此,股东应保留书面请求查阅会计账簿的证据,公司十五日内不予答复的即可启动诉讼程序。当公司以“合理根据”予以拒绝正当目的的查阅时,股东在历经拒绝前置后即可启动诉讼救济,请求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对此请求,从诉的类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专门设置了“股东知情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2)对于如何列当事人这一问题,权利受侵犯的股东自然是原告,公司应列为适格的被告,如将实际控制的大股东或实际管理人作为独立诉讼主体,不符合诉讼原理。判决的效力及于公司,而非大股东、董事等。当然查账并非最终目的,实现查账后,股东可以具体作出自己的选择。
(3)公司法在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会计账簿,这就使得会计账簿造假很难。
(4)公司的每年利润情况可以通过查询工商档案中的年检资料获得,如公司不能反证年检资料中的情况不符合真实情况,年检情况中的审计报告即可成为原告主张分红权的有力证据。
二、公司盈余分配诉讼(股东分红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三十五条
【股东分红权利】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操作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为诉讼案件,应当根据股东要求盈余分配的具体案情决定诉讼策略。1、公司盈余分配方案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股利分配的方案由董事会提出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所以公司股利分配原则属于公司自治和规定自治的范畴。如果分配方案已经股东会通过,而公司不予执行,则股东完全可以起诉公司要求履行给付。2、公司盈余分配方案未经股东会通过的情形。如上所述,股利分配问题属于自治范畴,若未经股东会通过分红方案,这时起诉时要慎重审查是否符合以下三条件:(1)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必要性(2)、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具有合理性(3)、公司提取任意公积金是否符合股东平等原则。若不符合三条件,则股东可向法院请求强制公司按公司章程或法律规定进行分派股利,此诉属于给付之诉。此案由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专设“公司盈余分配权纠纷”这一二级案由。
三、召开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第三十九条【首次股东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四、股东行使退股权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股权收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小股东对抗大股东的杀手锏:解散公司请求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大股东恶意罢免或无理阻挠中小股东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二十条【股东权利限制】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