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债权间的关系
① 股东与公司是不是存在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不能用债权债务关系来解释和涵盖的。股东在决专定投入成立属新的公司,并办理相关的设立手续时,股东是基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出资到位等,具体要看章程的要求,同时也依据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在出资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为到位的股东在未到位出资额范围内承担偿债的连带责任。当然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这当然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了。
② 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财务关系反应
企业总抄资产-债权人利益=股东(所袭有者)权益。
说明:企业资产优先偿付给债权人的利益,净资产归股东所有;如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人利益,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充分保障;则企业资不抵债,股东的权益为零(有限责任公司)。
如为合伙企业则股东(合伙人)要对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③ 股东、债权人、经营者三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这是由于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产生的股东和经营者之间、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
1、 股东和经营者之间: 股东作为企业的所有者,委托经营者管理企业。经营者希望 在提高股东利润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利益。股东希望以最小的 管理成本获得最大的报酬。因此便产生了经营者个人目标和 和股东目标的冲突。这一冲突可以通过一套激励、干预、惩罚 机制来协调解决。
2、 股东和债权人之间:企业向债权人借入资金后,两者形成委托代理关系。 股东在实施其财富最大化目标时会一定程度上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以限定性条款来避免利益受侵害。一旦利益受侵害,或断绝与该企业的业务来往,或以较高利率补偿可能损失。
④ 简述股东经营者债权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代理学说对现代企业财务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根据这一理论提供的思路,可以正确处理股东与经理之间、股东与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经理之间以及公司内部之间的代理关系。 现代企业的代理关系可以定义为一种契约或合同关系。
⑤ 债权人和股东有些什么区别!!课本上没有,该从哪些方面回答
债权人和股东的区别如下:
1、股东拥有的是所有权,债权人拥有的是债权。
2、股东一般不能退股,只能转让。债权到期后,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3、股东拥有公司股份就可以参与公司决策。债权人拥有债权与决策权无关。
4、股东的股权没有期限。债权人的债权一般只有2年的诉讼时效,过期就丧失胜诉权。
5、股东可以享受分红。债权人最多只有利息。
(5)股东与债权间的关系扩展阅读:
股东资格
依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资格取得
一、原始取得
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原始取得又可分为两种情形:
1.设立时的原始取得。即基于公司的设立而向公司投资,从而取得股东资格。通过这种方式取得股东资格的人包括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全部发起人,股份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和认股人。
2.设立后的原始取得。即在公司成立后,增资时,通过向公司出资或者认购股份的方式而取得股东资格。
二、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也称为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即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取得股份的受让人、受赠人、继承人、继受人就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三、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方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由于善意取得不用依赖于转让人的意志就可直接取得股权,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原始取得方式。
一般来讲,股东资格的善意取得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股票本身有效;
(2)股份具有可处分性,法律所禁止处分的股份不能构成善意取得;
(3)须从无权利人处取得,如果转让人为正当权利人,则无需启动善意取得制度;
(4)取得时主观上善意,无恶意或重大过失,若明知或怠于注意让与人无权利之事实而取得股票,不能取得股权;
(5)依法律规定的股票转让方法取得股票,记名股票以背书方式取得,无记名股票交付即可。
⑥ 如何确认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是不能用债权债务关系来解释和涵盖的。股东在决定投入成立新的公司,并办理相关的设立手续时,股东是基于股东之间的合作协议及公司章程承担相应的义务,比如出资到位等,具体要看章程的要求,同时也依据章程享有相应的权利,在出资没有到位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出资为到位的股东在未到位出资额范围内承担偿债的连带责任。当然如果股东向公司借款,这当然就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了。