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代表诉讼
1.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专。一般来说,属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各国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都设有特殊的要求和限制,这也是它有别于直接诉讼的特征之一。
2006年中国新《公司法》的出台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在法定权力上极大地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时,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在收到请求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依照前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法律:公司法中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的区别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基于股份所有人地位向其他侵犯自己利益的人提起的诉讼。此处侵犯自己利益的人包括股东所在的公司及董事或其他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
3. 什么是股东代表诉讼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股东代表复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制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而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形态。英美法系国家以及大陆法系国家对股东的此项诉讼权利均有规定,均赋予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有关几种股东诉(请求)权的情形:
1.董事、监事、高管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资格的股东(见公司法152条的规定)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资格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害公司,派生诉、代位诉)这种情形比较符合你的问题。
2.公司法第153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直接诉权)
3.公司僵局时,在特殊情况下,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有相应资格的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183条,)
4. 股东代表诉讼提起权与股东直接诉讼权有什么不同点
1、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为了防止股东滥用诉权,《公司法》对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设置了前置条件,即符合条件的股东在行使代表诉讼权前,必经先向公司监事会 (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书面提出要求起诉的请求;股东直接诉讼的提起则没有限制条件。
2、原告主体资格的限制。针对股东代表诉讼的特殊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受持股数、持股时间的限制;而对股东的直接诉讼没有进行主体资格的限制。
3、胜诉后的利益归属。股东提起代表诉讼获得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按照持股比例间接分享公司由此获得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胜诉后,利益全部归属于该股东。
4、行使目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是因为作为被损害方的公司不积极主张权利,为了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法律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目的是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恢复公司的应有权利;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纯为维护自身利益,而非公司利益。因此,代表诉讼与直接诉讼在最终的目的上有区别。
5、诉讼风险的承担。在代表诉讼中,起诉股东仅是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实质意义上的诉权则归属公司。但是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由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和其它法定费用。即在代表诉讼中如股东败诉,由该股东负担该案诉讼费等费用。同时,该案判决对于公司产生既判力,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不得就同一理由再次提起代表诉讼。《公司法》没有对胜诉后,该股东垫付的费用如诉讼费及法定费用以外的律师费、差旅费等由谁承担作出规定,我认为这些费用应当由获得利益的公司承担。
在直接诉讼中,提起诉讼的股东是形式上和实质上统一的原告,无论该股东胜诉、败诉,一切利益和不利益均归属该股东,而非其所持股份的公司,且不影响其他股东就该问题提起诉讼的权利。
6、起诉范围。股东代表诉讼权的行使范围十分广泛,凡是公司依法所享有的诉权,只要公司管理机构拒绝或怠于行使,具备法定条件的股东均可依法提起诉讼;代表诉讼的被告是损害公司利益的侵权人,既可以是公司的大股东、董事、监事和公司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公司外的第三人。
5. 股东代表诉讼中被告的范围是怎样的
依现行《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被告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他人”。立法虽然没有对“他人”的范围予以明确,但公司的控股股东、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也应解释为包含在 “他人”之中。因此,凡是对公司实施了不正当行为而对公司负有民事责任的人,在公司怠于对其行使诉权的情形下,都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这种宽泛的解释有利于充分发挥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
6. 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有哪些法律和司法解释
目前我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司法解释只有以下两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第2款和第3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上述股东参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直接以清算组成员为被告、其他股东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