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位权
『壹』 股东行使代位诉讼有哪些立法规定
现代公司法中,股东的诉讼形式主要有个人诉讼(personalsu-its)、代表人诉讼((representativesu-its)和派生诉讼((derivativesuits)三种‘按照这一分类标准,股东代位诉讼属于派生诉讼。因为股东代位诉讼不是股东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犯而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的,其发生是有特定前提的,这一点前已论及。股东代位诉讼和股东代表人诉讼更不能混为一谈,两者之间的区别不再赘述。
究其本质而言,股东代为诉讼与代位权诉讼属于同一类诉讼,那就是派生诉讼,这也恰能说明两者(股东代位诉讼与代位权诉讼)之间的区别,因为他们是同一层面的两个彼此独立的概念,但这丝毫不影响他们拥有同一个上位概念(派生诉讼)。
依股东行使权利的目的不同又可划分为共益诉讼和自益诉讼两种类型。所谓共益诉讼是指股东以行使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为目的的诉讼。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的权利主要是表决权和监督权,具体体现为通过表决权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并选择公司的经营管理者:通过监督权监督董事、监事、经理、高级管理人员等的经营管理行为,规范公司的运行机制,维护股东的整体利益。
自益诉讼是股东以行使从公司获得直接经济利益的权利一自益权一为目的的诉讼,股东的自益权包括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其中股东代位诉讼属于共益诉讼,股东代表人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属于自益诉讼范畴。
『贰』 一个股东欠公司的借款不还,还勾结其他股东变更法人。在法院提起诉讼,他们想逃避债务
您好!可以公司名义要求借款的股东偿还,如拒不偿还,也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至于股东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法定代表人,属于另一层法律关系,不影响公司要求其偿还借款。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
『叁』 公司法股东的代为诉讼的被告是谁
公司法股东的代为诉讼的被告是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版定,给公司造成权损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肆』 行使代位权时能否适用仲裁协议(2)
第三,从代位权行使看,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完全处于合同中债务人的地位,其权利行使局限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完全可以对债权人提出。从次债务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意思表示看,他希望因合同产生的有关纠纷通过仲裁解决,而该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不可否认,仲裁协议的订立,从次债务人的角度看,与债务人个人的信誉等有关,但更主要的是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有学者称,当债权人对次债务人申请仲裁时,次债务人可辩称,其订立仲裁条款的目的是为了解决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数量上的多少和主体地位上的状况往往是次债务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笔者认为,该观点忽略了代位权的性质,代位权中债权人所行使的代位权完全取决于对债务人的债权,如果该数额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则应以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为限。也即该债权只能少于或等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因此,对于次债务人来说,他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无任何变化,其中当然包括仲裁条款的效力。故不能仅仅因为债权人没有直接与次债务人订立仲裁协议就否定代位仲裁请求权的成立。 第四,有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当事人和仲裁协议当事人一致是判断仲裁协议是否有效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否认在代位权中仲裁条款的适用。随着社会的进步,国家间的交往日益频繁,仲裁条款在特殊情况下对未签字的第三方当事人也能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如股东代替其组建的公司申请仲裁,分支机构所签定的仲裁协议对母公司有约束力。而且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看,承认仲裁协议的效力是普遍趋势,因此,不能把仲裁当事人局限于仲裁协议当事人。 第五,从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看,仲裁协议与基础合同既有相对独立性又依附于基础合同之上。这个特性,必然导致基础合同相对性原则突破时,使得合同效力范围扩张至合同第三人的影响力波及仲裁协议,迫使仲裁协议的效力范围随着主合同效力的扩张波及到第三人。仲裁协议的独立性是指主合同是否有效,是否撤销或终止,并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其基本功能正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现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愿望。这一愿望不应当因为合同的撤销、无效、终止等事由而落空,故仲裁协议也不应当因为合同的转让而失去效力。 第六,有学者认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若允许在诉讼外行使,则难以达到债权保全的目的。主张只有通过裁判方式才能保证某个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获得的利益能够在各个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才能有效地防止债权人滥用代位权,如防止随意处分债权人的权利以及侵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之间因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纠纷。笔者认为,从该学者提出的理由看,其认为只能通过诉讼解决是针对债权人直接行使权利而言的,而非针对仲裁来说的。如果通过仲裁来解决,作者的担忧完全可以排除。同时仲裁程序也完全可以防止侵权人随意处分债权以及三者之间的纠纷。 三、结语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探讨和分析,对于仲裁协议是否约束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要区分两种情况:(一)如该仲裁协议是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则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该仲裁协议不约束次债务人;(二)如该仲裁协议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则该协议约束债权人。总之,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保护合同当事人债权债务的顺利实现,都应使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仲裁协议约束取得代位权的债权人。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伍』 股东代为公司履行法院案款可以向公司追偿吗
如果公司属于案款债务人,那么,股东代偿后,可以向公司追偿。
『陆』 股东权利可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股东权利具有人身权性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法律上允许由他人代持股。
『柒』 代为持股有什么法律风险
一、股权代持的风险
1、代持协议的效力问题
代持股隐名投资合法的前提。如果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以及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那么这种委托持股是有效的。
如:外国投资者规避中国法律规定,通过股权代持方式进入相关行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时实际出资者和名义股东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会因违反中国法律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
2、代持股人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的
为防止代持股人在实际出资人不知情情况下擅自行使股东权利,代持股协议如果条件许可应当告知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由其他股东在协议上书面认可。这样其他股东也可以制止代持股人的违约行为。而且,如果代持股人私下将股权出让给了其他股东,实际出资人也可以其他股东知情而恶意受让为由宣告转让无效而取回股权。
3、代持股人擅自出让或质押股权
如名义股东未经实际投资者同意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实际投资者只能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赔偿损失,而不能主张名义股东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为预防代持股权被转让,可以将名义股东名下的股权质押给实际投资者,实际投资者为质权人,名义股东为质押人。根据相关规定,未经质权人同意,质押人不得转让被质押股权,工商登记机关不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4、由于代持股人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份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的。真正的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5、代持股人死亡引发继承纠纷或离婚纠纷
代持股人死亡或离婚时,则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到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财产权。
排除代持股人的财产权。这样做的目的是防止代持股人行使其名下股权的财产所有权,如果出现意外死亡、离婚分割等情况时,其代持的股权不是他的个人财产,也就不能作为遗产或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样就确保了实际出资人的财产所有权。
6、在处分股权时被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
在入股时通过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明确独立的股份转让权利。
二、法律建议
1、协议,还是协议
以上纠纷都可以通过事先协议来避免,因而,一个好的股份代持协议一定是具体的、全面的;双方在代持开始,就要理性的、商业化的书写协议,不要过于估计所谓的“面子”或“人情”,否则,等真正出了问题的时候,才不会有真正的“面子”或“人情”那!
2、约定高额违约责任
设立代持股时,双方签订明确的股权代持协议,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被代持股权及其孳息的归属、对名义股东的补偿、违约责任等。
3、公证
尽管不用公证,合法的代持协议的效力本身是受法律保护的,但是,从证据的角度来说,公证之后的协议效力因公证而获得较高的证明力。不过,公证的边际证明力其实都是加强心理证明力而已!
4、签署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等随时准备变身股东身份
可以考虑在签订股权代持协议的同时签署被代持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这样实际投资者可以随时依据股权转让协议要求将被代持股权转让到自身或指定的其他人名下。同时,实际投资者也可要求名义股东出具一份授权委托书,委托实际投资者处置与被代持股权有关的事项。类似的措施还有出资人和代持人签订股权期权购买协议或代持人将行使代持股份的权利独家授权给出资人。
5、代持人将代持股权质押给出资人
在办理股权代持的同时,可以办理股权质押担保,将代持的股份向实际出资人办理质押担保。这样就确保了代持股人无法擅自将股权向第三方提供担保或者出卖转让。再者,即使由于其他原因,比如法院执行或者继承分割需要变卖股权,实际出资人也可以质押权人的身份,获得优先权。
6、实际出资人要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证据。
为了防范万一,实际出资人一方面要签订全面、细致的代持股协议并及时办理公证,另一方面要注意搜集保存好证明代持股关系的证据,比如代持股协议、出资证明、验资证明、股东会决议、公司登记资料等。如果代持股人严重违约或者法院冻结保全执行代持股份,可以及时提出诉讼或者执行异议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捌』 股东权利可否委托他人代为行使
股东权利具有人身权性质,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法律上允许由他人代持股。
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
同。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
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