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查阅股东名册
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吗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否有权查阅股东名册,《公司法》并无相关规定,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股东有权查阅股东名册。
根据《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账簿记录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查阅的公司账簿记录包括: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1)股东查阅股东名册扩展阅读
《公司法》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九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第九十七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② 怎么看到上市公司的完整股东名册
1、怎么能看到完整的股东名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东最少也有几万名,看到完整的股东名册是很困难的,除非到该上市公司实地查阅。
2、主力如何,庄家如何……据我所知30%--40%……庄家究竟是谁:
问得好!正是由于绝大多数的股民被媒体和股评砖家洗脑,所以产生了幻觉。认为虚无缥缈的庄家是真实存在的,这种概念深深植入了股民的思维之中。很多年来,股民们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判断庄家是谁,但是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回答某只股票的庄家到底是谁。既然如此,我们为什么不反思——
我们在股市投资为什么要判断庄家是谁呢?
即使判断准确对我们操作股票真的有帮助吗?
庄家操作一只股票真的和我们有关系吗?
没有庄家我们就不能在股市存活了吗???
③ 我有公司名称,怎样才能查到该公司的股东名册
1、如需查询本人(或本单位)的相关信息:
可以本人(或本单位派员)自行前往相关职能部门查询,也可以委托律师前往查询。
2、如需查询他人(或其他单位)的相关信息:
只能委托律师前往查询。
法律依据:
《律师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④ 股东名册有什么格式吗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详见:
公司章程范本使用说明
一、 公司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当事人可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修改,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必要条款不得删减,公司组织机构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必须在章程中明确。
二、 公司章程范本中黑体字为提示性或选择性条款,当事人选择时,应当注意前后条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选择执行董事,则应将关于董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第六章选择监事则应将关于监事会规定的条款删去。
三、 当事人根据章程范本制订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东需亲笔签名,法人股东需盖章,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亲笔签名。
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作相应的修改。
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供
深圳市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有限责任公司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受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 公司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 称:深圳市 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 区 路 号 楼 层 室。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分公司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核准登记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二章 股 东
第七条 公司股东共 个:
甲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住 所:
执照注册号:(自然人为身份证号码):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第八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 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 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予以赔偿。
第九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按规定缴纳所认出资;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登记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
第十一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二)股东的住所;
(三)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四)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各股东出资额及出资比例如下:
股东名称或姓名 出资额 出资比例
第十三条 股东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
第十四条 各股东应当于公司注册登记前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或:
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于公司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分期缴足,首期出资额于公司注册登记前缴付,并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
股东不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股东可以以非货币出资,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出资。
第四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第二十条 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年会为定期会议,在每年的十二月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或: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一般情况下,经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有效。
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人数半数(含半数)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章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共 人,(注:3-13人)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壹名,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权利。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由股东会任命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或: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
第二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根据出资比例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或:
第二十六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董事任期 年(注: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或: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任届期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定。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或: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任期 年(注:由公司自行决定)。经理对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二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监事会(或:监事)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 名(注: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或: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名〈注:1-2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任期三年。监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剩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三十九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 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四十四条 公司正常(非强制性)解散,由股东会确定清算组,并在股东会确认后十五日内成立。
第四十五条 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清算组应当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
第四十九条 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一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修改公司章程,只对所修改条款作出修正案。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通过的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本章程于公司核准登记注册后生效。
股东盖章及签字(注:自然人为签名):
甲 方: 乙 方:
姓名或名称: 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注:若有多个股东照此类推)
年 月 日
⑤ 股东查阅股东名册会不会侵犯其他股东的隐私权
隐私权不代表没有知情权!隐私权绝不是公民为所欲为的遮羞布!!
查阅公司股东名册是法定知情权!
⑥ 怎样才能查到公司股东信息
可以在网上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以查询北京网络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信息为例。
1、通过网络浏览器搜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⑦ 没有体现在股东名册里的股东有权利查看报表吗
没有体现在股东名册里的股东是没有权利查看报表的,因为从法律意义上讲他不是股东,他的权益得不到保护。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⑧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股东名册的问题!!!
这种情况对你是很不利的,有可能一年到头拿不到分红,白忙乎一年。原因如下几条:
一、股东,严格意义上是交纳出资设立公司的人。很显然你没有交纳出资,也不能称之为公司股东。股东不是经理口头上定位形成的,而是需要在公司登记机关(工商局)备案的,只有在“备案的股东名册”中的人,才可称为股东,才可年终时按比例进行分红或承担债务。
二、没签订劳动合同。上条已分析出你不是公司合法股东,那你就是劳动者(打工者),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样出现状况时,可依据所答订的劳动合同中的条款进行维权。
既非公司股东,又没签劳动合同,你用什么做保障???
个人建议:
1、既然你朋友将你定位于公司股东,那就应该明确分红比例,按分红比例倒算出同等比例的干股(就是实际上没掏出资额,只是空比例数)给你,做工商变更登记。这样你的权利就受法律保护了。
2、如果不按1做,那就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对自己的报酬额、支付时间等等明确作出约定。
3、既然是朋友,就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否则事情发生后连朋友都没地做了。
⑨ 如何查阅到联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的名单
你好,如果投资者想查询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单,那么分两种情况:一是持有该上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询存放于公司股份过户处的股东名册了解;二是未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在向股份过户处缴付费用后,也可以查询该股东名册。
对于董事名单,投资者不仅可以在上市公司的年报或最近刊登的公告或通函中查看,也可到“披露易”网站上“发行人相关资料”下的“董事名单”栏目下载,或者按照股份代号、上市公司名称或董事名称查找。
提示内地投资者注意的是,当您在查阅联交所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单时,可能会发现不少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名单中有这样一家机构: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其实,这家公司并非大型公募基金或其他机构,而是香港证券市场特有的一种制度安排。目前,在香港市场,有超过七成的股票(按股数计算)均存放在香港交易所旗下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内,这些股份都是以香港交易所集团全资附属成员机构 —“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有限公司”的名义登记在册的。因此,投资者可以在部分香港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看到,“香港中央结算 (代理人) 有限公司”都是其中一名大股东。
此外,投资者也可以查询“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这名“大股东”背后的其他相关股东信息。联交所于2008年4月28日增设了“CCASS网上股权披露服务”。投资者只要在“披露易”网站上“中央结算系统持股纪录查询服务”栏中输入所查询的上市公司股份代号及日期,即可查看过去一年内任何指定日期的每名CCASS的参与者,以及愿意披露的投资者账户持有人所持有的香港上市公司的持股量。
持有某联交所上市公司5%或以上股权的投资者即是大股东,而大股东无论出售或购入公司股份时,只要其股权变动时跨越了某个整数百分点(例如,某上市公司大股东原本持股占比为5.8%,后来购入股份后使其持股占比增加至6.2%,也就是跨越6%这个整数百分点),就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联交所告知市场。此外,上市公司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也应当披露其持有的上市公司权益。投资者如果想了解这方面的资料,可以查阅“披露易”网站“股权披露”栏目下的“披露权益”部分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